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评判中整体考量的应用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6/6/30 14:54:00

  【弁言小序】


  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提出了一种逻辑清晰、简便易行的创造性判定方法,但是,在将技术特征拆分为公开特征和区别特征时不能脱离发明的整体构思,应同时考虑各特征之间的关联,将紧密关联的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量。本文借助于一个真实案例,从创造性评判中整体考量的应用这一角度,具体分析如何将“三步法”和整体考量综合运用。


  【理念阐述】


  在创造性评判的逻辑思路方面,三步式评判方法更好地模拟和还原了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对创造性的客观评判以及鼓励发明创造方面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三步法”仅是创造性评判时操作层面的方法步骤,在审查实践中不仅需要整体考量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还应当将“三步法”也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考虑。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理论上应当包含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最能代表现有技术状况的相关技术内容,也是完成本发明技术创新的最理想的起始点。理想情况下,本发明的技术改进应当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进行。


  分析本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其实质上是为了突显和区分本发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的改进之处,使得发明的发明点、也即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点从现有技术中突显出来,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客观获得的技术效果,得到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该技术问题应当是发明的核心内容,是判断发明创造性高度的重要依据,其也应当是反映了发明人发现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并进行改进的原始推动力。


  确定本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要整体考虑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某些教导,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客观技术问题时,在考虑该教导的情况下去改进或修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避免“事后诸葛亮”。


  【案例演绎】


  某案涉及一种多国型转接器。电源插头是一种标准件,各国都有相应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强制执行。各种电器离不开电源插头,由于插头不能在世界各地通用,给电器在世界各地的使用带来一些不便,至少需要考虑“更换插头”或者考虑“选配插头”的问题,这为销售商、用户造成不便。本专利旨在推出多国型转接器,采用多国的电源插头标准,以提高电源插头在全球的通用性。


  针对本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第226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第247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第25102号和第251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上述决定均维持本专利有效。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分两次共提交了五份证据,并结合证据提出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合议组经审理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导电条”及“当插头滑块沿滑槽滑动到某个定位点时,导电插脚接触导电片与导电轨接触,并使一种标准导电插脚或另一种标准导电插脚从伸出孔伸出盖外。”对比文件1中,由于芯杆24的水平两臂对应插入两插掣部21、22内部,两弹片210、220(相当于导电片)一端分别与两插掣部21、22外缘构成电气接续状态。因此可知,两弹片210、220与芯杆24的水平两臂是始终保持电性连接的,因此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某个定位点才相互接触的技术特征,同时,也没有公开特征“导电条”。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美规插件4在滑动榫411沿下滑槽24下滑至最低点时接片43与输出极129形成接触形成电路导通,欧规插件5拱榫572沿上滑槽23往下滑移、右滑榫525亦沿下滑槽24往下滑移直至定位时,弹夹581与输出极129接触,同时插榫533则与端片582形成接触形成电路连结;但是,本专利中是一个插头滑块的滑动带动两个导电插脚,而对比文件2中美规插件4和欧规插件5分别具有各自相应的插头滑块结构;此外,本专利中插头滑块在沿插头滑槽的滑动过程中,导电插脚接触导电片沿着导电轨的轨道方向运动,而对比文件2中的输出极129仅为输出电连接端,其并不具备导电轨的结构和功能,此外,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公开有关“导电条”的相关特征。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中 “导电条”和“导电轨”的相关特征;并且,本专利请求保护的两个标准导电插脚是在水平方向上分时地从相背的方向伸出,对比文件2中美规插件4和欧规插件5在工作过程中是分别由旋转组件3操作旋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旋转伸出的标准导电插脚的相关技术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标准导电插脚水平方向上相背伸出的技术方案中,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6采用的是两个插头滑块独立设计,通过一个齿轮42构成的连动机构40驱动第一插头20、第二插头30由同壳体同一侧伸出,所以其必须采用齿轮结构的连动机构,导致结构设计复杂。而本专利采用插头滑槽配合一个插头滑块,通过滑动方式驱动两个标准导电插脚的伸出,这种方式结构更加简单,运行更加顺畅。同时,由于对比文件6中第一插头20和第二插头30是相互独立、并且同向伸出,所以二者如果要实现连动必须通过一个连动机构40来实现,对比文件6中也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6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改进。本专利中的技术效果是只有当插头滑块滑动到某个定位点后,一种标准导电插脚(15)或者令一种标准导电插脚(16)才能伸出盖外,同时实现电插脚接触导电片(23)与导电轨(11)接触,即只有当任意一个标准导电插脚伸出后,才能导电,这样可确保安全。对比文件6中公开的是插头在先前伸出的过程中,插头的导电片与导电件60的接触部接触,使该导电件60与插头达成电性连接,因此并没有公开“定位点”的相关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6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改进。


  综上所述,本专利属于传统领域,现有技术在结构上与本专利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是结合本专利与现有技术各自的工作原理,整体运用“三步法”,同时整体考量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可以发现,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出发,各对比文件在解决类似技术问题时采用的技术手段有较大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中、或者将对比文件结合得到改进的启示。由此可见,在创造性评判中将“三步法”和整体考量有机结合,可以更好地还原发明人作出改进的原始过程,即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站在发明人的角度上考虑,在最接近现有技术揭示技术内容的基础上,面对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是否能够得到获得发明的技术教导。换句话说,其关键点在于该教导是否在现有技术中是已知的,发明人是否能够显而易见地将上述教导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机地结合起来;如果现有技术并不存在上述教导,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够显而易见地将该教导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林 静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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