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娘子军著作权

文章来源: 本网综合
发布时间: 2015/5/21 16:28:00

案件经过

冯远征对中芭侵权案一审判决不满意

北青网

电影《红色娘子军》编剧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侵犯著作权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前天下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红色娘子军》演出不侵权,但中芭在20036月后未付酬,判决其赔偿梁信12万元,并就官网介绍该剧未给梁信署名一事,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对于这份“迟到太久”的判决,梁信的女婿冯远征表示“非常不满意”,“判决书表面上看似是判我们赢了,但对于89岁高龄仍在苦苦等待一个公正结果的岳父来说,绝不是期待的‘好消息"。目前,中芭和梁信方面均明确表示将上诉。

案情

梁信起诉称,1960年梁信创作完成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1961年,他本人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被拍成同名电影公映发行。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将该电影剧本改编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进行公演,没有经过他许可。

19936月,双方依照1991年颁布实行的《著作权法》订立协议,确认梁信享有电影剧本的著作权,中芭负有给梁信署名义务,并一次性付给梁信5000元作为“作品表演”向作者支付的报酬。梁信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20036月协议期满失效后,而中芭却迟迟不续约。

该案开庭时,中芭否认侵权,称双方于19936月所签协议使用“一次性付给”,是指一次性买断,就是永久进行权利转让的意思,请求法院驳回梁信全部诉求。日前,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20036月以后,中芭持续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虽不构成未经许可使用侵犯梁信著作权,但中芭应依法向梁信支付相应的表演改编作品报酬。

法院一审判决中芭就其20036月后至判决前持续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未支付的表演报酬,赔偿梁信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此外,中芭还需要就其官网在介绍《红色娘子军》时未给梁信署名的行为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

追踪

法院判决中芭赔偿、道歉,一审官司赢了,梁信一家却为何不开心?女婿冯远征甚至不敢第一时间告诉老岳父这个结果,“得想好了措辞,确认他身体状况稳定的时候再说”。昨天上午,冯远征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说,其一,该案从2012年正式起诉至今已3年零1个月才等来一审宣判,远远超过了普通民事官司法定诉讼程序6个月的诉讼期,这本身令89岁高龄的梁信倍感失望。因为迟迟得不到说法,“岳父戒了20年的烟,又抽起来了,也开始喝酒。我们做儿女的,疼在心里,也没法劝”;其二,“判决内容表面上是赢了,但我认为法官的认定并不清晰,在我们强调的中芭需要续约的问题上措辞暧昧。”按照冯远征的说法,梁信方面诉求的本义并非钱,而是确认《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的归属,“我们并没有不让《红色娘子军》演出,而是应该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首先签订续约合同,让一切回归合理合法的正常程序。”

冯远征说,他们全家一定会继续上诉、坚决维权,“在我们国家,个人面向国家团体维护知识产权的案例几乎都是失败的,无论是《红色娘子军》这一传统剧目本身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还是它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代表性,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标杆性意义的。即便一审并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但它也终于跨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我岳父虽然已经89岁高龄,但他仍然会为捍卫尊严而战。”

而记者获悉,中芭方面近期也将对此判决作出回应。(杨文杰 孔德婧)

评论:老作品也有著作权

冷看《红色娘子军》版权纷争案

中国新闻出版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近日发布长博文称,该院于20111227日对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著作权一案予以立案,201241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为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依法展开了调解工作,由于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且有个别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通过与双方代理人沟通,该案将于201543日继续开庭审理(中国江苏网2015329日)。

不久前,冯远征、梁丹妮夫妇为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侵犯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在京举行说明会,夫妻二人希望法院尽早给予89岁的梁信一个公正判决。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汪海林到会,表示了对梁信方维权的声援。据梁信的女儿梁丹妮、女婿冯远征介绍,1960年梁信创作完成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1961年由天马电影制片厂根据该剧本拍摄成同名电影公映发行,曾感动过无数中国观众。1964年前后,梁信获悉“中芭”依据其电影剧本改编了同名芭蕾舞剧。鉴于当时社会并无著作权法律概念、制度及相应的法律意识,双方未就此达成任何协议。

1993年为复排该芭蕾舞剧,中芭与梁信就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报酬的问题签订协议,中芭一次性向梁信支付10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报酬人民币5000元。协议于2003625日到期终止并未续约,此后中芭继续上演该芭蕾舞剧。双方调解未果后,2011年梁信决定诉诸法律,要求中芭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演出据其电影文学剧本改编的同名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公开致歉并赔偿合理损失。但法院认为事实认定和技术统计有难度一直未进行判决。

思考

尽管《红色娘子军》创作于“文革”期间,但需要指出的是,时代和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著作权已经被整个社会所重视,《著作权法》已经颁布实施多年,版权问题理应被严肃对待。在这起事件中,中芭作为一个国家级的表演团队,并未表现出对于版权足够的尊敬之意,梁信先生已逾耄耋之年,在本案已无调解结案可能性的情况下,法院仍以事实认定和技术认定有难度为理由,对于本案的审理久拖不决,客观上导致中芭未经授权继续使用梁信作品的行为。

改革开放30多年里,中国先后加入了17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还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力求更好地保证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专业性、独立性,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尽管《著作权法》已经颁布实施了25年,期间经历过两次修订,现在正在经历着第三次修订,但《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人权利尊重的观念并没有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知识产权被侵犯和践踏的现象并不少见。造成这样的现象,既有侵权一方无视法律的原因,也有被侵权一方权利维护意识不到位的原因,更有打官司成本高、耗时长等原因。按照一般的民事案件审理标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6个月内应当结案,但如果案件特殊,经过法院院长同意可以延期。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著作权的案件,拖延达10年之久并不罕见。冯远征和梁丹妮说过,已经知道这将是一场硬仗,他们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

“向前进、向前进”的铿锵有力配上“万泉河水清又清”的婉转抒情——舞剧《红色娘子军》为革命美学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而其创作过程和版权争议也处处打上了时代的烙印。虽说没有中芭当年的演出,梁信的作品也不一定如此深入人心,但事实归事实,中芭与梁信的协议自2003年就中止了,也就是说,从2003年之后,中芭就失去了《红色娘子军》的使用权。可直到现在,中芭照旧上演《红色娘子军》。作为老艺术家的后人,冯远征夫妇举起维权的牌子,也是理所应当。事实上,只有当我们每一个人都能捍卫手中的权利,该较真时必须要较真,才有可能倒逼出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应有的尊重。(吴学安)  

著作权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

版权法规有变,谁的春天,谁的冬天?

百度百家

可能很多人没关注到,国家版权局今天在北京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很可能会对目前的互联网新闻传播造成重大影响。

我拿到一份《通知》原文,仔细研读了一下,发现其中明确的几条规定相当重大,比如第一条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澄清了一个争议。在《著作权法》中,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对于纸媒来说,在纸媒上刊登的作品,只要作者没有声明禁止转载的,纸媒是可以互相转载,并按《著作权法》最低标准支付稿酬的,这也是《读者》、《青年文摘》以及报纸很多文摘版面、国内新闻版面得以生存的法律依据。

网媒是否应该按照三十三条第二款执行,在法律上一直存在争议。

但这次不知道为什么,却明确对网媒进行区别对待,不允许网媒使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后网媒想转载文章,除了跟相关传统媒体签订协议之外,还要取得作者授权。网媒信息以海量著称,这个法规如果严格施行,将给网媒日常内容生产增加巨大麻烦。

还有《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一条款也是网络免责转载的一大依据,但此次《通知》则指明免责的仅仅是消息而已,其他各种报道均需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

预计未来会有一系列谈判在网媒与纸媒间产生,而纸媒和作者之间也将有新的协议产生,网媒将通过纸媒向作者取得授权。

这一系列新的法规条款将增强传统媒体的话语权,给“垂死”的传统媒体打一剂强心针。

网媒“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条款在之前基本上没有得到实施,而今后如果严格执行的话,也将是网媒的噩梦,因为这意味着,网媒将为转载传统媒体内容支付两份钱,一份给媒体,另一份给作者。

对于作者,可能的利好是这样的:假如我在《新京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有几十家网站转载(这是很经常的),那么我有权利向每家网媒收取至少五十元的转载费(《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十八条: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 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

当然,在现实中,我预计作者的这项权利很可能会在传统媒体的媾和与交易中被牺牲掉,传统媒体在用稿前会要求作者放弃这部分稿费。

从现有九条规定看,国家版权局出台《通知》主要目的是为了给传统媒体打气,对作者来说很可能只是空欢喜一场。

其中的逻辑是这样的,市场化的网站有市场但没有内容原创权,传统媒体市场已经基本上要崩溃,但却把控着内容原创权,而作者则处于二十几年法定稿费未得提升,又不能直接从市场化网络媒体获取版权收益的打酱油境地,事实是,近年来门户网站一直在向传统媒体支付作品转载费,但这笔钱却没有一毛分配到作者口袋中,未来很可能传统媒体会继续把作者权益跟网站交易掉。作者继续打酱油。

《通知》没有明确的是,该如何对待网站博客、微博、论坛、微信自媒体上的网友上传内容的版权问题,比如,我在人民网的强国论坛上转发了一篇新京报的文章,人民网是否必须立刻删除,或者必须为此向媒体和作者支付费用?

最后的几个关键的问题是,面对互联网上浩瀚的内容海洋,这项规定如何能够得到执行?有关机构有没有能力进行执行?版权局的《通知》中涉及对《著作权法》的条文解释是否还需要之后高法的司法解释进行确认?

中国的版权保护一向薄弱,法律条款经常是备而不用,这次版权局强调《著作权法》,其用意与深意也值得有心人仔细琢磨。(信海光)

 

 

(编辑:秦韵 实习编辑:高云翔)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