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聚合平台需“聚之有道”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7/13 9:27:00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就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针对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千杉公司)提起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千杉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的电视猫视频软件链接、播放来源于优酷网视频时,绕开设置的片前广告、视频暂停时广告的行为,并在收到裁定书后立即执行。据悉,千杉网络公司暂未就诉前禁令裁定提出复议。

 

  近年来,随着视频聚合平台的兴起,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纠纷也逐渐增多。有专家表示,视频聚合平台通过深度链接等技术,将分散的视频资源整合,在给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很可能踩到侵权红线。不仅如此,视频聚合平台屏蔽广告等行为会破坏视频行业的盈利模式,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如何避免侵权、与视频网站实现共赢才是视频聚合平台需要思考的问题。

 

  聚合平台引纠纷

 

  电视猫是一款主打视频资源聚合的平台,其搭载于智能电视或机顶盒等之中,为用户提供电影、电视剧、综艺、体育等多类视频内容的点播服务,以及中央电视台等电视台的直播节目。

 

  随着电视猫的推广,优酷发现,电视猫不仅盗播其享有合法权利的视频,同时还存在屏蔽片前、片中广告等行为。622日,优酷针对电视猫播放源自优酷的视频、绕开优酷网片前、片中广告等行为提出了诉前行为保全申请。随后,浦东法院作出诉前禁令的裁定。

 

  浦东法院表示,首先,电视猫与优酷均向消费者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电视猫的上述行为将优酷网的视频内容和其设置的与视频内容共同播放的片前广告、视频暂停时的广告相分离,足以使既不愿意观看广告也不愿付费的消费者转而使用电视猫。据此,电视猫的行为会损害优酷的合法权益,有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与此同时,优酷网与电视猫都拥有大量用户,如果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可能对优酷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在优酷已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

 

  事实上,在此之前,优酷与千杉公司已因多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簿公堂。早在20167月,优酷就先后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提起了数十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称用户通过电视猫在线观看优酷享有的独家网络版权作品,而相关作品均未获得优酷的授权。不久前,海淀法院就优酷诉电视猫侵犯《楚汉传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电视猫侵犯了优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电视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优酷经济损失8万元。

 

  视频聚合有风险

 

  近年来,伴随着视频聚合平台的兴起,随之而来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除了千杉公司多次被腾讯、乐视、搜狐等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以外,云图直播手机电视等视频聚合平台都曾坐上被告席。

 

  而此次法院发布的诉前禁令也并非是视频聚合应用领域的孤例。20177月,优酷针对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通过其沃视频手机客户端提供《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定时播放及回看服务的行为,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行为保全申请。随后,法院发布诉前禁令,责令上述两家公司立刻停止在沃视频上播放《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

 

  视频聚合平台为何频繁面临侵权诉讼?有专家表示,一方面在于视频聚合类平台本身面临较大侵权风险。视频聚合应用通常会借助搜索、转码、深度链接等技术,将分散于其他网站上的视频资源整合在聚合平台上,通过截取第三方网站的视频流,在聚合平台内的播放器中直接播放或跳转到第三方网站播放的方式给用户提供服务,如果视频未经授权,很容易引发侵权纠纷;另一方面,视频聚合平台对视频网站的盈利模式带来冲击,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我国视频网站多采用广告+免费视频会员收费+无广告视频、视频下载等模式,以此取得广告和会员充值收益从而盈利。而视频聚合应用通过技术手段屏蔽广告,提供免费观看、下载的服务,很可能左右用户的选择,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阮开欣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业界对于视频聚合平台是否侵权仍存在争议。在侵权认定上,视频聚合平台的侵权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或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统一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视频聚合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还存在服务器标准实质性替代标准两种观点。根据服务器标准,只有将作品上传到或以其他方式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的行为,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那么,如果视频聚合应用没有在网络中提供版权内容的复制件,则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要以被控行为是否属于上传等方式提供作品来判断;根据实质性替代标准,视频聚合平台使用的深度链接等技术将视频内容提供给用户,该行为可能产生市场替代效果,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损,因此,该行为应被定性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在内容版权较为分散的当下,视频聚合平台的创新模式的确给用户带来了不小的便利,但是,若以牺牲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来吸引用户,长此以往,势必阻碍整个视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损害用户的利益。阮开欣表示,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视频聚合应用应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视频网站积极合作,探索一条与视频网站合作共赢的发展路径。(张彬彬)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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