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需久久为功

文章来源: 广西日报
发布时间: 2016/4/14 11:18:00

  当前,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任务十分艰巨。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尤其是一些拥有良好信誉的驰名商标,其产品的品牌附加值高,蕴含着巨大的财富价值。实施知识产权犯罪,既可以在短期内获得高额非法利润,同时,实施知识产权犯罪对犯罪人的个体条件要求不高,也使得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证据发现、固定、收集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假冒、盗版产品质量相对较差,但并不是所有的假冒、盗版产品质量都差,有的甚至与真品、正品相差无几,而其低廉的价格让不少消费者十分青睐,为“假名牌”提供了生存土壤。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易移动等特点,犯罪分子在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可遥控指挥、流动作案,能够大大降低被查处的风险。因此,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认定仍存在诸多难题,如管辖问题、行为性质认定问题、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问题等。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亦需进行“发展与保护”的价值权衡。从理论上讲,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一般基于以下两种价值选择:一是基于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需要;二是基于维护贸易秩序的需要。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起步较晚,现行条文规定较为简单、原则,不能完全涵盖新型犯罪活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明确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含义,但对于诸如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如何认定等问题却无具体规定。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对知识产权罪与非罪,以及非法经营、违法所得、损失等数额概念应作出具体可操作性的界定。一方面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先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再向公安机关移送。导致一些侵权行为停留在行政处理阶段,容易滋生“以罚代刑”现象,因此,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立对各类知识产权犯罪的预警机制,切实形成惩治合力尤为必要。另一方面,随着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突出,合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和社会公益的难度不断增加,这就需要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同时,要注意发现和反馈权利人企业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协助知识产权权利人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吴学安)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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