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德:保护录音制作者权利要与时俱进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11/30 11:57:00

  赋予录音制品70年以上的权利保护期已是较为成熟的国际惯例。据统计,世界范围内有69个国家和地区已为录音制品权利设置至少70年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低于前述国际惯例,这给我国有关权利人及录音制品产业带来一些影响。


  首先,不利于我国权利人在国际市场中的公平保护和竞争地位:受制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七条第八项,我国权利人的录音制品在其他成员国受保护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0年,即使该国法定保护期大于50年。这也就使得我国权利人在该国无法享受平等待遇,竞争力大大降低。其次,降低我国音乐市场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国外唱片公司的投资是国内音乐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而权利保护期不足引发的预期收益受损却将可能打击国外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与积极性,终将影响国内音乐市场的繁荣发展。


  从预期效果来看,延长保护期可为实现加强著作权保护注入动力,促进作品、制品等的创作与传播,更能保障权利人可预期利益,激发其创造活力。尤其在录音制品传播大幅加快的数字环境中,过短的权利保护期将可能引发如“数字服务平台利用已超出保护期的录音制品获利,但权利人却无利益回报”的失衡现象,无疑将打击权利人的创作热情。再者,延长保护期意味着同一录音制品向制作者回报的价值得到提升,这将推动制作者的再制造投资及唱片公司对音乐产业的再投入,促进音乐市场焕发活力,为消费者创造更多文化产品,为社会创造更多经济与文化效益。


  另外,延长权利保护期并不会加重消费者使用音乐的负担。数字时代消费者使用音乐的价格模型为“按月付费,不受限访问”,即消费者同时在为在保护期内及不在保护期内的录音制品付费。因而保护期延长在激励权利人创作热情的同时不会妨碍录音制品的充分使用。


  除上述问题之外,从民法典到著作权法,再到诸相关条例与司法解释等,我国对著作权网络侵权的规制仍滞留于“通知-删除”阶段,而这种脱胎于20世纪末的规则面对几经革新的内容传播模式显然已是力不从心、难以应对,亟待与时俱进,当下“重复侵权”频发的困境便是力证。对其加以重新审视、改进,逐步引入“通知-屏蔽”规则,能有效加大打击重复侵权的力度,是行业和权利人的共同呼声,也是被国际研究及实践验证过的成功经验,有助于协调权利人与数字平台商利益,推动维权技术和手段的革新与发展。


  重复侵权带来的重复监测与投诉,使得相关权利人打击盗版等维权成本升高,针对同一作品、录音制品向同一平台反复发送通知的工作使其苦不堪言。相关权利人、行业协会反映称,其向数字平台商及有关单位提交的投诉中,涉及先前已投诉过的同一内容的作品、录音制品竟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多个国家和地区不断尝试引入新技术、新规则,着手修正“避风港”制度,衍生了不少成功经验。2019年6月生效的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引入了版权过滤义务,尽最大努力防止作品或其他内容今后再被上传也成为数字平台商得以对其相应侵权行为免责的要素之一;美国版权局2020年5月发布的《“避风港”第五百一十二条款的研究报告》也曾说明,“通知-删除”规则在当下的数字环境中并不能充分发挥打击侵权、保护权利人的效用,同时也敦促国会寻求更有效的措施来打击重复侵权人的更有效措施,并指出“随着数据及过滤技术的发展及完善,过滤技术会成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一种可行性解决方案”;另外,墨西哥政府也已引入“通知-屏蔽”规则来打击重复侵权。


  “通知-屏蔽”规则对数字平台商提出更高要求,更能实质性推进著作权维权技术和手段的进步,平衡相关权利人及数字平台商的利益与负担。国外网络业务提供商(ISP)早已开始着手配合“屏蔽”规则,推出内容身份识别系统等技术手段,使打击网络盗版的工作效率得到实质性提升,得到相关权利人和版权产业界广泛的认可和欢迎。


  另外,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分别最后修订于2013年12月及2013年1月,已不适应当下著作权法实施环境发展的要求;2021年6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施行后,上述条例尚未完成相应的修改,与新法存在的多处冲突亟待修改。例如,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费收取标准规则而言,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而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则规定,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冲突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会对行业实践带来极大困扰,也让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无所适从。


  这些条例存在的意义在于立足实践,细化版权权利保护体系,切实为各行业主体提供更可行、更便行的指引规则,因此,行政管理部门更应尽快修订并出台与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配套的相关条例,以切实保障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落实,不负相关权利人及相关行业的殷殷关切与期盼。(李顺德)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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