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3/5 10:23:00

  围绕标准必要专利发生的法律纠纷,之前主要集中在电子通信领域。随着技术标准的不断迭代,以及技术应用跨领域融合的不断深化,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逐渐呈现出新趋势:一方面,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已不限于电子通信领域,而是逐渐向其他领域拓展;另一方面,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已经不只是“大玩家”的“独家专享”,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也可能会陷入其中。


  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风险已经有向多领域以及中小企业扩展的趋势,如何更高效地预防、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已经成为业内关注的课题。2019年2月,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组织埃因霍温理工大学、慕尼黑工业大学以及其他独立专家,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评估体系建设进行了初步研究。


  降低侵权风险


  标准制定组织为了避免所制定的标准中涉及的技术因被授予专利权而对标准的推广造成阻挡,因而普遍施行标准专利声明制度。标准必要专利的声明,即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标准组织成员向标准制定组织披露其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或者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有可能成为制定中的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目前,各大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如国际电信联盟、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学会、欧洲通信标准协会等,均在各自的规程中规定组织成员应当向标准制定组织披露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同时,在标准组织成员向标准制定组织披露后,还需要向标准制定组织承诺其将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原则给予未来标准使用者以专利许可。


  其中的“合理”原则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要合理,不应当过分高从而实质性阻碍相关标准的推广。虽然“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被标准制定组织普遍采纳,但是其只是原则性规定,并无具体的实施标准和强制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理费用的最终确定,还是完全基于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和标准实施者通过磋商单独达成。


  在许可费磋商中,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往往希望借标准必要专利尽可能多地获利,有可能导致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利用标准必要专利的地位进行专利劫持,或导致产品涉及多个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总和严重不合理形成许可费堆积。与此相对,标准实施者则希望取得的专利许可费可以客观反映标准必要专利真实价值。而实际上,因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无法达成一致导致诉讼,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常见原因。


  已有学者指出,造成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和标准实施者对于合理的许可费用存在分歧的深层次原因之一,是标准制定过程中标准制定组织成员向标准制定组织披露的专利信息不透明。目前,标准制定组织成员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披露专利信息完全基于自愿,且标准制定组织并不会审核成员披露的专利信息,也不会雇佣第三方进行独立审核。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存在以下透明度偏差:


  一方面,披露专利信息可能存在错误。组织成员虽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向标准制定组织披露了可能成为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信息,但在相关标准实际通过后,其披露的专利最终并未囊括在最终的标准中。部分重要技术领域的研究结果显示,如果对所有披露的专利进行严格审查,只有10%-50%的专利是真正标准必要专利。


  另一方面,标准组织成员有可能蓄意扩大披露专利的数量来谋求更多利益。当前的披露规则实际上赋予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天然的动机尽量多地申请,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甚至可能导致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及市场影响力来进行专利劫持行为。这种将不在标准技术范围内的专利进行披露的行为进一步加剧了披露专利信息的失真度,增大了标准实施者陷入纠纷的风险。


  目前,标准实施者在评估其产品是否落入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的信息来源,只有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专利披露数据库,鉴于上述披露专利透明度不足的现状,基于专利披露数据库的分析结果必然也存在较大的偏差,导致分析结果可参考性差,也不能有效地降低陷入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风险。


  综上,如果存在一个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的评估体系,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成因,不仅有利于标准实施者进行有效的侵权比对,从而避免陷入标准必要专利的纷争,也可促进更有效、更快速的专利许可谈判,并对确定合理的许可费也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评估体系


  基于前述原因,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自2019年2月起开展了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评估的初步研究。在研究中,研究小组分别对欧洲诉讼案件判例中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的评估、大型知名商业专利池对池中专利的评估、日本特许厅的专利必要性评估系统等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现有评估体系的优缺点,形成了评估体系设想。


  初步研究报告认为,在评估制度方面,成立一个对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评估有监管职能的独立实体是一个有效的方案。该独立实体承担的职能是实施评估,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评估人员方面,研究小组使用若干专利样本,研究了不同类型的评估人员的评估结果,发现如果选择专利领域从业人员进行评估,专利必要性评估结果的一致性表现较好。其中,专利审查员的评估结果的一致性可以达到84%。评估机构方面,研究报告特别强调了官方机构的优势。


  此外,研究报告还特别提出了设置专利必要性评估结果挑战机制。任何人如果不认可专利必要性评估结果都可以对该结果发起挑战。


  在评估技术方面,研究报告特别强调了“经过认证的简要权利要求比对表”的重要性。比对表的内容为一页纸的简短内容,记载了专利的权利要求对应特定标准的哪部分而言是必要的、为什么必要、以及如何必要的信息。这样的比对表提供简明扼要的信息,十分有利于标准实施者对其产品是否侵犯特定标准必要专利的评估。并且,该比对表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也具有积极的意义,有助于权利人更高效、迅速地开展涉及专利许可的谈判,并能更客观地确定许可费率。


  助益企业出海


  该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评估的初步研究虽然是在欧洲范围内进行的,但是鉴于标准的国际化属性,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评估体系未来有可能会发展为国际化体系,对于我国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以及标准的实施者,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评估体系十分必要。我国在国际标准中的必要专利数量不断增加,必要性评估体系可以提供给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更加有效的专利必要性信息,在权利人向外许可专利确定合理的专利费、促进许可谈判更加快捷有效地进行非常有帮助。同时,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必要性评价报告也对标准实施者实施的技术是否侵犯标准必要专利的判定带来帮助。


  另一方面,我国越来越多的创新型科技企业不断发展并走向国际。专利必要性评价报告也有助于我国标准实施者在与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进行许可谈判时,更加容易确定合理许可费。


  总之,一个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评估体系将是未来更好地平衡标准推广和专利保护的有效机制,对于降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风险,有效促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成功,快速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具有重要意义。(韩兴谦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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