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保护迈上新征程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0/12/1 9:54:00

  对话背景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值得关注的是,新修改的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由现在的10年延长至15年,并首次明确产品局部设计也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这两项重要变化,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那么,新变化解决了实践中的哪些问题?有何重要意义?本期《维权·对话》邀请专家、法官和律师,请他们从各自视角对这一新变化进行解读。


  对话嘉宾


  许春明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蔡 伟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雷 电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记者:新修改的专利法为何要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延长至15年?保护期限延长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许春明: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至15年,主要原因是为了适应我国即将加入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下称《海牙协定》)。《海牙协定》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共同构成工业产权国际合作的三大体系。海牙体系通过一次申请多国保护的方式,可以满足企业对简便、快捷的外观设计多边注册程序的需求,大大降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成本。但是,目前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还不能满足《海牙协定》要求缔约方提供不低于15年保护期的最低要求。中国是全世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量最大的国家,加入《海牙协定》将有助于推动中国创意、中国设计和中国制造更好地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满足企业向外申请的需求。


  另外,外观设计为“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存在实质性区别,外观设计的创新在于产品形状、图案的创新,而非技术特征的创新,因此,适当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不但不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利益失衡,更能激励设计人和企业更加注重外观设计的不断创新。


  蔡伟:工业品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保护设计成果、激励创新创造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延长至15年,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两点:一是满足创新主体的多元化需求。外观设计涉及领域广泛,产品生命周期长短不一,对产品外观设计保护周期的需求也存在多样性。延长保护期限有利于满足需要较长保护期限行业的需求,使产品的存活周期更长,也能促进产品设计风格的延续,且并不会对需要较短的保护期限的行业产生负面影响。二是与国际主流标准相适应。由于我国企业在境外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明显增加,为适应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需要,加入《海牙协定》是一大趋势。而《海牙协定》要求缔约方至少给予外观设计15年的保护期限。所以将保护期延长至15年是和世界专利保护制度同步,同时也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的工业创新能力提升,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


  雷电:此次专利法修改延长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主要是为我国加入《海牙协定》作准备。目前全球已有74个缔约方91个国家加入了《海牙协定》,美国、日本、韩国、欧盟、俄罗斯等主要国家和地区都是海牙协定缔约方。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该协定,加入以后,我国申请人在其他缔约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及获得保护,将会更便捷。根据《海牙协定》的规定,缔约方需要对外观设计提供不低于15年的保护期。此次专利法修改正是为了满足协定的该条规定而修改,当然客观上也加大了我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力度,更有利于鼓励设计人积极创新,创造出更富美学和独创性的优秀设计。


  记者: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现行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规定10年保护期限,这种规定存在哪些问题或者不足?


  许春明:专利权的期限是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禁止权的期限,在该期限内,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期限届满,该专利进入公有领域。专利权期限的确定,是平衡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一方面尽量使专利权人取得应有的经济利益,激励发明创造;另一方面,不能给予权利主体永久的禁止权,而应给予社会公众充分利用他人发明创造的权利,从而在更大程度上推动全社会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因此,专利权期限的确定是一个国家专利制度的政策选择,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本国的专利权期限。


  的确,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会受到动态影响。基于利益平衡原则,专利权的期限在理论上应当适当调整。一方面,新经济、新技术的发展及普及,使专利权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从而影响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取得,从加强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应该延长专利权期限;另一方面,新经济、新技术的发展及普及,又能使专利权人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其应得的经济利益,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全社会的技术创新,应该缩短专利权期限。可见,专利权期限的调整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因此,绝大数国家不会轻易调整专利权期限,专利权期限保持长期稳定不变,以保持业已形成的利益平衡关系。调整专利权期限往往是因已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应规定的改变或者为加入国际条约而相应地对国内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蔡伟: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全社会的创新能力和效率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最显著的表现就是我国各类专利申请量大幅提升,其中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已居世界首位,有关加强外观设计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但相比许多发达国家,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只有10年,这个保护期限显然较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不利于保护创新。创意设计是典型的创新型经济,贯穿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是提升文化软实力和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支撑,是促进消费升级、催升新兴业态的重要途径。保护期限太短,会使一项好的外观创意太早沦为公知设计,无法延长产品生命力,不利于企业提升和发展。二是不利于鼓励创新。一项外观设计从创意策划到具体设计再到提出申请并获得授权需要一定的周期,企业为了创新,往往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成本,保护期限太短,不利于企业依托产品回收成本、创造利润及占领市场,无形中打击了企业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雷电: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目前对外观设计专利设置10年保护期,其主要问题在于和一些主要国家及国际协定的规定不一致。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与著作权制度中的实用艺术作品较为接近,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因此一些主流国家往往也给外观设计设立了较长的保护期限,例如德国为20年,韩国20年,英国25年,美国15年等,相比之下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偏短。


  记者:新修改的专利法增加“整体或者局部”的表述,明确给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这一修改解决了实践中哪些问题?具有怎样的意义?


  许春明: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增加了“整体或者局部”的表述,这是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对象的扩大,属于重大修改。现行专利法只保护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现行《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现行专利法只保护整体外观设计而不保护局部外观设计,就带来了难以遏制局部“抄袭”外观设计的问题,也带来了用户图形界面(GUI)等新型外观设计难以有效保护的问题。按照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认定规则,只是使用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局部设计,因未构成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专利侵权。而外观设计的创新之处往往就在于几处局部设计,而非产品的整体外观。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不以可分割或可单独出售或可单独使用为必要,设计人就可以不受产品或部件整体的限制,将产品的某一局部所作出的创新设计申请专利获得保护,必然有效扩大保护范围进而有效遏制局部“抄袭”,激励企业更注重外观设计的局部改进和创新。对图形用户界面(GUI)而言,按照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要与其产品的外观相结合,导致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受到限制。明确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作为产品的局部设计就能得到专利权保护,这既适应了GUI等新型外观设计的发展,又能有效激励新型外观设计的创新。


  蔡伟:国际上当前对外观设计的主流规定,除了前述15年的保护期限,也包括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保护范围。此次修改将局部外观设计明确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也是为了解决成熟产业领域创新乏力的问题。由于成熟产业领域产品外观的改进余地不大,很多创新型企业遭遇发展瓶颈。这种情况下,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是促进和提升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这一修改最现实的意义有三:一是局部外观设计作为整体设计的拓展和延伸,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能够在专利挖掘的深度和广度上提供更多元化的策略导向,激发构思潜能,激励创新创造;二是摆脱以往对整体设计的限制,局部设计完全可以通过不同的组合方式提交多件申请,这有利于降低申请成本;三是从立法上切实填补了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空白,能够在司法维权和行政执法层面为解决侵犯他人局部设计的侵权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这对遏制当前多发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创新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雷电:局部外观设计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采用的外观设计保护方式,即在外观设计图中,将需要保护的部分用实线表示,不需要保护的部分用虚线表示。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即我国不对产品的局部设计进行保护,只能将袜子、帽子、杯子整体外观进行保护。


  但是随着工业设计的发展,产品整体的设计空间越来越小,对产品设计的改进往往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局部,侵权人往往也只抄袭有显著设计特征的局部。如果仍坚持只对产品整体设计进行保护,局部有价值的设计可能被湮没在整个产品的惯常设计之中,无法彰显其设计价值。例如对电视机开关键的设计,相对于整体电视而言,就可能被认为是局部细微变化而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修改后的专利法认可了对产品局部的设计创新,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更加全面,减少了规避侵权的可能性。(本报记者 姜 旭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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