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短视频转播侵权风险与防范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12/3 11:04:00

  借助于日益发达的信息网络技术,媒体依托创新思维改变了传统的奥运传播样态,将各类新型转播技术应用于奥运会中。各大短视频类App争相推送奥运热点,各类赛事片段集锦、运动员采访等短视频的传播引发了全民关注热潮。与此同时,奥运短视频转播也存在不少侵权的法律隐患。明确法律风险,厘清侵权边界,对即将到来的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事转播版权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奥运赛事转播的法律规定


  转播使得奥运会逐渐成为全民都可以参与的盛事。在法律框架之下,奥运转播权的正常行使是场外观众得以参与观看奥运的前提。其中,界定奥运会转播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成为维护奥运转播权利的首要一步。


  奥运会节目的权利主体是国际奥委会,转播商须通过授权才能合法转播。奥运转播权中的“转播”,不仅包括非交互式的实时传播,如电视、网络直播等,也包括交互式的信息网络传播,“转播”只是大众约定俗成的称谓。基于此,“奥运转播权”即奥运会权利人允许他人实时传播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奥运会节目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如何认定奥运转播客体即奥运节目的性质,影响着其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奥运节目的保护采取了两条路径,即作品与制品分别保护制,前者对于节目的独创性要求较高,需要达到一定的门槛,权利不同其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也大有不同,因此,明晰奥运转播节目的客体性质才能对奥运转播权利进行高效的保护。


  奥运会转播的对象中,转播量最大的当属奥运赛事节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以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选择与编排达不到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为由,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纳入邻接权保护,但是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早已对其版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也开始出现了作品认定判决。


  短视频传播或存侵权风险


  奥运会期间,短视频以其短时性、高信息量、社交化的特点满足了大众对奥运的娱乐需求,也成为大多数民众参与奥运的流行方式,但是未经奥运会权利人许可,利用奥运节目素材制作而成的短视频存在很多侵权隐患。


  首先,这些以在先的奥运会节目为素材制作而成的奥运赛事短视频在传播中有可能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奥运非赛事类节目如开闭幕式表演等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并且我国修改后的现行著作权法引入“视听作品”的概念,也为奥运赛事节目的作品认定提供了可行性空间,未经授权传播奥运短视频具有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可能性。其次,未经合法授权的奥运短视频的传播还有可能侵犯节目转播商的邻接权。奥运会期间,各节目转播商通过签订转播协议并支付高昂转播费形式,从而获得在各自的授权区域内行使奥运会节目制作和转播的权利。平台及用户未经许可对授权转播商的节目进行剪辑,制作传播奥运短视频的行为侵犯了传播者的邻接权。


  除了上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传播奥运盗版短视频营利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短短数秒的比赛视频已足够窥得比赛全貌,奥运盗版短视频对于授权转播商的正版节目具有很强的替代性,数量巨大的盗版短视频侵占了奥运会授权转播商的市场,给转播商造成了巨额利益损失。这种未经授权借助奥运会热点获取经营利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还存在着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奥运会相关权利人竞争利益的可能性,进而成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


  标本兼治保护奥运转播版权


  奥运短视频热度周期短,奥运会一旦结束,其热度便骤然下降,不便于侵权取证。在考虑奥运转播短视频侵权的风险防范时,不仅需要做好事后维权准备,也要兼顾治本,从源头疏解预防侵权风险,切实保护好奥运节目版权。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作品认定困局”的破除。在信息网络传播已成为大众娱乐的主要传播方式的今天,虽然现行著作权法在邻接权制度中增加了广播组织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邻接权人对于未经授权的信息网络传播仅是有权禁止,救济范围仍显过窄。再者,体育赛事节目并非都是机械性地对体育竞赛现场的录制,也存在一些画面编排独创性较高及后期加入独创性解说的体育赛事节目,其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应考虑将其归入著作权保护,实际上,可以通过现行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这一新类型的著作权客体为体育赛事节目提供更高标准的保护,为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除此之外,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于作品的类型增加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兜底性规定,这也为接纳体育赛事节目作为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邻接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在大量的体育赛事节目中,并非所有都能达到以作品保护的门槛,例如颁奖典礼等严格按照事先拟定规则进行的非赛事节目,以及较为机械地录制而成的独创性较低的赛事类节目。但是,对于这类节目,仍是制作者付出了一定劳动的成果,其仍具备保护的必要性,应考虑将其纳入下一层次的邻接权保护。并且,现行著作权法的修改也回应了此前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不能涵盖信息网络传播的不足。因此,对于独创性较低而不宜认定为作品的奥运会节目,可以借助于邻接权保护,既能以示其与作品的区别,也能较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奥运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奥运会是一场超越国别的全球体育盛事,每届奥运会的举行都会引起全世界的关注与热议,所以奥运转播在保护好自身版权的同时,自然也要考量公共利益,公益与私益的兼顾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一大特色。借助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如今人人都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参与奥运。如果将奥运节目版权保护得过于严格,公众只能做被动的接受者,无法享受奥运传播的乐趣,相应地也会降低奥运会的关注度,降低奥运版权利益,这对奥运会权利人来说并非益事。因此,在保护好奥运节目涉及的版权的同时,权利主体也应当考虑适当地降低奥运转播的授权门槛以扩大奥运转播范围,让更多的人能够有机会参与奥运、传播奥运,既满足公众对于国际重大赛事的参与感,也有利于扩大奥运会版权人的利益市场。(中国政法大学 杨利华 李晓阳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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