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宝剑”争锋,怎么回事?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3/28 9:07:00

  “良工锻炼凡几年,铸得宝剑名龙泉。”在武侠类影视剧作品中,中华老字号“龙泉宝剑”可谓是“常客”。因认为龙泉市御剑堂刀剑厂(下称御剑堂刀剑厂)在经营的网站和淘宝店铺上使用“龙泉宝剑”标识,侵犯了其对第130250号“龍泉寶劍LUNGCHÜAN SWORDS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下称龙泉宝剑厂)与御剑堂刀剑厂展开了激烈纷争。


  近日,双方纠纷有了新进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御剑堂刀剑厂的上诉请求,判定“龙泉宝剑”不构成宝剑商品的通用名称,御剑堂刀剑厂主张其系对“龙泉”这一地名的正当使用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停止侵权并赔偿龙泉宝剑厂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记者了解到,此次并非“龍泉寶劍”首次引发通用名称之辩。龙泉市唐人刀剑有限公司曾针对龙泉宝剑厂的一件“龍泉寶劍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龙泉宝剑”系宝剑商品通用名称,但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龙泉宝剑”不构成宝剑商品的通用名称。


  商标侵权与否各执一词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御剑堂刀剑厂成立于2010年7月,为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刀剑的制作与销售,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龙泉市,经营者为林某某。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到,林某某曾申请注册3件“龙泉宝剑及图”商标,分别被核准注册使用在伞、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茶具(餐具)等商品上,但均于2020年11月被宣告无效。


  2020年4月13日,根据龙泉宝剑厂的举报,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御剑堂刀剑厂涉嫌侵犯龙泉宝剑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案调查,最终认定御剑堂刀剑厂存在侵犯龙泉宝剑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御剑堂刀剑厂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后提起了行政诉讼,目前仍处于诉讼阶段。


  2021年,龙泉宝剑厂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御剑堂刀剑厂及其经营者林某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7.65万元。


  一审庭审中,对于御剑堂刀剑厂使用的“龙泉宝剑”标识与龙泉宝剑厂的涉案商标是否近似,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


  龙泉宝剑厂认为,御剑堂刀剑厂在其从事刀剑销售网站的域名、主页热门分类目录、首页商品分类目录、刀剑商品介绍及青花瓷挂件商品介绍和商品链接名称等处使用的“龙泉宝剑”字样,与涉案商标的显著部分竖排小篆体“龍泉寶劍”文字相同、读音相同,构成近似;御剑堂刀剑厂则主张,“龍泉寶劍”文字只是涉案商标的一部分,而且是繁体、篆体,与其使用的“龙泉宝剑”标识存在明显区别。


  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御剑堂刀剑厂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龙泉宝剑厂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后,御剑堂刀剑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御剑堂刀剑厂使用“龙泉宝剑”标识用以宣传、销售其宝剑商品,具有识别其所售宝剑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同时,涉案商标的标识主体和显著识别部分为竖排小篆体“龍泉寶劍”,而御剑堂刀剑厂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龙泉宝剑”与涉案商标显著部分汉字的读音和含义相同,仅字体存在区别,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此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龙泉宝剑”构成宝剑商品的通用名称,御剑堂刀剑厂作为与龙泉宝剑厂同一地区且属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明知涉案商标的归属等情况,但其依然将“龙泉宝剑”进行商标性使用,显然不属于善意使用。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合理使用抗辩引发关注


  记者注意到,御剑堂刀剑厂在该案上诉主张中提出“宝剑”是通用名称,“龙泉”是地名,其在网站上使用“龙泉宝剑”文字是表明商品产地,用于宝剑分类名称,是正当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对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是“龙泉宝剑”四字组合使用,而非御剑堂刀剑厂所称的通用名称“宝剑”和地名“龙泉”分别使用,因此,该案涉及的是被诉侵权标识“龙泉宝剑”是否是对通用名称和地名的正当使用问题。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法定或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是公认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汤学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御剑堂刀剑厂在该案中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实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明确将“龙泉宝剑”作为宝剑商品的通用名称,亦不足以证明在涉案商标获准注册之前“龙泉宝剑”已被相关公众普遍认可而成为约定俗成能够指代宝剑商品的通用名称。


  “对他人商标中地名的正当使用,应是以善意方式在必要范围内作描述性使用,客观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或产地,而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对于是否善意和必要,可以参考商业惯例等因素进行判断。”汤学丽表示,按照一般的经营惯例,网络商品的销售者若想表明商品与产地间的联系,只需在商品介绍中注明厂址即可,即使想要特别表明商品的产地也只需要以“产自龙泉”等适当方式加以说明。而御剑堂刀剑厂在展示、销售宝剑商品时,以与涉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相近似的“龙泉宝剑”作为网站链接名称、商品分类目录等方式,强化所售商品与“龙泉宝剑”之间的关系,超出了单纯标注商品产地的必要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该案判决中特别指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积累商标知名度和商品商誉时,均应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为限,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该案中,涉案商标的显著性与其商标标识竖排小篆体“龙泉宝剑”及字母“LUNGCHÜAN SWORDS”字体的特殊性和排列布局密切相关,龙泉宝剑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注册商标标识规范使用,明晰涉案商标与“龙泉”地名和“宝剑”商品名称之间的权利边界,避免因不规范使用和宣传使得涉案商标显著性消退,从而无法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同时避免因不规范使用而导致相关从业者无法形成合理的行为预期。(本报记者  王国浩)


(编辑:田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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