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权注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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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10/7 17:24:00

(韩国产业资源部 2001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关于注册专利权及其他专利相关权利,本命令以规定专利法委任事项及施行的相关必要事项为目的。
[新增本条款2001.06.27]
[原先第一条改为第一条2<2001.06.27>]
第一条2:注册事项
  对根据专利法(以下称为“法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注册事项,修改如下:<修改1996.06.03, 1997.06.26, 1999.06.03>
  1、删除<2001.06.27>
  1之2、决定根据法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异议申请的确定。
  2、依照法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采用、实施专利权。
  3、根据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修订普通实施权的设定,根据法律第一百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取消再定义及根据法律第一百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取消专利权。
  4、法律第一百三十二条3、法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项及根据第三项规定的确定审查判决。
  5、根据法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再审判决。
  6、根据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确定专利法院的判决。
  7、根据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大法院判决。
  [全文修改1990.08.28]
  [在第一条移动<2001.06.27>]
第二条:假注册
  假注册限于符合下列各项时:
  1、未具备注册申请所需的程序条件时。
  2、需保全专利权、专利实施权及普通实施权和以此为目的之质权的设置、转让、变更或消除相关请求权时。
  3、第二项的请求权为时间条件或停止条件时,在其他产业上已确定时。
第三条:预告注册
  预告注册限于符合下列各项时:
  <修改1981.07.30, 1987.07.01, 1990.08.28, 1996.06.03, 1997.06.26, 1999.06.03>
  1、因无效、取消注册原因的注册取消或恢复被提出时。但是限于以无效或取消注册原因善意对抗第三者时。
  1之2、具有根据法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异议申请时。
  2、根据法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具有采用、实施专利权的申请时。
  3、根据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修订普通实施权设定的申请时;根据法律第一百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具有取消再定义申请及根据法律第一百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取消专利权申请时。
  4、具有根据法律第一百三十二条3、法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的审判请求时。
  5、具有根据法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请求时。
  6、具有根据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法院审判请求时。
  7、具有根据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大法院上诉时。
第四条:簿记注册
  ①符合下列各项的注册依照簿记:<修改1999.06.03>
  1、注册名义人表示的变更或更正。
  2、质权的转让。
  3、恢复部分被取消的注册。
  ②限于没有注册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时,或注册申请书上附加具有注册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之承诺书,或者附加可对抗其的原本判决书时,符合下列各项的注册依照簿记:
  <修改1999.06.03>
  1、专利权之外的权利的变更。
  2、注册的更正(注册名义人表示的更正除外)。
第五条:注册权利的顺序
  ①关于相同专利权及其他专利的相关权利,注册权利的顺序除法令另行特殊规定外依照注册的先后。<修改1981.07.30>
  ②第一项的注册的先后,对注册表中注册于相同栏的依照顺序号码,对注册于其他栏的依照受理号码。<修改1981.07.30>
第六条:簿记注册的顺序
  簿记注册的顺序依照主注册的顺序,簿记注册的企业名称间顺序依照其先后。
第七条:对假注册事项的本注册顺序
  对假注册事项进行本注册时,其本注册顺序依照假注册顺序。
第二章 专利正本及作废专利原本
第八条:专利正本的种类
  ①专利原本为专利注册正本、专利关系拒绝审查判决再审请求原本及专利委托原本。
  ②删除<1990.08.28>
  ③根据对专利异议申请的决定、审查判决或判决正本,关于第一条第一项2及第三项至第七项在专利注册正本或专利关系拒绝审查判决再审请求原本上的注册决定、审查判决或判决要旨时,其原本被视为专利注册正本或专利关系拒绝审查判决再审请求原本。
  <修改1981.07.30, 1997.06.26, 1999.06.03>
第九条:专利正本的格式等
  专利原本为磁盘等,其格式、记录方法及编写方法、其附加文件的种类依照产业资源部令规定。<修改1993.3.6, 1993.12.31, 1995.10.19, 1999.06.03>
[全文修改1990.08.28]
第十条:专利原本的损坏
  全部或部分专利原本被损坏时,专利厅长应规定3个月以上期限,并告示申请恢复注册者在其期限内、其被损害的专利原本具有的顺序。<修改1993.12.31>
第十一条:因取消注册专利权的专利注册原本之作废
  专利厅长取消注册专利权时,应作废相关专利注册正本。<修改1993.12.31>
第十二条:作废专利原本
  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专利厅长需作废专利原本时,依照产业资源部令本规定,应在专利正本上记录其目的,将此作废的专利原本视为作废专利原本。<修改1995.10.19, 1999.06.03> [全文修改1993.12.31]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一节 通则
第十三条:注册
  ①除根据法令专利厅长行使职权外,不通过申请或委托不能办理注册。
  ②关于委托办理的注册程序,除法令特殊规定外,遵照本命令的申请注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依照职权的注册
  符合下列各项的注册,专利厅长应行使职权。但是符合第四项至第八项的注册仅限于专利审判院长通知时。<修改1996.06.03, 1997.06.26, 1999.06.03>
  1、专利权的设定、取消(放弃的除外)、恢复及存属期限的延期。
  1之2.、决定根据法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异议申请确定。
  2、采用、实施根据法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权。
  3、在修订根据法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普通实施权设定,取消根据法律第一百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定义及取消根据法律第一百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权。
  4、确定根据法律第一百三十二条3、法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法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的审查判决。
  5、确定根据法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判决。
  6、确定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法院判决。
  7、根据法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大法院判决。
  8、恢复根据审判或再审的明细或图纸的修改或修改无效或根据再审的修改。
  8之2、修改根据专利异议申请决定的明细或图纸。
  9、取消因混淆的专利实施权、普通实施权或质权。[全文修改1990.08.28]
第十五条:注册申请
  ①除法令有特殊规定外,注册权利人及注册义务人应共同申请专利注册。
  ②第一项情况,在申请书上附加注册义务人的承诺书时,只有注册权利人才能办理申请。
第十六条:依照判决或继承等的注册申请
  依照判决的注册只以胜诉的注册权利人或注册义务人,依照继承及其他普通继承的注册只以注册权利人办理注册申请。[全文修改1999.06.03]
第十七条:注册名义人表示的变更或更正之注册申请
  注册名义人表示的变更或更正之注册,只有注册名义人可办理注册申请。<修改1999.06.03>
第十八条删除<2001.06.27>
第十九条:假注册的申请
  ①假注册如在申请书上附加假处分命令的正本时,只有假注册权利人才能办理申请。
  ②删除<1981.07.30>
第二十条:处分限制等的注册委托
  ①关于专利权或其专利相关权利限制处分或解除其限制时,法院视为在委托书上附加裁判原本而向专利厅长委托处分限制的注册或取消其注册。<修改1981.07.30>
  ②第一项情况必要时,法院将根据注册名义人表示的变更、更正或继承及其他普通继承的转让权利注册视为委托给专利厅长。<修改1999.06.03>
第二十一条:被损坏的专利原本恢复注册申请等
  ①根据第十条规定的恢复注册,只有注册权利人可办理申请。
  ②如有第一项申请时,专利厅长应调查确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后做成专利原本。
  ③根据第二项规定做成专利原本时,专利厅长应将其原本发送给专利权人及其专利相关权利人。<修改1981.07.30>
第二十二条:预告注册的委托
  如提出第三条第一项的审判请求时,法院视为在委托书上附加持有的原本或初本后将其预告注册委托给专利厅长。
第二十三条:通过职权的预告注册
  如有第三条第一项2至第七项申请、请求、审判请求或上诉时,专利厅长应以职权办理其预告注册。但是对同条款第四项至第七项提出请求、审判请求或上诉的预告注册,仅限于具有专利审判院长通知时。[全文修改1997.06.26]
第二十四条:申请书
  ①需办理根据本命令的注册人(以下称为“申请人”),应每件做成产业资源部令规定的申请书并提交给专利厅长。<修改1990.08.28, 1993.3.6, 1995.10.19, 1999.06.03>
  ②申请人应在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申请书上记录以下各项并签字、盖章。但是产业资源部令未规定时,可省略盖章。<修改1990.08.28, 1993.03.06, 1995.10.19, 1999.06.03, 2001.06.27>
  1、专利号码。
  2、注册目的为专利权外的其他权利时,其权利的表示。
  3、申请人的姓名及地址(法人的名称及营业场所地点)。
  4、申请人如有代理人时,其代理人的姓名及地址或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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