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专利保护 激励创新创造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4/25 19:47:00

  “要大力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十九大报告专门强调了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体现了中央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知识产权工作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的遵循和行动的指南。


  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各项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不断加强向全面从严转变,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多策并举、多管齐下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一个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包括审查授权,也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客观上需要形成一个保护的合力;要推动知识产权的严保护,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严厉打击,要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构建知识产权快保护这样一个保护模式,特别是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把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结合起来,实现一个协调联动,缩短保护的周期,提高维权的效果。”


  加大打击侵权力度


  严格专利保护,加大打击专利侵权力度,可以有效满足创新主体、市场主体与消费者需要,营造创新发展良好环境,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在加大打击专利侵权力度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创新专利执法监管方式、完善线上专利执法监管机制、强化专项整治行动等措施,充分履行政府监管职责,有效打击了专利侵权行为。


  在创新专利执法监管方式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运用网络方式与现场抽查方式,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发现专利侵权假冒线索,科学判断各地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发生率与执法维权需求度,为合理配置执法监管资源、确定执法办案力度提供充分依据。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加强专利侵权假冒风险监控,针对专利侵权假冒高风险企业与高风险商品,深化信息调查,强化风险研判,及时采取专利侵权假冒风险监控措施。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网络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断增多。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线上专利执法监管机制,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对经营者入网审核、日常经营各环节的专利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建立针对侵权假冒行为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强化与网络交易平台合作,加强对侵权假冒的预警监测和事前风险防范,及时发现和掌握专利侵权假冒违法线索;深化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协作调度机制,提升线上案件办理效率和线上转线下案件协作水平;针对线上专利侵权假冒线索,积极开展线下调查,依法进行快速处理;严格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专利行政执法监管,促进国内监管与跨境监管的结合。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


  推动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办案力度,提升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效果,可以防止和打击创新领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有利于提振创新者与权利人的信心。


  2017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全国专利行政执法“设计图”,制定出台了《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进度方案,围绕29条举措,分解出76项具体任务,制定了2017年至2020年的工作进度安排。各地纷纷结合自身实际,围绕总体部署制定“施工图”。上海、河南、新疆等十余个省、市、自治区及时出台细化落实方案。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专利侵权行为认定、证据规则、行政调解、执法证件管理及权属纠纷办理等方面的文件精神,河北、湖北、重庆、四川等地出台或修订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了执法办案的规范性、协调性与权威性。


  在利好政策的指引下,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知识产权保护“成绩单”:2017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6.66万余件,同比增长36.3%;其中专利纠纷办案2.81万余件(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办案2.73万余件),同比增长35%;发明专利案件占专利纠纷办案量比重达17.1%,提高5.8个百分点;查处假冒专利案件3.84万余件,同比增长37.2%


  与此同时,政策措施的不断创新,推动了各地执法办案工作的全面强化。2017年,全国31个省(区、市)中,执法办案量超过1000件的有15个,比2016年增加3个;年执法办案量同比增长的有29个;甘肃、福建、新疆和四川4地专利侵权纠纷办案量同比增长1倍以上。全年各类专利案件结案率98.5%,同比提高1个百分点;其中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结案率96.5%,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创新主体对专利行政执法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整体向好的同时,各地还涌现出了一些专利行政保护工作的佼佼者。“把‘江浙沪包邮’变成‘江浙沪专利执法联办’。”2017年4月,江苏、浙江、上海三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联合发起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倡议书,推动电商领域专利行政执法联动。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筹推进下,参与电商领域专利行政执法维权跨区域协作调度的地区扩大到22个省份,高效办理了大量电商领域专利案件,在全社会引起较大反响。其中,浙江省建立了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与电商平台之间的定期会晤制度、投诉机制制度、案件指导制度等,仅2017年前三个季度就处理投诉8万余起,全部结案。据统计,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办案量1.98万余件,同比增长51.1%,其中大部分案件在两周内结案。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进入新时代,身处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我们必须带头探索强化专利行政执法新路径,才能不负时代和社会的重托。江浙沪三地将进一步强化专利行政执法,促进电商等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努力探索专利行政执法的地方特色之路。”本报记者 冯 飞


典型案例

  

抖面机专利侵权案:保护创新被肯定


  2017年8月,湖北省襄阳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了一起涉及抖面机的专利纠纷案,根据专利法的相应条款,襄阳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付某侵权成立,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


  据悉,请求人耿某于2015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称为“一种新型抖面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6年6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521141837.4)(下称涉案专利)。专利权利要求书1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进行了描述:“一种新型抖面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机架上设有传送带,在位于传送带上方设有滚筒,滚筒与机架之间活动连接,滚筒外表面设有挑起面条的针刺,在机架上设有驱动滚筒转动及传送带运动的驱动系统”。目前,涉案专利权仍然有效。


  2017年,耿某发现付某未经其同意,制造、销售了使用涉案专利技术的抖面机(下称涉案产品),涉嫌侵犯自己的专利权。2017年8月18日,耿某向襄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侵权纠纷调处请求,请求襄阳市知识产权局裁定付某停止生产、销售等涉案产品,回收已销售的涉案产品,赔偿耿某经济损失70万元。


  襄阳市知识产权局通过比对涉案产品照片及现场查证,发现付某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结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特征结构完全一致。随后,付某向襄阳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手写送(销)货单,用以证明被请求人销售的涉案产品采用的是在先技术,不存在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行为。同时,付某还提供了《关于设备购销合同中“抓面输送机”与“输送抖面机”的情况说明》,就其所称的“抓面机”结构进行了描述。襄阳市知识产权局未采纳付某关于现有技术的抗辩。


  有专家指出,该案中,被请求人提交了多次证据,用以证明被请求人的涉案产品采用的现有技术,但皆因所提交的证据来源不确切、使用时间不明确、没有正规销售发票,其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和关联性,其抗辩未被采信。专利侵权纠纷中所提交证据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被请求人主张其实施的技术为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应该提供现有技术出版物或者有确切来源、销售或使用时间的产品实物及有关的辅助凭证,如产品说明书、产品图册、销售发票以及证人证言等。(张彬彬)


大米包装袋专利侵权案:加强监管受瞩目


  2017年2月,辽宁省盘锦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了一起因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权引发的纠纷。


  2014年9月12日,袁某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包装袋(通达米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并于2015年4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430345997.5)(下称涉案专利)。随后,袁某斌发现一家从事大米生产、销售的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其销售的一种大米包装袋与袁某斌的外观设计专利包装袋整体上相似。袁某斌认为,该公司以经营为目的销售带有相似包装袋的大米,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2017年2月13日,袁某斌以上述公司涉嫌侵权为由,请求盘锦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调解。


  2017年2月28日,盘锦市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后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袋的外观与涉案专利相比,两者在色彩、整体图案及布局上均近似,同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属于用于说明使用方法及功能用途的惯常设计图案,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盘锦市知识产权局认为,二者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2017年4月13日,盘锦市知识产权局下发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责令上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对于该案,有关专家表示,侵权的判定原则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主,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认定原则。大米作为最日常的生活用品,其面向的是最广的消费群体,因此在上述判断原则中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更为重要。因此,如果产品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那很可能构成侵权。该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多个方面相同或近似,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可以认定侵权成立。(张彬彬)


数字药品的专利保护

 

  最近,在微信朋友圈里有一段活灵活现的机器人的视频,机器人不仅有真人一样的面孔和身材,就连说起话来,也让人误以为是一位明星。这是最近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游戏开发者大会上亮相的数字人Siren。如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令人瞩目,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和医药的结合,为全世界的患者带来了福音。


  2017年11月13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了美国第一种含有数字摄取跟踪系统的处方药:ABILIFYMYCITE(带传感器的阿立哌唑片剂)。该款药品属于数字药品,获准用于精神分裂症治疗、躁狂症急性治疗以及与双相I型障碍相关混合发作的治疗,也可用作成人抑郁症的附加治疗。在这一数字药品系统的帮助下,患者可以通过智能手机追踪药物的摄入情况,同时医生也可以获取相关患者的信息。


  ABILIFYMYCITE系统由四部分组成:阿立哌唑片剂,其中内嵌了一款摄入性事件标记(IEM)传感器,用于跟踪药物摄入情况;MYCITE贴片(可穿戴式传感器),用于检测IEM传感器的信号并将数据传输至智能手机;MYCITE应用程序,通过兼容的智能手机,除为患者显示信息外,还可供医疗保健专业人士和护理人员使用。


  IEM传感器尺寸仅为1毫米,采用硅、铜和镁制成。与胃酸接触后,IEM内的镁和氯化亚铜发生反应,激活并驱动设备,将信号传输到患者身体表面的MYCITE贴片,而贴片则进一步将信号传输到智能手机,进而实现跟踪。根据药物包装说明书的介绍,传感器在大部分情况下可在30分钟内检测到药物的摄取情况。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款“药物—设备”组合产品上市,说明其支持新技术的开发并将其应用到处方药当中。可以预见,人们可以通过采用该类技术的其他应用程序,跟踪具有服药依从性问题的患者的其它药物的摄取情况,也可以追踪那些需要高服药依从度的其它高风险疾病的药物。同时该技术也可能用于监测药物滥用或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服药依从性。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这一批准可能会激励制药公司与医疗设备、半导体和软件公司成立更多创新型企业以开展数字药品设计和开发。


  值得注意的是,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数字药品的专利保护将成为另一个需要专利代理机构和创新型企业开展创造性合作的新领域。人们常说:“思考专利诉讼应该是从撰写专利申请开始。”一件高质量的专利在战略上的价值是不可低估的,其不仅可以成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也可以有效打击竞争对手。


  那么,数字药品如何获得高质量的美国专利保护呢?笔者建议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保护客体。对于数字药品而言,其最有力的保护应该是对数字药品本身的系统进行保护,这包括药物制剂、可摄入型传感器、摄入和治疗追踪方法以及与药物一起使用的改进型应用程序等。如果可摄入型传感器、摄入和治疗追踪方法以及与药物一起使用的改进型应用程序,自身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也可考虑单独提交专利申请。但是,自从美国最高法院就Alice案作出判决后,单纯的软件程序一般会被认定为抽象概念,被判定为不可专利的客体。因此,将软件程序与硬件绑定,包括与数字药品系统中的药物制剂绑定等,可以帮助促进应用软件程序进行执行的方法权利要求的授权。


  第二,发明的创造性。数字药品发明的新颖性应该不是大问题,毕竟将人工智能和某一特定药物的组合发明出来也是近年才出现的创新。但是,由于药物本身是已知的,可摄入型传感器、摄入和治疗追踪方法也可能是电子或医疗设备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用的信息,这对此类发明的创造性提出了挑战。此类发明的创造性可以基于与特定药物一起使用的改进型应用程序的创造性,或者依赖与整体的组合,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机械组合。由于药物医学具有不可预测性,这对特定药物的人工智能技术的选定和检测带来了不可预测性。另外,做好提供不可预测的更好效果的数据支持的准备,也很重要。


  第三,说明书的撰写。美国最高法院就Nautilus案作出判决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法院在对美国专利法一百一十二条下的说明书的清楚性、支持充分性以及可实施性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在美国提交专利申请的撰写者要尽可能地将发明创造的技术要点在说明书中阐述清楚,并通过适当的实施例以及必要的比较实施例将发明的不可预测的显著特征和效果解释清楚,这对于那些缺乏创造性、未来容易被挑战的专利申请尤为重要。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缜密的说明书的公开,向公众证明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日前,已经掌握了本发明的技术要点。杨烨烨 王宁玲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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