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捏球 “捏走”侵权烦恼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5/25 9:02:00

  捏捏球是一款颇受欢迎的儿童益智类玩具。前不久,几家公司却因这款玩具打起了专利官司。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就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下称斯平玛斯特公司)诉义乌市辉瑞玩具有限公司(下称辉瑞玩具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寻梦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辉瑞玩具公司销售的捏捏球玩具侵犯了斯平玛斯特公司名为“拼装玩具元件和套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须停止侵权并赔偿斯平玛斯特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5万元;寻梦公司属于网络平台服务商,其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玩具引纠纷


  2015年7月31日,斯平玛斯特公司就涉案专利提交专利申请,并于2016年3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520569468.2)。2018年9月,斯平玛斯特公司发现名为“辉瑞玩具企业店”的淘宝店铺和“魔旭玩具”的拼多多店铺销售的捏捏球与涉案专利产品近似,涉嫌专利侵权。两家店铺的经营主体均为辉瑞玩具公司,而该产品包装标签记载信息上标注的生产厂家、销售商等为辉瑞玩具公司和义乌市和登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和登公司)。随后,斯平玛斯特公司将辉瑞玩具公司、和登公司以及寻梦公司共同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100万元。


  2021年1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辉瑞玩具公司通过网店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根据产品包装标签记载信息,可以认定辉瑞玩具公司作为品牌所有者、销售商,和登公司作为生产厂家,二者存在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判决辉瑞玩具公司、和登公司须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斯平玛斯特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5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寻梦公司属于网络平台服务商,斯平玛斯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寻梦公司有明知专利侵权行为存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寻梦公司也提交了证明其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证据,因此,寻梦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


  二审有定论


  一审判决后,辉瑞玩具公司、和登公司共同上诉至最高法院。


  辉瑞玩具公司上诉称,辉瑞玩具公司的经营范围限于批发、网上销售,其身份仅为销售商。出于销售需要,其在未经和登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标签上使用了和登公司的信息,但违规使用标识的销售仍仅是销售行为,不能认定辉瑞玩具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和登公司上诉称,和登公司与辉瑞玩具公司没有任何联系,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近日,最高法院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在案证据表明,被诉侵权产品系从案外人黄某处购进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仅凭被诉侵权产品包装标签记载信息,不足以认定和登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制造者,和登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虽然依据现有证据反映辉瑞玩具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但辉瑞玩具公司在该被诉侵权产品上贴附了自己的商标,其行为性质与普通的销售者的销售行为相较产生了实质变化,应当承担制造者的责任。(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田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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