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通信产业发展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2/9 10:41:00

  近年来,我国通信领域的技术发展呈蓬勃之势,《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表明,来自于我国企业的专利权人数量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排第一,华为、中兴通讯等多家科技企业呈领跑之势。但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我国通信领域专利数量领先,质量却仍有提升空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坚持“改革驱动,质量引领”等工作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将核心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作为通信领域知识产权培育的重点内容。


  笔者认为,通信领域目前需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技术的高迭代率与长诉讼周期之间的矛盾。进入5G时代,技术更新换代的速率进一步提升,与专利诉讼漫长的审理周期之间显示出越发不平衡的趋势。对于专利的持有人而言,漫长的诉讼周期将持续拉高企业的维权成本,使之分散原本可供研发的时间和精力。通信技术的发展与传统产业不同,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对较短。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诉讼尚未终结,而产品已经淘汰。若诉讼发生在企业发展的重要节点上,将严重阻碍企业发展进程。诉讼中若未取得禁令救济,则将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对于通信领域企业而言,眼下对于市场份额的占据的重要程度甚至高于判决结果。另外,长诉讼周期中所产生的技术迭代有可能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心证,降低专利权人胜诉率。这也使得侵权人在成本收益考量后宁可侵权也不愿自行研发,这就一定程度上导致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


  高研发成本与低判赔额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遵循填平原则,但实际损失往往因难以计算而无法填补。目前司法实践中广泛采用法定赔偿的现象无疑表明,知识产权类案件中证明实际损失存在较大难度,而专利权人为证明实际损失又需要支出一笔不菲的开销,对于企业现金流造成压力。法定赔偿额通常难以弥补专利权人因被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这令不少专利权人对于维权产生了畏难心理。加之对于核心技术的研发往往不是孤立的,而是有一整套计划与之匹配,倘若一方进程出现问题,可能面临多条战线同时延期的困境。如上因素的叠加可能导致企业的创新意愿降低,或者虽仍有创新,但仅仅集中于风险低、成本可控的非核心技术领域。


  权利意识增强与全局意识欠缺之间的矛盾。近年来,我国通信领域专利申请量不断上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发明人权利意识提升的良好态势,但也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通信领域的专利申请长期存在数量多、质量低、同质化程度高的现状,尤其是行业发展初期,在先专利的存在使得其后专利申请的难度上升,不利于通信领域自身的创新。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专利文献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和检索,全球新颖性标准也逐渐被多国推行,这或可给现有专利的稳定性造成冲击。另一方面,虽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等为通信企业提供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服务,但企业自身的全局观念仍有待加强。部分企业展开专利布局时往往没有顾及海外市场,对技术自由实施调查等事项也未做过多考虑。


  针对通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存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方面,应当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树立全局观念。其一,应当认识到专利授权审查、现有专利保护与新技术发展之间存在时间上的矛盾。企业应当树立长远的、全球性的专利意识、尽早开展专利布局,以企业内部的合理规划弥合外部客观条件的潜在劣势,使得其享有的专利权利能够得到应有保护。其二,在面对涉外专利诉讼时,应当冷静应对,保持不卑不亢的态度。在表明尊重知识产权的同时,对对方专利情况进行相应调查。其三,面对大型跨国企业专利技术标准化的趋势,通信领域往往需要应对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场合,应当注意对方是否存在违背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实施拒绝许可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等情形。在对方事先参与制定标准、事后又不遵守承诺的场合,可以考虑主张推定其企图借助垄断地位进行不合理定价,进而寻求反垄断法的救济。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优化维权渠道。违法成本低是使得侵权行为一再发生的重要原因,而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等特点,较之传统财产而言,“侵权易、维权难”,不宜完全适用传统的保护体系。因此,有必要考虑在合适的时机制定适用于知识产权的特别诉讼规则,构建更加符合无形财产特点的保护模式。尤其是在通信等高新技术领域,应当结合产业发展现状与行业自身特征,对包括审查周期、申请门槛、保护范围等方面进行调整,设置更为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此外进一步考虑增加信息披露程序,更加有利于双方律师交换关键信息;促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平台的发展,促使高效的知识产权集中运营转化。高 睿 王柏林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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