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台湾地区知名影评人谷阿莫制作的系列短视频被他人指控侵权。据了解,从去年开始,谷阿莫开始在微博上传使用电影作品素材的短视频影评“几分钟看完某某电影”系列。该系列主要有《两分半钟看完“五十度灰”》《7分钟看完“哈利·波特”》《6分钟看完“速度与激情1-7集”》等等,在网络上迅速走红,但其行为引起一些电影版权方的不满。近日,多家影视公司、平台起诉谷阿莫侵犯其著作权。对此,谷阿莫辩称其为合理使用。在制作短视频时,引用他人作品内容是否构成侵权,成为业界广泛讨论的热点话题。
短视频是指播放时间较短的视频,但是在娱乐圈,它还有一个第二含义:就是一些机构或者个人利用、改编、截取热门影视剧的视频片段或者画面,在进行剪辑、解说后制成的衍生小视频,由于这种小视频的播放时间大多在10分钟以内,因此被称为短视频。
对于短视频是否侵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参考美国版权法上的“转换性使用”标准,还是遵照我国著作权法上“合理使用”的规定,这种行为都不涉嫌著作权侵权,而是属于“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具体理由有二:首先,这种短视频对他人作品的部分引用相对于他人作品的整体来说数量不多,并没有构成对他人作品在实质意义上的表达“重现”;其次,这种短视频的制作目的主要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既不会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完全经得起“三步检验法”的测试。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第一,上述观点片面理解了“适当引用”的适用标准。“适当引用”具体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众所周知,“适当引用”是有数量限制的,即对他人作品的引用在数量上不能过多,以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很多人忽视了“适当引用”的数量限制还有第二层意思,即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本身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例如,在短视频中,尽管播放时间不及被引用影视作品的1/10,但是如果组成短视频的主要视频或者画面基本来自于他人作品,那么同样难以构成“适当引用”。
第二,很多人认为,一部影视剧从整体意义上才被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短视频只是从局部截取它的一些很短的片段甚至是若干画面,这些片段或者截屏并不是整体意义上的作品。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同样是错误的。对于一部影视剧而言,不但整体意义上构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且组成它的每段视频,甚至每一个画面(截图),单独都可能具有著作权。例如,在20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的新丽公司诉康凯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就电视剧中画面截图而言,电视剧作为一种“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独创性固然体现在动态图像上,但动态图像是由逐帧静态图像构成,各帧静态图像虽不是静态拍摄完成,但同样体现了摄录者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独特选择与安排,因此,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高度时,该图像同样可以构成作品。
第三,很多热门的短视频借用的影视素材往往来自当红的各种影视作品,其在各大视频网站的视频播放量动辄上亿次,为了吸引眼球和取悦观众,此类视频往往断章取义,不同程度曲解剧情画面,不但不能带动他人的影视剧销售,反而会流失相应市场的部分观众,在此背景下,有观点认为此类短视频没有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实在难以令人信服。(袁博)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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