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举行 探索保护路径完善体制机制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11/23 15:37:00

  近日,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主办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武汉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界专家学者,围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等焦点问题展开研讨并建言献策。


  明晰保护方式


  如今,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原始数据资源经过市场交易以后变成数字资产,并通过金融创新和价值创新最终变成数字资本。由于数据资产权属确权环节尚不明晰,实践中大部分数据保护通过司法个案实现,且多为不正当竞争案件。


  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商标、竞争垄断调研组组长亓蕾结合经典案例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一是著作权法保护路径,主要通过数据库、汇编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方式予以保护;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主要通过规制他人不当获取、利用数据的行为予以保护。此外还包括商业秘密保护路径和反垄断法保护路径。


  尽管当前理论论证缺乏统一性,但数据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已卓有成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可直接切入数据领域的根本原因在于,数据权益在无体性、非竞争性、非绝对排他性等方面契合知识产权保护特征,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较低门槛和灵活务实、搁置争议的实用主义哲学也与数据权益保护相契合。近年来,司法案例除明确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可行性外,也涉及到数据权益保护的深层问题,如“微信诉群控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其实践背后的深刻蕴理值得进一步挖掘。


  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崔国斌认为,“数据产权”中的“数据”指的是“自然人和企业生产或收集的数据或数据集合”,同时提出秘密与公开信息的二分模式是必然选择。对于秘密信息和公开信息的保护路径,也要有所区分。比如,关于秘密信息的保护路径,个人秘密信息可由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予以保护。如果超出个人秘密信息范畴,需要判断其是否构成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而对于符合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条件的,也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至于其他秘密信息,可适当予以隐私权、名誉权等保护。


  加强制度设计


  目前,我国数据权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亓蕾认为,目前我国数据司法保护尚存数据权益的认定和保护规则尚不清晰、数据竞争纠纷的规则尚未完全明确等问题。加强制度设计逐渐成为共识。


  对此,孔祥俊认为,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可知,数据保护已经上升至权利层面,但应明确数据权利保护是弱权利保护,无论从顶层设计还是权利性质而言,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比较类似,可在认可弱权利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例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数据保护专条,明确规定数据保护范围、豁免侵权例外、法律责任等,是一种比较可行的过渡路径。


  “我国数据保护路径设计应当坚持利益平衡,促进创新。”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教授林秀芹表示,立法层面应充分考虑数据的客观属性,平衡好保护创新与促进竞争、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平衡,数据保护法与反垄断法应当同步进行,保护路径上可考虑“用户协议的自我赋权+国家保护=有条件的非排他赋权路径”,将其作为一种新型邻接权。司法层面,我国应严格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和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坚持个案审查原则,避免一般性地创制数据事实控制者对数据享有排他性权益,据悉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关于互联网平台数据行为规制的问题,应处理好数据之上的“个人信息权利”“用户知识产权”保护与数据流动的关系。总之,数据产权设计应以经济理性作为基本原理,一方面保护,另一方面注意反垄断问题,实现权利配置上的平衡协调,使得数字经济充满创新活力。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冯晓青认为,应当基于产权激励、加快数据市场化流通、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利益平衡等原则,构建专门的商业数据财产权制度,建立健全以专门法为核心的商业数据保护立法体系,同时从财产权利创设、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利益平衡机制等方面完善商业数据财产权益的规范构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专家组副组长吴汉东分别从立法意义、权利属性、制度构成、保护对象4个层面,就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提出观点。吴汉东表示,在技术特征层面,为了防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过广导致数据垄断,数据知识产权只能保护衍生数据而不能扩张至原始数据,与此同时,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只保护经过大规模数据收集、加工、处理、传输、分享、使用所产生的数据集合,而不保护单个数据资源;在法律特征层面,则需要满足财产性、共享性与非冲突性,例如他人隐私、未经他人许可的一般个人信息、涉及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国家核心数据等情形,都不得主张数据知识产权。(本报记者 侯 伟)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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