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咀”变“皇明”,岂能说变就变?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7/6 18:28:00

  明明自己拥有获准注册的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通过加粗、放大、变形等方式改变该商标的显著特征,如果造成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同样构成侵犯商标权。山东省临沂市的一家企业便因在自家生产、销售的太阳能产品上,将自己拥有的“皇咀”商标变形使用而引发诉讼。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公司不规范使用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皇明”商标相应权利的侵犯,判令其赔偿“皇明”商标权利人各项损失共计310万元,维持了此前一审法院的判决。


  商标变形引发纠纷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皇明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拥有多项“皇明”相关商标。其中,第3003013号“皇明”注册商标中,“皇明”使用了艺术字体书写,“皇”字最下边一横,以起伏线型拉长位于“明”字的下边,“明”字的左边“日”字偏旁也进行美术处理。整个艺术字体的“皇明”左边被两个月牙形状交叉包围形成了整体的图形加文字组合商标。皇明公司的第1332047号“皇明”商标,同样进行了精心设计,并指定“皇明”两字的颜色为绿色,“日”字偏旁中间一横以红点替代。2002年3月,“皇明”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5月,山东省临沂市的许某成立了山东守会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守会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太阳能及太阳能配件产品。2018年4月,许某在第11类太阳能产品上获准注册“皇咀”商标,随后将该商标转让至守会公司。


  守会公司成立后,许某与妻子孟某以个人及守会公司名义在多家电商平台开设了网店,销售守会公司生产的太阳能产品。


  直至2020年,守会公司生产、销售的太阳能热水器引起了皇明公司的注意。皇明公司认为,守会公司热水器产品上张贴的“皇咀”标识,像极了自己精心设计的“皇明”商标,此举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涉嫌构成商标侵权。皇明公司收集相关证据后,将守会公司及许某、孟某诉至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500万元。


  三名被告不认同皇明公司的观点并表示,其以加粗、放大、变形的美术字体加图形组合、醒目的颜色等方式使用“皇咀”标识,并通过橘红、黄色两个月牙形状与变形的“皇咀”组合使用,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没有构成对皇明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


  当庭对比认定侵权


  在一审庭审中,法院对皇明公司公证购买的部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现场拆封。经对比,一审法院认为,守会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包装的显著位置上,以加粗、放大、变形的美术字体加图形组合,并以醒目颜色等方式突出使用标识的行为,既起到标示产品名称的作用,又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许某享有商标权的第23626720号“皇咀”商标,系汉字“皇咀”加拼音的上下结构商标组合。被控侵权产品上实际使用的“皇咀”标识显著改变了原商标“皇咀”的文字特征,对其拆分去掉了拼音,使用了橘红、黄色两个月牙形状与变形的“皇咀”组合,失去了原注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改变了该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属于对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与皇明公司的两个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商品,被控侵权产品通过对“皇咀”商标的拆分、变形等使用方式,无论是元素构成还是排列组合都与皇明公司的涉案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在“皇明”系列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形下,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三名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还认为,皇明公司的产品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太阳能热水器行业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多年来一直专业经营太阳能产品的从业者,与皇明公司系同业竞争者,对皇明公司的“皇明”系列商标及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认知程度应系明知,其侵权故意明显,侵权范围广,销售量大。综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判决三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守会公司赔偿皇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10万元,许某、孟某承担连带责任。


  守会公司后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知识产权报就该案联系采访双方代理人,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皇明公司代理人回复,被告方代理人则婉拒了采访。


  提前布局积极防御


  近年来,因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未规范使用自身享有的商标,同时攀附他人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被诉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例如2021年底,广东省东莞市的两家公司,未规范使用自己拥有的“T-MAO”图文商标,而是将其进行变形使用,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对安踏公司图形商标的侵权,判令其赔偿安踏公司5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类案件是典型的变形使用自己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根据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却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属于商标法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形,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应如何避免商标纠纷,保障自身权益?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太平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对于企业而言,要维护自身权益,需要提前进行商标布局。在企业成本可以承受的情况下,对企业可能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防御商标注册。此外,相关企业也可以积极寻求行政程序解决商标争议。例如,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若认为他人申请的商标与自身在先商标在外观以及所指代商品或服务方面相同或者相似,可能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权利人可以以此为由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宣告相关商标无效,以保障自身权益。(赵瑞科)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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