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热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10/31 7:02:00

  聚焦年度热点问题,汇聚资深专家研讨,日前,第八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在深圳召开,与会嘉宾围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如何确定、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等主题进行了集中、深入研讨,引起热烈共鸣。


  此次研讨会由深圳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广东)基地、深圳大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共同主办,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承办。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大学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深圳大学由此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在全国5所高等院校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之一,也是华南地区和广东省唯一的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基地。该基地设立以来,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研究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大学已经连续3年在全国高校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排名中第一,而且连续3年位列全球高校PCT专利申请排名前20名,2018年更是超过了哈佛大学,在全球高校PCT专利申请量排名中位列第三。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如何确定


  顾名思义,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包含在各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且在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标准必要专利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日趋重要,围绕这些专利产生的侵权案件相应地增多。在此类案件中,如何在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下确定专利许可费率往往是难点之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芮松艳认为,费率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是这个复杂性更多地体现在双方当事人谈判的环节。目前较常用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TOP-DOWN方法,TOP指行业累计费率,DOWN指专利权人需要收取的费率;二是可比协议方法,就是参考其他基于相同专利达成的许可协议中确定的费率。两种方法的侧重点不太一样,TOP-DOWN方法可能更多地侧重于是否公平、合理,而可比协议方法更多地是证明是否无歧视。


  作为国内处理标准必要专利涉外纠纷最早的团队之一,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知识产权官胡毅从2011年开始处理国外的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截至目前,他们在美国的相关诉讼超过180件,在欧洲相关诉讼超过80件。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例进入司法程序并走进公众视野的只是冰山一角,其实更大量的此类问题都是双方在协商、谈判中解决。” 胡毅表示,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确定包含多种形式:一次性支付,就是双方约定在一个时间周期内达成一个特定的许可价格,这种方式占此类争议解决方式的绝大部分;按产量支付,要求双方对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的大体区间的认知,基于销量收取许可费;综合付费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协商出不同的费率。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标准事务副总监胡欣则认为,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时候,还应当考虑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技术领域情况有所不同,根据产业的特点来确定适当的许可费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烨曾代理过最受关注的华为公司诉美国数字交互集团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他认为,目前许可费率确定方式仍然存在争议,希望司法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能够坚持将价值配置给价值创造者。


  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在全球贸易将各国紧密相连的大背景下,商标平行进口现象屡见不鲜。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商标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商标权属于同一个商标权人所有或者商标权人之间有许可或控制关系),且未经进口国商标所有人或者其授权人的许可,第三人从出口国进口并销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大都支持了平行进口行为。但是,仍存在一些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形。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张玉敏认为,平行进口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贸易政策问题。“我甚至认为,允不允许平行进口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来作决定,也就是从贸易政策上看哪一种规定对于我国比较合适。”张玉敏表示,平行进口事实上是一个权利用尽的问题,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而是让各国另行规定,我国的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没有禁止平行进口的规定,所以,应当允许平行进口,我国商标法可以对此作明确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庭长张晓津在发言中表示,在处理商标平行进口案件时要妥善处理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合理平衡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利益和国家贸易政策。从商务部发布的有关数据可以分析得出,允许平行进口对于消费者的利益有非常大的保护,而且也对我国对外贸易有促进作用。


  张晓津表示,对于平行进口行为,以不侵权认定为原则,以侵权为例外。这个原则是因为基于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销售正品的行为不破坏商品来源,因此不构成侵权。基于商标同时具备保障商品品质的功能,包括宣传的功能等等,有可能会损害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因此可能会有认定构成侵权的例外。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则建议,避免平行进口构成侵权,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确保是正品或真品,无实质性差异;要提供合法来源,并提供证明;不以任何形式改变标识;指示性合理使用范围内要使用商标标识。


  此次会议研讨的主题还包括短视频是否以及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如何处理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等。据了解,来自全国各地的300多名知识产权从业人士参加了此次会议。(本报记者 祝文明)


  (编辑:曹雅晖)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