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宣判12件案件彰显保护效果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4/26 16:53:00

  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12件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案件主要涉及专利权和商标权,案件当事人涉及霍夫曼-拉罗奇公司、阿里巴巴、路易威登马利蒂、巴黎贝甜、红星美凯龙等国内外多个知名品牌或较具影响力的企业。此次集中宣判,旨在彰显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现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能作用。


  这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胜诉案件当事人既有知名跨国企业,也有国内企业。二是侵权赔偿力度大。例如,贪玩公司和云蟾网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判赔300万元;三是充分有效保护技术成果。在多起专利案件审理中,通过技术专家或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有效查明涉案技术事实,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


  知名童鞋品牌“巴布豆”遭仿冒维权胜诉


  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巴布豆中国公司)系“巴布豆”系列图文商标的权利人或中国大陆地区被授权使用人,其发现广州巴布豆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包含“巴布豆”字号的企业名称,在相同的童鞋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州巴布豆公司在产品名称、外包装盒等处标注“广州巴布豆”,吊牌上印制“巴布豆机能鞋”字样,在外包装盒、购物袋、鞋身等处印有与涉案商标中狗头图形相同或近似的狗头图形,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同时,作为同业经营者,广州巴布豆公司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将“巴布豆”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在经营相同产品时使用,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广州巴布豆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巴布豆”字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广州巴布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广州巴布豆公司未经许可,在童鞋鞋身、外包装盒、购物袋、吊牌上单独或者混合使用与涉案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巴布豆”“巴布豆机能鞋”等字样及狗头图形,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次,巴布豆中国公司设立时间及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均早于广州巴布豆公司设立时间,且经过多年运营,巴布豆中国公司的“巴布豆”字号及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广州巴布豆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巴布豆”字号及系列商标,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应对“巴布豆”文字合理避让,现其仍以“巴布豆”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主观上具有攀附巴布豆中国公司商标和字号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其产品系由广州巴布豆公司生产的误认,或者认为广州巴布豆公司与巴布豆中国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故构成不正当竞争。再次,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酌定经济赔偿数额,以及根据合理必要性原则酌定合理开支均无不当,判决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亦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适应。因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册“芭黎贝甜”商标不实际经营使用不受保护


  芭黎贝甜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7年9月间陆续申请或者受让了“芭黎贝甜”“芭黎贝甜及图”等3个商标,该商标目前有效。该公司认为,汉涛公司在其经营的大众点评网上传了大量“巴黎贝甜”店铺信息,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艾丝碧西公司长期使用“巴黎贝甜”标识,但并未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似的服务上使用,未侵犯芭黎贝甜公司就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汉涛公司未直接实施对“巴黎贝甜”的使用行为,故汉涛公司亦不构成帮助侵权,遂判决驳回芭黎贝甜公司的诉讼请求。芭黎贝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芭黎贝甜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芭黎贝甜公司在取得涉案3个注册商标后至今未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其公司自成立至今,亦不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显然,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不具有使用意图,且存在谋取利益的行为,该行为不仅违反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且具有危害性。其次,艾丝碧西公司于2006年起在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巴黎贝甜”标识,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艾丝碧西公司使用的“巴黎贝甜”标识已具有一定影响,在此情形之下,芭黎贝甜公司仍申请注册了包括涉案注册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并依此主张权利,其诉讼行为亦具有不正当性,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严惩治重复侵权行为


  原告霍夫曼-拉罗奇有限公司系“用于存储试剂的试剂盒”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普瑞柏公司、被告齐嘉公司分别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试剂盒产品落入其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普瑞柏公司主张该被控侵权产品购买自被告康佳公司,故三被告均构成专利侵权,且被告康佳公司生产的试剂盒曾在另一案中被法院认定侵权,其系构成重复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普瑞柏公司、康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包含专利权利要求1、2、6、7、8、11、1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关于原告主张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2016)沪73民初835号案件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经查,两者均系试剂盒,差异仅在于试剂盒盒颈部下方是否连接有管状结构,故与涉案专利相对应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专利产品的售价、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尤其考虑到康佳公司系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酌定康佳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普瑞柏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决两家境外玩具企业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永福公司注册在日本,其于2012年5月申请名称为“可溶珠子玩具”的发明专利并于2015年9月获得授权,该专利目前有效。2016年2月,原告在被告杨某、皮某经营的锦晰公司淘宝企业店铺,购买了被告驼鹿公司生产的Beados Gems“Design Studio”、Beados Gems“Sunshine Suncatcher Activity Pack”、 Beados Gems“Theme Pack-Precious Pendants”三种珠子玩具产品。经对比分析,原告认为上述三种珠子玩具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告认为驼鹿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并由锦晰公司和慕莎公司共同许诺销售、销售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产品,均已构成侵权。锦晰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杨某和皮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依法应当对该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驼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32万余元,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下单和物流信息基本完整,能证明系由原告从锦晰淘宝店下单后购买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名称与驼鹿公司官网中的商品名称一致,外包装上产品组件信息与驼鹿公司官网记载的组件信息基本吻合。驼鹿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其生产,但并未提供证据。根据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记载的有关制造者、制造地的信息,可以认定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由驼鹿公司在中国境内制造。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5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亦未提供专利许可使用费参考,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别、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酌定被告驼鹿公司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本报记者 冯飞  通讯员 陈颖颖)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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