重拳出击,守护粮食安全“命脉”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9/16 10:38:00

2016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植物新品种纠纷民事案件781件

 

  编者按: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的重要任务。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际,本报推出特别策划,对当前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以期为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有所启示。


  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涉植物新品种纠纷民事案件共计781件,年结案量从2016年的66件上升到2020年的252件,其中85%以上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第一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及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情况。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表示,最高法院将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等各类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环境。


  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要求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要重拳出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的重要任务。


  构建保护屏障


  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跨部门联动、建立专家智库等措施,不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并逐步取得成效。


  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例,截至目前,我国形成了以种子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种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通过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通过专利法保护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相关功能基因、编码蛋白以及载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育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通过商标法的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种子来源及商业声誉;通过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注册商标罪等多个罪名,制裁伪劣种子等农资制假售假犯罪。


  值得关注的是,为有效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最高法院先后制定了3部有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发布了3件涉及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的指导性案例,其中今年7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对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全面总结,重拳出击侵权假冒,构筑起对侵权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链条打击。


  我国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即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机制,因此要有效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加强跨部门联动就显得十分重要。以最高法院与农业农村部之间的合作为例,为推动形成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监管执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双方近年来不断探索新的合作机制。今年5月26日,双方共同签署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并联合举办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


  破解保护难题


  近年来,在我国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种业市场秩序持续优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得到遏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侵权手段越来越隐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不少新的难题。


  以取证难为例,有业内人士指出,通常情况下,侵权人为了避免受到法律的惩处,会采取进行跨地区生产、出售侵权种子,采用私下交易,进行点对点销售等隐蔽的侵权手段,这导致权利人发现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概率较低。最为关键的是,判断植物新品种的侵权与否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仅从植物种子的外观或者植株的外观特性上判断,即便是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也难以准确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种业套牌侵权现象依然存在,给权利人维权造成很大困扰。郃中林表示,套牌侵权是一种通俗叫法,其主要包含两种行为样态:一是直接拿他人的种子套用自己的品种名称,或者拿自己的种子套用别人的品种名称,这实质上都是假种子;二是利用他人的品种稍加修饰改良变成自己的品种。“前一种形态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侵权定性比较容易;后一种行为中,既包含侵权行为,又包含合法行为。在实践中,法院针对前一种套牌侵权行为重拳出击,形成高压严打态势;针对后一种情形,则注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科学确定权利边界,尽可能有利于权利人维护权利。”郃中林谈到。


  加大保护力度


  做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事关大局,责任重大。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对接下来如何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布局。


  进一步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用好举证责任转移、举证妨碍、文书提出命令等制度,善用帮助侵权、惩罚性赔偿等重点条文,让侵权人无处遁形、无利可图;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针对套牌侵权行为重拳出击,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判处惩罚性赔偿。严厉震慑危害种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用好用足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进一步加大对套牌侵权等严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进一步深化司法与行政在种业保护方面的合作。按照与农业农村部等部门之间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精神,最高法院将深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业务交流,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加强工作举措协调,推进高质效合作。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与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交流合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涉种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全链条协作机制,进一步推进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优势互补,推动全面形成严格依法保护的强大合力。(本报记者 姜 旭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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