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原后的圆明园是否具有著作权?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4/17 9:30:00

  据媒体报道,历经15年时间,在参考了1万余件历史档案后,凭借4000幅复原设计图纸和2000座数字建筑模型,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郭黛姮带领着80多位学者和专家,完成了圆明园的虚拟复原。显然,对于传统文化保护而言,这是一项伟大的工程。但是,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也随之产生,圆明园复原后,相关学者是否可以对其主张著作权?

 

  笔者认为,在讨论相关学者是否可以对虚拟复原的圆明园主张著作权之前,应该先讨论一下该作品的性质。

 

  首先,圆明园本身可以构成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显然,圆明园作为清代皇家园林的优秀代表,具有较高的审美价值和艺术表现力,因此其符合建筑作品的构成要件。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法仅保护尚未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圆明园由于年代久远,作为作品,其著作财产权已然过期。

 

  那么,现代人利用考古学和建筑科学复原的圆明园,是否可以重新主张著作权呢?笔者认为,应该遵循事实不受版权保护原则。该原则是指被人类发现的历史真相、客观事实、事物性质等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因在于,客观事实是客观和唯一的,既独立于人们的主观意志而存在,也不会因为施加人力就发生改变,因此不存在人类创造的空间,人们只能被动地发现,而不能穿越时空去主动创造事实。因此,对于这样的事实,由于与人类的创造无关,不具备著作权法对作品构成要求的独创性要件,不能构成作品。

 

  一般而言,如果不是出于偶然,第一个发现极不寻常的事实的人往往需要付出很多努力,这是否可以使得其可以对发现的事实主张著作权,并获得法律保护?如前文所述,答案是否定的。以文物复原工作为例,该项工作具有艰巨、复杂、长期的特点,一项高质量古文物复原成果的问世,往往需要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研究数年才能有所成就。然而,尽管这种发现让人震惊,但复原的文物本身却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为文物原本的状态是唯一确定的,研究者的工作虽然艰辛,然而本质上是考古意义上的发现而非著作权法上的创造。考古工作者不能在宣称自己根据专业知识忠实复原的同时又宣传自己进行了创造,因为如果是百分之百的复原,就根本没有个人创造存在的空间;反过来,只要复原文物存在部分个人的创造、猜想或者演绎,就不能主张为科学意义上的复原。可见,从考古科学角度来看,创作复原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

 

  由前文可知,根据事实不受版权保护原则,如果经过艰苦努力复原的圆明园是完全忠于史实不带任何个人猜想、补充内容的考古再现,那就难以主张为建筑作品,这正如一个人不能既主张自己根据考古学知识忠实还原了断臂维纳斯的双臂,同时又宣布复原后的双臂维纳斯是自己的作品。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复原的圆明园不构成作品,不代表与复原工作有关的科研成果(如各种表格、数据、论文)等也不构成作品,因为这些智力成果虽然与不受版权保护的客观事实(文物再现)有关,但本身并不是客观事实,因此在满足独创性前提的条件下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袁博)

 

 

(编辑:蒋朔)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