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与时俱进,严格加强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11/9 10:32:00

  由于此前我国已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北京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着来自境内外权利人、合法使用人和社会各界的更高期待和要求。由于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发展、冬奥会时间与农历春节叠加、比赛场地跨省分散布局等特点,在应对侵权行为、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方面,我们面临着新的压力和挑战。这些都要求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指导思想、工作模式、运行调度机制和绩效考评原则等方面与时俱进。笔者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前不久联合印发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下称《专项行动方案》)未雨绸缪,必将为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奠定基础。


  方案特点鲜明


  笔者认为,《专项行动方案》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首先,《专项行动方案》结构缜密、重点突出,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的“法治保障、严格保护、聚焦重点、统筹协调”的要求,为本届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划构建了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和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


  其次,《专项行动方案》呼应了境内外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合法使用人的合理预期。奥运会赛事的知识产权类别多、权利人及授权关系复杂、保护要求高。所谓“保护要求高”则重点体现于对提高执法效率和强化重点时段、重点点位重点盯防的诉求。在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方面,《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建立案件信息移交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置案件线索,涉及执法办案、侵权判定的疑难复杂问题层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在重点盯防方面,《专项行动方案》提出了“500米原则”,即加强对北京赛区、延庆赛区和张家口赛区场馆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的重点巡查。


  最后,《专项行动方案》符合相关法律修改后的形势需要。《专项行动方案》提出,要严厉打击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的、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未经授权将奥运冠军等较高知名度奥运健儿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恶意抢注进而损害其姓名权及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或者残奥会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商业活动引人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同时,针对互联网领域涉奥侵权高发的状况,《专项行动方案》特别要求各地要主动协调当地公安、版权、网信等各职能部门,做好监管保护各环节的工作协调和衔接。加强与网络运营商、视频媒体平台等衔接,确保排查不留死角。要加强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动和信息推送机制,提升互联网领域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关注重点问题


  在《专项行动方案》贯彻落实过程中,笔者也建议进一步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违法违规擅用奥运标志开展社会活动和实施广告行为,例如以开幕倒计时、加油助威、庆功、奖牌榜、参加火炬接力、冬令营、培训教育等名义使用“奥运”“冬奥”等奥林匹克标志,甚至借机制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衍生品的情况。这些活动有的规模较大,有的有境外组织背景,有的重点针对老年人及边远地区和未成年人敛财等,负面影响较大。


  二是准确把握对“隐性营销”概念的执法尺度。结合国际奥委会立场和我国国情,“隐性营销”指虽未使用法律明确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但使用了其他足能令人误解为与奥运会和(或)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有意制造行为人(尤其广告主)与奥运会及其组织者存在关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前边所讲的搭便车、蹭热度。如奥运会期间播出的非奥运会市场开发赞助计划参与企业(下称“非奥运合作企业”)广告中,用“为盛会加油”代替为“为冬奥加油”,或将“冬奥会主办城市+年份”即“北京2022”这一奥林匹克标志中的年份突出使用的情形——如“某企业为2022喝彩”。对此,一方面,鉴于在行政执法环节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证据要求较高,故可适度从严掌握;另一方面,对执法机关能与权利人、合法使用人达成共识,足以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前述“关联元素”使用,也要敢于“亮剑”,及时查处。


  三是充分关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在使用管理上存在某些差异的特点。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奥运会相关规则,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性使用许可,必须由权利人直接做出,且只能是基于该条例规定的企业等相关主体与权利人间的赞助、支持关系。也就是说,一些非奥运合作企业基于相关采购、捐赠等原因,客观上与奥林匹克标志建立关联的情况,只能内部使用,不能在市销产品包装、广告中出现“冬奥会食品供应基地”“某冬奥比赛场馆防水涂料”等表述。对此,相关证书、表彰文件等都不能作为合法的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证明。尤其在前述证书、文件的制发单位并非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包括未使用权利人认可的印章、文件体例)时,可按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处理。当然,在处理力度和尺度的把握上可适当区别对待。


  四是全面、准确确定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场馆的概念。根据国际奥委会有关规定,奥运会场馆既包括竞赛场馆,也包括非竞赛场馆。前者较好理解,后者包括组委会总部、奥林匹克大家庭总部饭店、主新闻中心、电视转播中心、冬奥村(含分中心、分村)。显然这些非竞赛场馆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比某些竞赛场馆获得更高的舆论关注度。因此,在《专项行动方案》的落地实施特别是“500米原则”的适用上,要兼顾竞赛场馆和非竞赛场馆。李雁军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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