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关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新型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0/4/29 13:02:00

  近日,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通过线上会议举行。


  会上,来自司法审判领域、学术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多方代表,就“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类电作品” “网络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问题”“玩家在游戏画面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司法实践和行业发展中的核心关切问题展开讨论。


  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构成作品?


  移动互联网时代,技术的发展改变市场原定的垂直行业市场格局,以网络游戏为核心的游戏直播、电子竞技、游戏短视频等衍生行业不断融合共生。


  易观互娱高级分析师董振认为,我国目前游戏行业各领域业态之间交互增强,以游戏短视频和直播为代表的新型泛娱乐视频市场大融合趋势日益明显。《2020中国新型泛娱乐视频行业专题分析》报告有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新型泛娱乐视频行业规模达到1552.7亿人民币。


  5G、云计算、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为新型泛娱乐视频平台带来机遇的同时,商业模式的变革、行业竞争的加剧、新业态的崛起也给行业发展带来挑战,网络游戏及其衍生行业的版权治理、竞争规则确立等问题引发行业持续关注和讨论。


  作为核心产业,网络游戏的版权保护近年来已经逐渐明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201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讲话中提出,要妥善运用著作权权利的兜底性规定和独创性裁量标准,对于确有保护必要、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客体或者客体使用方式,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作品类型或者运用兜底性权利给予保护,保护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将网络游戏的保护采取分元素进行保护的模式,近年来已有相关判例出现。2019年9月,在国内首例游戏地图侵权案中,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者荣耀》游戏地图缩略图、场景地图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2019年底,历时5年之久的网易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锤。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网易《梦幻西游》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秦元明表示,在游戏作品保护问题上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可以采取分类保护的模式,例如通过计算机软件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加以保护,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将游戏动态画面整体作为类电作品加以保护。


  “最新版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稿)》,通过视听作品来取代了原有电影和类电作品的规定,使得著作权回归到关注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这一制度设计初衷,这也为网络游戏动态画面的属性认定扫清了障碍”,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在会上表示。


  直播平台对网络游戏进行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作为网络游戏的衍生行业,游戏直播、电子竞技、游戏短视频等新型行业, 一方面反哺游戏行业,推动游戏行业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各垂直行业之间的竞争也催生新问题,其中,平台对网络游戏进行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成为近两年游戏厂商与直播平台聚焦的核心话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韦之表示,对于网络游戏直播是否可以被扩张解释为合理使用这一问题应当持谨慎态度。


  在网易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中,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华多公司未经许可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涉案游戏,并从直播业务中抽成获利,并非单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情形,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合理使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应当是对作品进行盈利和商业化利用的行为。当下,在游戏直播市场已经构成游戏版权人衍生市场的背景下,未经授权的游戏直播行为给游戏著作权人的潜在商业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害,因此无法构成合理使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表示道。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祝建军也认为,无论是游戏主播的个人直播,还是对游戏电竞比赛的大型在线直播,都应该被看作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人享有的对于作品新的控制权利范围。游戏直播行为从平衡各方利益角度来讲,不宜看作是合理使用行为,而应当事先获得游戏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4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第二条明确规定,从事网络游戏衍生产业经营活动的,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益,诚信经营。


  “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相关产业领域越来越广泛,围绕游戏衍生出的周边行业也迅速发展,游戏周边和衍生行业经营者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在先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会上,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副庭长王晓明对《指引》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了解,该《指引》是国内第一个以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为研究对象,涉及到全行业各类主体、各类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综合性审判文件。


  玩家对网络游戏直播是否构成新的创作?


  作为一个快速增长的新兴行业,游戏直播行业的发展带动了周边产业的发展,催生出了主播、主播经纪人、游戏陪练、电竞数据分析师等职业。游戏直播行业涉及的利益主体复杂,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多法律纠纷及新问题讨论。


  对于游戏主播对网络游戏进行直播时产生的画面,是否构成新的创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助理陈中山认为,应当综合考虑游戏本身提供的创作空间,玩家所产生的内容是否属于独创性表达,游戏开发者、运营商与玩家就知识产权的规定等多项因素。


  当前,主流游戏预留的探索自由度都比较低,玩家难以形成独创性表达。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扬明确反对将游戏玩家认定成为游戏作品的表演者。李扬认为,表演者的表演活动必须具有个性化的表达,但是不同玩家操作形成的游戏动态画面都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并不存在个性化表达可言。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认为,将游戏玩家认定成为游戏作品的表演者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对于游戏主播来说,若构成表演者,不仅需要获得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还需要获得屏幕上出现的所有人物背后操作玩家的许可,因为游戏画面不是单一玩家操作形成的。


  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指出,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要有利于我国游戏产业的发展壮大;要贯彻利益平衡思想,将网络游戏产业链条上的多方主体利益都纳入考量范围之内,平衡权利人、平台、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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