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直播奥运赛事,当心侵权!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11/29 13:17:00

  北京2022年冬奥会开幕在即,人们对涉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关注度愈加“升温”。前不久,一起历时5年的涉及直播2016年里约奥运会开闭幕式及相关赛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二审结果,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显示,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公司)获得直播权的里约奥运会开闭幕式及相关赛事构成类电作品,深圳新感易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感易搜公司)利用其经营的“A8体育”和“云图TV手机电视直播”APP(下称被诉APP)直播上述内容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国际公司就上述赛事节目享有的著作权,须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299万元。


  诉讼:擅播赛事被诉侵权


  2012年7月,中央电视台与国际奥委会签订媒体权利协议,约定中央电视台在2012年7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为中国境内提供里约奥运会赛事转播的专有权利持有人。经中央电视台授权,央视国际公司获得中央电视台所有频道的电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


  2016年8月,在里约奥运会举办期间,央视国际公司发现被诉APP可以播放里约奥运会若干竞赛项目、里约奥运会开闭幕式等内容。随后,央视国际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两款APP运营方新感易搜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面对指控,新感易搜公司否认侵权,并辩称,涉案奥运会赛事项目及闭幕式不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这主要是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具有固定性及独创性,但涉案奥运会赛事项目等内容不符合固定性的要求。此外,被诉APP在播放相关赛事时显示了视频源,因此,新感易搜公司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围绕涉案奥运会赛事项目等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或者制品、新感易搜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进行了审理。


  在涉案奥运会赛事项目等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等规定,由于在体育赛事及闭幕式的现场直播过程中采用的是随摄随播的方式,此时画面并未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因而此时的赛事直播信号及闭幕式的直播信号所承载画面并不能满足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固定性要求。因此,无法认定央视国际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故新感易搜公司被诉直播行为不构成对央视国际公司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侵犯。不过,被诉行为严重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正当攫取了本属于央视国际公司的交易机会及收益,构成对央视国际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奥运会赛事项目等内容的市场价值及性质、播放情况等因素,酌情判定新感易搜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299万元。


  终审:认定构成类电作品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央视国际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希望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奥运会赛事项目等内容构成类电作品等,而新感易搜公司则认为被诉行为属转链接行为,不构成侵权。


  在涉案奥运会赛事项目等内容是否构成类电作品问题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奥运会节目具有一定的观赏性,为向观众传递比赛的对抗性、故事性,运用了镜头技巧和剪辑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和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故具有独创性,满足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此外,涉案奥运会赛事项目在网络上传播的事实足以表明其已经通过数字信息技术在相关介质上加以固定并进行复制和传播,满足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因此,涉案奥运会赛事项目等内容可以作为类电作品予以保护。若对被诉行为不予制止,将严重影响央视国际公司在网络环境下正常行使涉案奥运会节目的权利,且对奥运会节目提供著作权保护,并不会导致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基于此,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意义:创新理念加强保护


  纵观该案,虽然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作出的判赔金额一致,但判决依据有所不同: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奥运会赛事项目等内容并不构成作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裁判,二审法院则认为涉案奥运会赛事项目等内容构成类电作品,按照著作权法进行裁判。那么,该案二审判决思路对涉奥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怎样的借鉴意义呢?


  对此,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春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该案二审判决就涉案奥运会赛事项目等内容是否属于作品作出了认定,裁判观点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传统观点对于作品“独创性”和“固定性”特性的藩篱。作品的特性之一是作品具有可复制性,而保护著作权的意义就在于未经权利人授权禁止复制作品。由于科技发展使得作品可以以数字信息的方式发行、传播,可以对作品创作全过程进行直播,社会公众无需通过转移作品的有形载体即可获得作品复制件,这种未经授权的新型复制行为无论是有线的还是无线的,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是对著作权的侵犯。因此二审法院对“固定性”的这种扩大性解释对涉奥运会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是有益的。此外,在诉讼技巧方面,央视国际公司同时提出了侵犯其著作权、广播组织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主张,该诉讼策略对涉奥运会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具有借鉴意义。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凌志对此表示认同,并补充到,二审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在网络视频行业,尤其是奥运赛事直播、转播领域具有重要意义。该案审判周期长,出现了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对相关法律关系认定不同的情形。但正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法律关系认定的纠正,为以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赛事直播节目在法律上的定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更是告诫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守住法律的底线,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著作权。(赵瑞科)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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