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知识产权保护助音乐引吭高歌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5/4/17 15:21:00

编者按

  今天,音乐已不单单是一种艺术,更成为一种产业。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日益增强,随之而来的则是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纠纷。这些案件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法治进程,推动了我国音乐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日臻完善。本版将对我国音乐领域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进行梳理,以追寻我国音乐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

 

赫哲族人要回《乌苏里船歌》

 

  一曲《乌苏里船歌》让歌唱家郭颂的歌声传遍大江南北,也让全国乃至世界认识了赫哲族。但是也是因为这首歌,郭颂与赫哲族人走上法庭对簿公堂。2001年3月,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四排乡人民政府及双鸭山市赫哲族研究所将歌唱家郭颂、中央电视台告上了法庭,诉其侵犯了著作权。

引发这起纠纷的是中央电视台在1999年11月播出的一台晚会。晚会上,郭颂在演唱《乌苏里船歌》时,屏幕上打出《乌苏里船歌》的作曲者为汪云才、郭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还强调说:“刚才郭颂老师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当作是赫哲族民歌。”晚会节目播出后,在赫哲族群众中引起很大反响。在赫哲族群众代表与郭颂就此事多次协调无果后,2001年3月,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四排乡人民政府以及双鸭山市赫哲族研究所将郭颂、中央电视台等告上法庭。

 

  2002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郭颂今后在使用歌曲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在媒体上发表改编声明。此后郭颂与中央电视台提起上诉,2003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郭颂和中央电视台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三国演义》主题曲仍归谷建芬

 

  2001年3月,河南省焦作市群众艺术馆的退休干部吴振邦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著名作曲家谷建芬为电视剧《三国演义》所作主题曲《滚滚长江东逝水》等20首歌曲系抄袭自己创作的《中华之声》曲,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吴振邦诉称,1988年,《歌曲》编辑部、中国文联出版公司联合举办了“全国如意杯词曲作家、演唱家成才之路大选赛及系列讲座”,他把为李川、亦尘歌词《中华之声》谱好的曲子寄给《歌曲》编辑部,但久久没有回音。1996年10月至1997年元旦期间,他偶然听到歌曲《滚滚长江东逝水》,将两曲反复对照后,他认为《滚滚长江东逝水》曲抄袭了《中华之声》曲。而谷建芬当时是《歌曲》编辑部的编委,他表示有证据证明谷建芬同时是这次大赛的评委之一。吴振邦认为谷建芬利用担任比赛评委之机剽窃了自己的作品,因此将谷建芬告上法庭。

 

  谷建芬答辩称,《三国演义》剧中的20首歌曲是她独立创作完成,与吴振邦的作品毫无干系。2002年1月,焦作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滚滚长江东逝水》曲并未剽窃《中华之声》曲,驳回原告吴振邦的诉讼请求。吴振邦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高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2003年1月,焦作中院重新公开审理,吴振邦将赔偿金额追加到3200万元。2003年2月,焦作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再次驳回吴振邦的诉讼请求。

 

首例背景音乐收费纠纷和解收场

 

  2004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诉长安商场背景音乐收费纠纷案。据悉,这是我国首例背景音乐收费纠纷案。

 

  音著协称,长安商场未经许可,常年播放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并拒绝付费。音著协认为,长安商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而且不支付使用费,属于侵权行为,于是索赔22.8万余元。

 

  据了解,音著协在2003年就曾向王府井百货大楼、中友商场、百盛商场、长安商场、贵友商场等发出律师函,要求交费。此后部分商场交纳了费用,但长安商场未交。长安商场一方认为,音著协只是受委托对相关音乐著作权人权益进行保护的非营利社会机构,没有权利就商场播放背景音乐收取费用。同时,长安商场还指出其作为大型商业企业,播放的音乐都是已发表作品,没有违背著作权人创作音乐服务大众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还负载了某种文化信息的传播与社会文明的宣传功能。因此严格限制音乐的商业行为会削弱文化传播的功能,音著协应慎重考虑这一问题。另外,他们播放背景音乐是为了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并非以营利为目的,音著协无权收费。后此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和解。原告音著协以原被告双方同意协商解决本争议为由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沪剧“杨派”创始人力证唱腔归属

 

  著名沪剧流派杨派的经典唱段“思家”(《为奴隶的母亲》唱段)“杨八曲”(《妓女泪》唱段)等深受广大戏迷喜爱。2005年,因认为已故作曲家许如辉(笔名:水辉)系上述唱段的作曲人,而中国唱片公司、扬子江音像公司发行的录音带、VCD上未注明作曲水辉,侵犯了许如辉的著作权,许如辉的妻子、子女分别将中国唱片公司、扬子江音像公司及录音带、VCD上署名配器指挥、作曲的汝金山告上了法庭。2007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两起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开庭时,著名沪剧艺术家杨飞飞到庭作证,称《妓女泪》等的唱腔基本上是她自己设计的。而按照一般惯例,谁拉主胡谁记谱,《为奴隶的母亲》是黄海滨拉主胡记谱,《龙凤花烛》与《白鹭》是陈锦坤拉主胡记谱。许如辉主要负责写幕间曲、气氛音乐或大合唱,因为他是当时的新文艺工作者,过去接触歌曲与电影音乐较多,对沪剧不熟悉,特别对沪语的四声不熟悉。杨派唱腔是杨飞飞本人根据剧情需要结合嗓音特长,运用沪剧传统曲调进行改编再创造,久而久之形成了杨派,杨派是杨飞飞唱出来的,绝不是作曲作出来的。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争唱段均表现了“杨(飞飞)派”唱腔。杨飞飞的陈述符合戏曲流派形成与发展的一般规律。《为奴隶的母亲》等沪剧中的音乐是由包括杨飞飞、许如辉、黄海滨等人在内的演职人员在传统戏曲音乐的基础上共同创作完成的。其中,唱腔音乐主要由杨飞飞等演员基于传统曲调创作完成。许如辉主要创作了全剧中的前奏曲、幕间曲、闭幕曲、主题音乐、合唱音乐等场景音乐。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许如辉的家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高院于2008年4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红楼梦》唱段著作权归属有果

 

  顾振遐先生是我国知名的越剧作曲家,其生前参与创作的越剧《红楼梦》被广为传唱,不少唱段成为戏迷们心中的经典。然而,与该剧相关的著作权纠纷近年来不断。

 

  20世纪50年代,上海越剧院投入资金开始编排越剧《红楼梦》。顾振遐作为上海越剧院的员工,也参与了该剧音乐部分的创作。在上海海燕电影制片厂于1962年出品的由上海越剧院演出的电影《红楼梦》中,顾振遐署名为“作曲”。之后,顾振遐的遗孀冯女士和2个女儿发现,2009年5月10日,宁波小百花越剧团在上海兰心大戏院上演的越剧专场演出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越剧《红楼梦》中的唱段《合不拢笑口把喜讯接》。冯女士等认为,顾振遐参与创作的涉案唱段著作权应由顾振遐享有。于是,冯女士和2个女儿共同将小百花越剧团和兰心大戏院告上法庭,要求小百花越剧团停止侵权、刊登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6.2万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越剧《红楼梦》是以上海越剧院的名义,在剧院的主持和组织下进行的创作,其著作权应由剧院享有。顾振遐虽然参与创作了涉案唱段,但对涉案唱段并不享有著作权,于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权战火重燃

 

  “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怕滩险弯又多。”一曲高亢嘹亮的《山歌好比春江水》唱出了广西的好山好水,但围绕这首歌曲的纠纷却也是一波三折。《山歌好比春江水》原创作者宋德祥等与著名词作家乔羽之间围绕这首歌曲署名权的纠纷,在2013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告一段落,但在2015年却又战火重燃。

 

  据了解,《山歌好比春江水》原本是广西歌舞剧《刘三姐》的主题曲。2005年,宋德祥在通过电视观看“南宁国际民歌节”开幕式晚会演出时,发现歌手在演唱《山歌好比春江水》时,这首歌被署名为:乔羽作词,雷振邦作曲。很快,宋徳祥发现,这绝非孤例。长期以来,在各种文艺晚会以及音像出版物中,《山歌好比春江水》这首歌曲大都被署名为:乔羽作词,雷振邦作曲。2012年8月,宋德祥等人正式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索要署名权。在这起诉讼中,宋德祥等人与乔羽及雷蕾(雷振邦之女)不久便达成调解协议。但到了2015年,这一案件又突生变故,因原告宋德祥等不同意继续调解,该案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两只蝴蝶》纷飞10年见分晓

 

  歌曲《两只蝴蝶》在10年前风靡一时,很多人将这首歌设为彩铃,而由彩铃引发的版权纠纷在2015年3月有了最终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万讯通公司)和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乐公司)未经歌曲版权方授权便将《两只蝴蝶》等歌曲制作成手机彩铃并推广为由,判决上述两家公司赔偿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鸟人公司)135万元。

 

  2003年4月,鸟人公司与龙乐公司签订了一份音乐作品代理协议,但授权作品范围约定不明确。此外,双方还在协议中约定“因协议的任何争议通过仲裁解决”。2004年4月27日,龙乐公司与万讯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万讯通公司利用龙乐公司提供的铃声资源为用户提供彩铃服务,龙乐公司保证这些铃声资源合法授权。2004年10月,鸟人公司制作并推出《两只蝴蝶》等3首歌曲。同年11月,经龙乐公司授权的万讯通公司开始在网上销售上述歌曲彩铃。同年12月,鸟人公司向龙乐公司发函要求终止代理协议,并认为龙乐公司并未取得《两只蝴蝶》等歌曲的授权,因此万讯通公司、龙乐公司擅自将该3首歌曲制作成彩铃并销售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历经2次仲裁、9轮诉讼最终尘埃落定,鸟人公司胜诉获赔。

 

《地道战》主题曲词作者现“新面孔”

 

  电影《地道战》和它那脍炙人口的主题歌《地道战》及插曲《毛主席的话儿记心上》是我国几代人耳熟能详的音乐作品。2000年,这部电影的导演及编剧之一任旭东却以侵犯著作权为由,一纸诉状将音乐家傅庚辰、人民音乐出版社推上了被告席。

 

  任旭东在起诉中对电影《地道战》的主题歌曲及插曲歌词的作者署名方式提出异议,认为这两首歌曲歌词的作者是自己而非傅庚辰,人民音乐出版社在其公开出版的3本公开出版物中均对《地道战》的主题曲及插曲署名为“傅庚辰词曲”,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自己是作者,并判令傅庚辰和人民音乐出版社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000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了主题歌歌词的作者为任旭东和傅庚辰,判令傅庚辰将其收到的主题歌歌词稿酬的一半即人民币880元交付给任旭东,判令人民音乐出版社再版其3本公开出版物《祖国万岁》《中国合唱歌曲选》和《中华大家唱》时,应署名任旭东和傅庚辰同为主题歌歌词的作者,但驳回任旭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任旭东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例卡拉OK著作权案敲响警钟

 

  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国内首起因卡拉OK歌厅播放MTV作品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播放陈慧琳3首MTV作品的北京某自助式KTV歌厅败诉。

 

  2003年6月,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向北京一中院递交起诉书,称北京某自助式KTV歌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MTV作品包括陈慧琳演唱的《对你太在乎》《光年》《回情》等。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制作了陈慧琳《对你太在乎》MTV光盘。在该光盘中,收录了陈慧琳3首粤语歌曲的MTV,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是上述3首歌曲MTV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某自助式KTV歌厅未经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许可,在该歌厅的KTV点歌系统及歌曲库中提供了3首歌曲的MTV作品以供消费者点播。

北京一中院认为,该歌厅的行为属于以放映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于是判决该歌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6万元。

 

《十送红军》送走侵权疑云

 

  2001年电视剧《长征》热播,片中歌曲《十送红军》也广为传唱。但是该电视剧播出后不久,曾执导过《白毛女》等话剧的王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十送红军》是根据他20世纪50年代创作的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改编的,要求《十送红军》的创作改编者朱正本、王云之和中央电视台承认他的创作劳动并赔礼道歉。

 

  王庸诉称,1959年他在井冈山垦殖场工作时,在江西民歌赣南采茶调《长歌》的基础上加以改编,重新谱曲,写成了革命民歌《送同志哥上北京》,演出后深受好评。1960年2月,《送同志哥上北京》在参加吉安地区文艺汇演时获奖,还被收录在《江西民歌十五首》《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江西卷(下)》等出版物中。1960年,朱正本等人到井冈山采风时,王庸把《送同志哥上北京》等作品给了朱正本。王庸认为,朱正本就是根据《送同志哥上北京》改编为《十送红军》。他还表示,1964年江西省音乐家协会出版的《江西民间歌曲选》中,注明《十送红军》由《送同志哥上北京》改编。1982年3月,《十送红军》的词作者曾给江西省音乐家协会写过一封信,信中明确指出该作品的曲作者是王庸,另外信中还谈到该作品的改编、获奖等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王庸创作的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是根据江西民歌《长歌》改编的;通过对《长歌》《十送红军》《送同志哥上北京》3首作品的曲谱进行对照,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自行独创的5个小节中,《十送红军》中有4个小节与之相同。虽然朱正本在创作《十送红军》前接触过《送同志哥上北京》一曲,且两支歌曲曲谱中有4个小节相同,但这相同的4个小节并非连续的4个小节,且不能构成一个完整乐句,所以两首歌曲不构成整体或部分的“实质性相似”。因此,《十送红军》一曲不是抄袭之作,王庸的指控不能成立。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庸的诉讼请求。

 

(编辑:刘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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