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8760万元,知网垄断案余音未了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3/1/16 14:42:00

  2022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宣布依据反垄断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后,经过为期7个月的调查,该问题终于有了定论。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知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5%的罚款,共计8760万元。

 

  随着处罚决定的作出,这起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知网垄断案暂告一段落,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仍被业界讨论,而知网后续能否落实处罚决定、进行实质整改将持续受到关注。

 

  认定构成垄断行为

 

  知网作为学术平台,主要业务是向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等用户销售网络数据库服务,同时提供学术不端检测等服务。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件反垄断案主要涉及知网网络数据库服务业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该案相关商品市场为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是指数据库服务经营者通过选择、汇集、编排等方式,将中文学术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等学术文献形成以数据库为载体的数字化、动态更新的产品,为中文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作者等用户提供网络出版、学术传播、文献统计等服务。

 

  根据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和经营模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其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与电子图书数据库服务、学术文献网络搜索服务、外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知网通过独家合作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只能向其提供学术文献数据,而不得向其他竞争性平台授权使用相关文献数据。对此,知网主张,其未强迫合作对象签署独家合作协议,且独家合作行为并非出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观目的;独家合作未对学术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近年来,知网独家合作学术期刊的被引用量和下载量均稳步提升,且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在其自有网站上发布,并未影响期刊论文的有效传播和交流使用。然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由于独家合作未产生知网所声称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独家合作与保护知识产权没有必然联系等原因,知网的主张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用户已经对知网产生了高度依赖,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和高校等用户主要通过知网数据库服务进行网络出版发行,使用数据库服务的用户主要通过其数据库查阅、下载中文学术文献。更为重要的是,知网数据库服务与国内学术评价高度关联,知网提供的相关文献引用率、转载率等数据,与学术评价体系关联,成为了评价学术影响力的重要依据。在此情况下,相关市场的进入难度越来越大,知网的市场支配地位愈发稳固。基于此,知网为获取超额利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连续大幅提高服务价格、拆分数据库变相涨价等方式,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的行为。正因如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作出后,知网回应,对于该次行政处罚结果诚恳接受,坚决服从,并且制定了彻底整改独家合作、大幅降低服务价格、保护作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相关服务、全面加强合规建设等15项整改措施,将持续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作者权益保护

 

  如今,知网在我国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中占据的份额已超过50%,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然而,其与著作权人之间的争议一直未曾间断。

 

  20228月,19位作家联合起诉知网共计索赔700万余元的新闻将正在接受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的知网再次送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据作家代表介绍,该次联合诉讼中,知网所侵犯的大多是作者历年来在杂志上发表,但未曾授权知网收录的作品。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状告知网维权事件发酵后,我也在知网上查到了我一系列文章,譬如其中我曾发表在《知识产权》1999年第6期上的《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思考》一文,截至检索之时,知网已记录下载1962次和引用205次,但知网事先从未征求过我授权许可,我至今也未收到过知网发给我的任何相应著作权报酬。

 

  陶鑫良介绍,作者对于其发表作品依法享有全部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而知网在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授权擅自将报刊、杂志作品收录入数据库并藉以在网络上提供付费浏览和下载的行为,不仅涉嫌侵犯了作者著作权许可权益,还侵犯了其著作权获酬权益。

 

  上述联合起诉案中的作家代表表示,即使知网通过和杂志社签订合作协议,从而获得了杂志上刊载的文章相关权益,但此举并未经过作者本人知悉和同意。对此,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甲木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杂志社单方面的版权声明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许可合同或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声明,在作者没有明确许可、授权杂志社具有转授权的情况下,杂志社无权转授权给知网。杂志社出具的版权声明作为格式条款,在作者未明确授予其能够转授权的情况下,不得行使。

 

  吕甲木指出,在信息网络日趋发达的今天,著作权侵权现象愈发常见,有的侵权行为明显,而有的则较为隐蔽。作者的主要精力应在于创作,而非维权。故而,相关维权事宜可以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去处理。另外,作家可以与我国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签订《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成为协会会员,由协会统一对作品进行集中管理、维权。

 

  陶鑫良建议,网络时代先进的技术手段已纷至沓来,知网在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步的时代资源,尽情享受现代科学技术进步的历史恩惠的同时,应积极平衡与著作权人的关系。此处,期待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健全与优化网络时代的著作权法律保护规范,以通过制度性举措的提升发展来优化维权机制。 (赵振廷)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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