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专利流氓”、规制恶意专利诉讼、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全国人大代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明珠近几年一直呼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董明珠看来,“专利流氓”是阻碍企业发展和创新的“绊脚石”,要严厉打击。
“‘专利流氓’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影响很大,比如损害企业形象、降低市场份额,同时高额的诉讼费用、专利许可费会导致行业内耗加剧,甚至影响整个产业。‘专利流氓’借助专利权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了对专利权的滥用。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规制、不加区分,一概予以保护,那么将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董明珠指出。
随着我国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诉讼已经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存在部分企业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故意对现有技术提交专利申请,以进行恶意诉讼;或是低价购买他人淘汰的、即将过期、具有瑕疵的专利,通过恶意诉讼以索要高额许可费。此类行为违背了专利制度设计的初衷,极大破坏了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氛围。
针对如何严打“专利流氓”、规制恶意专利诉讼?董明珠建议严格专利审查标准,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将恶意专利诉讼的当事人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追究恶意专利诉讼主体的民事侵权责任,建立对恶意诉讼的惩罚性反赔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不诚信诉讼“黄名单”和“黑名单”,提高恶意诉讼的门槛及成本,减少恶意诉讼;编撰恶意诉讼典型指导案例,统一“恶意专利诉讼”的审判原则;在专利法中建立对非实施主体(NPE)的差异赔偿制度。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戒力度不足是我国打击商业秘密侵权的另一大掣肘。”董明珠表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的侵权赔偿额依据权利人被侵权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而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仅仅是“填平”原则的适用,仅能赔偿权利人的损失,不能起到对侵权者进行惩戒的作用。
董明珠建议:“我国应调整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取消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启动商业秘密刑事调查的前提条件,或者是用其他条件代替‘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这一要件,比如,商业秘密权利人为获得该商业秘密的投入成本,或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了弥补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采取的补救成本。”
“我国应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除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外,在原有法律条文中增加向受害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二是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董明珠建议。(冯飞)
(编辑: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