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洞照片”有版权吗?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发布时间: 2022/6/6 11:50:00



  银河系中心黑洞“露出真容”。近日,银河系中心的超大质量黑洞人马座A*(Sgr A*)的首张照片公布,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也引发了版权争议,公众对“黑洞照片”是否构成作品莫衷一是。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专家。


  据介绍,该照片由分布在地球上的8个射电望远镜组成的、一个等效于地球般大小的虚拟望远镜即事件视界望远镜(EHT)所捕获。望远镜以事件视界(即,光线也无法逃脱的黑洞边界)命名。根据中科院上海天文台等官方发布,该照片由事件视界望远镜(EHT)合作组织这个国际研究团队,通过分布在全球的射电望远镜组网“拍摄”而成。那么,这张“黑洞照片”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我国的著作权法理论和法律规定,构成摄影作品的前提条件是人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自然人的智力在拍摄对象、时机以及角度、光线等呈现效果方面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如果“黑洞照片”的生成是人脑智力活动的结果,例如对前期拍摄时机的选择和后期的加工,就可能构成作品而获得著作权;如果完全是电脑运算生成的图像,没有人力的参与,就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


  在北京印刷学院新闻出版学院副教授叶文芳看来,“黑洞照片”是否属于具有可版权性的摄影作品,需要从摄影作品的界定、艺术性和独创性等角度加以判断。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变化,器械和介质的范畴也在不断更新换代,所以对摄影作品可做符合技术发展的扩大化解释。就这张“照片”而言,分布在全球的8个射电望远镜可被视为其拍摄器械,感光材料是数字图片。而对该照片艺术性的理解应关注到科学领域和美学领域艺术性的差异,该照片呈现出4个亮度不同的黑洞环状子集,展现了宇宙的奥妙,其科学美感是毋庸置疑的。


  叶文芳认为,该照片在合成的过程中,事件视界望远镜(EHT)合作组织团队成员对数千张图像进行选择和加工,并不是简单的翻拍和复制,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也凝结了创作团队的大量智力劳动,因此该照片可被视为摄影作品受到各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是典型的法人作品,著作权权利人应归属于事件视界望远镜(EHT)合作组织。(本报记者 侯伟)

 

(编辑:晏如)

 

(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