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知名艺人,于理于法皆不通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8/18 10:38:00

  鹿哈、易烊干洗、张艺西、林俊绝,乍一看这一连串的名字似乎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知名艺人,但仔细一瞧便察觉“山寨”气息迎面而来。近日,一些以模仿知名艺人为业的“网红”活跃在各大网络平台,他们不仅模仿知名艺人的名字,在造型上也与相关的知名艺人有几分相像,甚至还模仿男团组合EXO成立了ESO组合。对此,网友纷纷在社交媒体上表达对此种蹭流量行为的不满。那么,在法律上,这些“山寨”知名艺人是否侵权呢?


  这些“网红”的名字和其所成立组合的名称,与知名艺人的名字和相关组合的名称十分相近。例如,张艺西、林俊绝在读音上“山寨”张艺兴和林俊杰,易烊干洗则是在字型上与易烊千玺十分接近,鹿哈甚至直接就是鹿晗本人的昵称,组合名称ESO与原男子演唱组合名称EXO也仅一个字母之差。不少网友表示,当在社交平台热搜栏目中看到“鹿哈参加相亲节目”的相关词条时,均以为是鹿晗去参加了相亲节目。


  显而易见的是,上述“网红”的名字已经给公众造成了混淆,与知名艺人的名字存在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可能。如若鹿晗、易烊千玺等艺人及工作室以自己的名字在相关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商标,而鹿哈等“网红”将其名字用在与上述类别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则可能会侵犯知名艺人已在先核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然,即使知名艺人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其认为“网红”在直播、综艺节目等活动中刻意模仿的行为造成了自己经济损失,则该模仿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如若“网红”未取得相关授权,在线下商演、直播、综艺节目中模仿知名艺人演唱歌曲、表演舞蹈作品等,该行为还可能侵犯知名艺人及相关权利人对歌曲、舞蹈等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事实上,“网红”的模仿行为除了涉嫌侵犯知名艺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外,“网红”对知名艺人外形的模仿还可能侵犯知名艺人的肖像权,如若其对知名艺人形象有贬低的行为,还可能侵犯知名艺人的名誉权。


  伴随短视频、直播等蓬勃发展,借助于短视频及直播平台,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源,而传播平台的打赏、投币等功能,更促使一些人为博眼球、赚流量而去模仿知名艺人,侵权源头呈现分散状态。而模仿行为的多样性,又使得涉及的侵权类型分散化,往往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人格权等,这些都加大了知名艺人等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和成本。为更好维护自身权益,知名艺人及其团队可以统筹谋划,提前布局,设置“权利围栏”。知名艺人及其团队可提早将自己的姓名注册商标,或每年定期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查询,当发现有冒用自己姓名的相关注册商标时,权利人须及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知名艺人及其团队可将其原创歌曲、舞蹈等作品的权利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人进行集中维权,以便尽早发现分散的侵权行为。对于侵犯自己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行为,及时固定证据,对蹭流量的侵权行为人予以重拳出击。


  加强文娱行业治理水平,促进文娱行业健康发展,涉及提高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扭转不正当的行业风气等众多方面,但当下的重中之重在于落实好平台责任。作为侵权行为的高发区,视频、直播平台不应唯“流量”是图,而应当把社会效益、社会价值放在首位,积极落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在接到权利人对于平台用户涉嫌侵权的通知后,及时审查,并根据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法律并不禁止上述权利规制以外的模仿。事实上,我们从咿呀学语时就开始了模仿,模仿让我们学会了说话、写字、走路,学会了怎么去面对人世间的困难和挫折,人类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靠着模仿成长的。但是模仿应有界限,大段大段模仿别人的文章就变成了抄袭,模仿别人的商标贴在自己的商品上则构成商标侵权。同样,也需要对刻意模仿知名艺人以赚取流量的现象进行规范,即当我们看着知名艺人的模仿秀开怀大笑时,也不让那些靠着自己努力和实力获得观众喜爱的知名艺人们受到伤害。(袁 航)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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