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状况》报告发布

文章来源: 商务部网站
发布时间: 2015/4/20 10:31:00

20154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状况》报告,介绍我国有关部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工作成效。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秉承开放态度,积极建立、扩展和深化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全方位、多层次和多形式合作,取得积极成效。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中国负责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司法相关工作的部门积极介绍中国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的政策措施,研究学习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和做法,增进共识,依法维护中外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合作共赢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2015426日是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附报告全文

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状况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中国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建设创新型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需要。近年来,中国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坚决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切实加强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中国秉承开放态度,积极建立、扩展和深化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全方位、多层次和多形式合作,取得积极成效。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中国从事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司法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积极介绍中国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学习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和做法,增进共识,依法维护中外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合作共赢的良好国际氛围,不断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影响力。

2014年有关部门开展的国际交流合作状况主要如下:

商务部进一步推进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及国内立场的协调等工作。牵头有关政府部门参加中国-美国、中国-瑞士、中国-俄罗斯、中国-欧盟等一系列政府间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牵头有关政府部门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TO)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及知识产权相关议题谈判、亚太经合组织(APEC)知识产权专家组第38次和第39次会议,顺利完成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第25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中欧领导人峰会、中欧高级别战略和经贸高层对话、中英经济财金对话项下知识产权议题的磋商工作,推动落实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计划,取得积极成果。继续在国际层面广泛介绍和宣传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和保护成就,在美国举办了第四次“中国知识产权海外交流活动”。牵头执行《中美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中欧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推动中美、中欧合作项目的落实,组织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官员赴美开展“中美知识产权立法交流项目”,获得各界一致好评。组织协调多项重要知识产权谈判,完成中国-韩国自贸区知识产权章节、中国-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章节文本谈判,继续稳步推进中日韩、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知识产权章节谈判,牵头推动中国-欧盟地理标志合作协定谈判取得新进展。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及预警机制,推动中国驻外机构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在德国汉诺威消费电子、信息及通信博览会(CeBIT)等海外重要展会上设立中国参展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为中国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研究海外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创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录和国内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数据库,发布《境外企业知识产权指南(试行)》。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和分享,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召开年度涉外知识产权信息沟通交流会,通过《知识产权国际快讯》等方式及时分享国际知识产权相关动态信息。

全国人大法工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在中欧知识产权合作框架下,两次赴欧盟就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开展了系列研讨和调研,举办著作权法国际研讨会;派员参加商务部组织的赴美“中美知识产权立法交流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和谈判活动。积极参与中韩、中日韩自贸区知识产权章节谈判以及中美、中欧、中瑞等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派员参加 “中国知识产权海外交流活动”和“中美知识产权立法交流项目”,积极参加涉外交流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视涉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工作,积极参加中美、中欧、中瑞、中俄等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并就有关知识产权刑事执法议题进行交流;在中欧知识产权合作框架下,组团赴欧盟进行“关于防止与协调知识产权犯罪”的执法考察项目;派员参加商务部组织的“中国知识产权海外交流活动”和“中美知识产权立法交流项目”。参加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典型案例”发布会;接待来访的美国专利商标局及美国驻华大使馆知识产权官员,并就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议题召开座谈会。

科技部积极推动科技领域中涉外知识产权事务和交流合作。在《中美科技合作协定》框架下,中美两国科技合作成效显著,除中美创新对话、中美科技合作联委会对知识产权议题进行讨论外,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各领域合作项目对知识产权保护都给予关注并妥善处理。在第五次中美创新对话中,中美就中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有关申请者全球独占许可问题所开展的研究项目展开了积极讨论。除推动双边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交流外,对包括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合作、平方公里阵列射电望远镜(SKA)等国际大科学项目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也高度关注,委托专家团队和法律顾问参与知识产权条款的研究和起草以及相关工作组的活动。举办“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讲座,提高有关人员对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认识以及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管理原则的把握和运用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开展与产业相关的涉外知识产权合作和培训,跟踪和研究有关问题。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合作,举办了6场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实务培训;组织2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暨培训,针对美国和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当地专利申请、诉讼策略等进行专题研讨和宣讲;举办了第三届知识产权、标准与反垄断法国际研讨会。持续跟踪和研究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如小米在印度被诉专题、 NPE应对等,开展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保护等涉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推动所属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与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美国商会、商业软件联盟等建立合作关系。

公安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派员参加中欧、中美、中瑞、中俄等双边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及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议题磋商。继续秉持“以合作促宣传、争主动”的工作理念,与国际组织和国家执法机构开展了多领域、多维度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和交流,先后与国际刑警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商标协会、欧盟等全球及区域性国际组织,美、英、法、俄、日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等32各国家和地区相关执法机构开展了广泛的执法合作与交流。其中,3次参与并主导国际刑警组织“风暴”、“盘古”、“真实”等国际执法行动,先后17次与国际刑警组织打击假药工作组、打击假冒与非法货物贩运工作组、欧盟反欺诈办公室、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专利商标局、英国知识产权局等机构开展国际交流;围绕9起重大跨国跨境案件,分别会同美、英、韩、缅甸、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成功开展联合行动;8次组织部经侦、网安、技侦、国合局以及各地一线部门共35人赴外参加会议研讨。

农业部继续加强涉外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多双边交流工作。2014年,农业部累计受理来自荷兰、美国等17个国家的品种权申请796件,授权187件。组织召开中阿种子分委会第二次会议,签署了两国种业(包括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与林业局一起举办海峡两岸第三次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组会议。积极参加中美、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澳、中韩、中日韩自贸区知识产权章节谈判以及APEC知识产权专家组会议。参加第75届世界种子大会育种家委员会开放会议、UPOV理事会、第七届东亚论坛、亚太种子协会等会议,充分展示了我国新品种保护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提高了我国在国际新品种保护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接待了UPOV副秘书长以及荷兰植物新品种保护专家的来访,就实质性派生品种、品种权在线申请系统及合作等问题进行交流。赴美进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考察,制作了《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的报告》,进一步宣传了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积极参加中欧地理标志合作协定谈判,推动取得新进展,翻译和研究国际上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欧盟最新地理标志法案。

海关总署积极开展海关知识产权双边合作事务。2014年签署了中欧海关《2014-2017年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并召开了两次工作组会议,促进双方工作层面的深入交流和理解;根据《中美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备忘录》,与美国海关保持长期合作,并与美国移民海关执法局就《中美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附录》问题开展磋商;召开了中俄海关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双方就个案信息具体实施程序达成一致;积极准备与哈萨克斯坦签署《中哈海关知识产权合作备忘录》。派员参加了中美、中欧、中俄等双边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APEC知识产权专家组会议,并参与中韩、中澳、中日韩自贸区协议知识产权章节谈判。

工商总局积极参加中欧、中美、中瑞、中俄等双边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及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议题磋商,参与中澳、中韩、中日韩、RCEP等自贸区知识产权章节谈判,参加APEC知识产权专家组第38次和第39次会议并介绍中国商标法律制度新发展,积极参与中欧地理标志合作协定谈判,推动谈判取得进展。在中欧、中美知识产权合作框架下,与欧盟、美国就知识产权相关议题开展了深入的交流和合作,合作举办有关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方面研讨会,派员参加商务部组织的“中国知识产权海外交流活动”和“中美知识产权立法交流项目”。

质检总局继续开展与地理标志有关的知识产权双边谈判和多双边交流工作。参与第25届中美商贸联委会有关地理标志议题谈判;参加中欧地理标志合作协定谈判,积极推动取得进展;在中欧知识产权合作框架下,与欧方共同举办“中欧地理标志保护研讨会”;加强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包括墨西哥、泰国的协作,积极派员参加APEC知识产权专家组会议,邀请APEC知识产权专家组主席访问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和示范区;在中美知识产权合作框架下,与美方联合举办地理标志保护研讨会,开展专题互访交流。批准对墨西哥龙舌兰酒(特其拉) [Tequila]在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同意中欧10+10互认产品允许自由使用双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版权局继续开展一系列版权领域多双边交流合作活动。参与落实第24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后续工作,完成第25 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以及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项下有关版权议题的应对工作;参与中美、中欧、中瑞、中俄等双边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在中欧知识产权合作框架下,举办中欧集体管理研讨会;派员参加“中国知识产权海外交流活动” 和“中美知识产权立法交流项目”;积极参与中澳、中韩、中日韩、RCEP等自贸区知识产权章节谈判工作;参加APEC38次和第39次知识产权专家组会议。与WIPO联合举办国际版权博览会和国际版权论坛,向WIPO递交了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政府声明,参与促成WIPO在北京设立中国办事处工作,积极参加WIPO各委员及地区会议,参与《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等国际条约的磋商,推进WIPO 在福建德化设立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调研活动。此外,推进和深化了中英版权合作,与阿尔及利亚国家版权局签署《中阿版权交流合作备忘录》,与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合作举办中韩著作权研讨会及中韩著作权工作组会谈,成功举办海峡两岸著作权交流活动及著作权工作组会谈,通过派员互访开展人员培训,学习香港海关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方面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研究,了解国际版权发展情况,完成对美国及欧盟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与外资准入壁垒调研,对英国、美国、韩国、瑞士、阿尔及利亚等国家的版权保护状况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视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多双边交流。派员参加商务部组织的“中美知识产权立法交流项目”;在中欧知识产权合作框架下,与欧方积极进行项目讨论,开展食品药品相关合作交流;积极参与中美、中欧、中瑞等双边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与有关国家就药品数据保护等议题进行广泛交流。

林业局积极参加中韩自贸区知识产权章节谈判以及中瑞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参加UPOV工作会议;参加第66届国际园艺种植者大会和匈牙利大会;加强与UPOV联系,与UPOV副秘书长皮特·巴顿在北京进行了沟通与交流;签署了《中韩植物新品种保护谅解备忘录》。截至2014年底,受理的国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为238件,其中授权了152件,授权量占植物新品种授权总量的18%

法制办继续配合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涉外知识产权立法交流及培训活动。派员参加商务部组织的“中美知识产权立法交流项目”和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下相关活动。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外沟通交流,宣介政策措施,通报工作进展,释疑解惑。一是加强与权利人的沟通交流,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高检院等成员单位,组织召开了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围绕商业秘密保护、打击互联网侵权假冒等重点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二是积极“走出去”,加强与外国政府、行业组织的沟通交流,先后赴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非、埃及等非洲6国,对共同关心的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中国出口商品质量控制、商业秘密保护、开展跨境执法协作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三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沟通交流。参加中美、中欧、中瑞和中俄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参与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和第25届中美商贸联委会有关知识产权议题的讨论,派员参加“中国知识产权海外交流活动”、“中美知识产权立法交流项目”。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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