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蔽视频网站广告,浏览器二审被判侵权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9/27 15:37:00

  浏览器可以屏蔽在线视频网站广告的功能是“技术中立”,还是“非法搭便车进行牟利”?如今,有了答案。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快乐阳光公司)起诉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唯思公司)不正当竞争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唯思公司在其720浏览器中使用相关插件,拦截屏蔽芒果TV网站的视频广告,其实际使用的目的亦并非单纯为消费者谋福利,实质是为了增加浏览器自身的用户资源和谋求更多的交易机会。故唯思公司以技术中立进行抗辩,明显与事实不符。此外,被诉行为从长期而言则有可能令网络用户无法实现继续观看免费视频的需求,也没有提供其他等效的替代解决方案,对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将产生负面的、消极的影响。据此,判决唯思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等80万元。撤销了一审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起诉浏览器侵权


  快乐阳光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6日,为芒果TV的运营商。唯思公司则成立于2004年9月2日,经营范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等。


  快乐阳光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下称黄埔法院)起诉称,首先,快乐阳光公司通过向用户提供免费的影视内容,吸引用户访问其视频网站,用户以观看网站广告或者购买会员免广告为代价获得免费的视频内容,因此会员费和广告费是快乐阳光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唯思公司开发运营的720浏览器屏蔽快乐阳光公司网站相关广告,破坏了快乐阳光公司视频网站现有的正当商业模式,进而损害其正当商业利益,使网络用户利益和市场秩序都受到威胁,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唯思公司开发运营的涉案浏览器屏蔽广告实为非法“搭便车”而非“技术中立”。唯思公司利用插件拦截快乐阳光公司视频网站在免费视频前播放的广告,并将“广告屏蔽功能”作为主要宣传手段用以吸引用户,扩大用户群体、增加群体粘度,赢取更多的商机,是在快乐阳光公司正当利益受损基础上的获利,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再次,唯思公司运营的涉案浏览器启用屏蔽广告功能的唯一用途就是破坏快乐阳光公司已经建立的商业模式并据此牟利,不存在其他“合法的、不受争议的非侵权用途”,不应适用“技术中立”原则。据此,快乐阳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唯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110万元。


  唯思公司答辩称:首先,唯思公司研发的720浏览器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的时间均早于快乐阳光公司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时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或“搭便车”损害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获利的行为。其次,屏蔽广告的插件最早是谷歌公司研发和发布的,任何用户均可以下载使用该插件并达到拦截广告的效果,唯思公司设计涉案浏览器的目的是拦截不良信息、屏蔽恶意广告、净化网络空间,浏览器广告屏蔽功能不具有任何破坏商业模式的针对性,而非快乐阳光公司所说的“唯一用途就是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唯思公司的720浏览器符合技术中立原则。再次,快乐阳光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亦显示720浏览器最后一次更新日期为2015年9月18日。唯思公司未在该浏览器中获利,其后再未进行更新。唯思公司在得知该浏览器涉及诉讼后,立即去除屏蔽插件,快乐阳光公司对此亦确认。


  一审认定浏览器未侵权


  黄埔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第一,快乐阳光公司与唯思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第二,唯思公司屏蔽快乐阳光公司视频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若唯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对快乐阳光公司的何种民事责任。


  其中,在唯思公司屏蔽快乐阳光公司视频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上,黄埔法院认为,快乐阳光公司所诉唯思公司实施的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应当适用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未予明确条文定性,故在判断唯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快乐阳光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时,当依照此法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分析。该案中,唯思公司浏览器中屏蔽视频广告的插件,并非专门针对快乐阳光公司的视频广告业务而开发,对快乐阳光公司不具有特定的恶意,没有违反行业公约中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唯思公司的行为既未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未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


  此外,黄埔法院还认为,即使唯思公司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快乐阳光公司的网站运行有所妨碍,但唯思公司并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因此,对于快乐阳光公司的“免费视频+广告”商业模式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唯思公司的行为使该商业模式受到破坏就具有不正当性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黄埔法院驳回了快乐阳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浏览器侵权


  快乐阳光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唯思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对快乐阳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唯思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诉行为是唯思公司通过720浏览器设置的功能拦截屏蔽了快乐阳光公司的芒果TV网站视频中合法经营的广告,从法律性质而言唯思公司干扰和影响的是快乐阳光公司对于其网站内合法经营的广告播放内容的处分权,属于对他人处分权的侵害行为。根据关于互联网广告的部门规章、互联网的行业公约、互联网的行业惯例以及分析被诉行为的法律性质,唯思公司的被诉行为属于违反了互联网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一方面减少了快乐阳光公司本应享有的会员用户数量以及会员费,另一方面导致芒果TV网站视频广告价值下降以及快乐阳光公司的广告收益减少,从而使快乐阳光公司利润减少甚至可能无法填补免费播放视频的运营成本而难以为继。据此,唯思公司的被诉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在被诉行为是否符合技术中立的原则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唯思公司在浏览器中使用插件拦截屏蔽芒果TV网站的视频广告,其实际使用的目的亦并非单纯为消费者谋福利,实质是为了增加浏览器自身的用户资源和谋求更多的交易机会。故唯思公司以技术中立进行抗辩,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规模、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快乐阳光公司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决唯思公司向快乐阳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0万元。(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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