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静:规制“洗稿”行为,维护原创者的知识产权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3/12 17:41:00

  近年来,我国的内容产业依托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很多优秀内容作品从线下转移到互联网,内容点击“10万+”日趋成为自媒体追求的目标。受此驱动,对他人作品进行内容篡改、语序调整、结构重塑和表达转换,将他人作品“包装”为自己原创作品的“洗稿”现象开始频繁发生。刚刚过去的2020年,余杭法院对“洗稿神器案”的审理以及网络上有关郭敬明、于正抄袭案的热议再次让“洗稿”现象成为热门话题。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表示,“洗稿”现象不仅打击了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提醒我们要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对于原创者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彭静看来,自媒体“洗稿”现象屡禁不止主要暴露出三个方面的问题。


  在制度层面,按照“思想与表达分离”的原则,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作者对思想的表达,而“洗稿”者正是利用了这一法律漏洞,在文字表达上下功夫,力求与原创作品之间在文字表述上达到90%以上的差异,使“洗稿”行为的侵权认定困难重重。


  在平台审核方面,传统的查重技术对作品原创性难以实现有效预防。从具体监管措施来看,现有平台监管主要采取用户投诉合议、平台核查和封号处理等措施,“自律机制”下的措施难以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


  在精准打击方面,通常“洗稿”对原创作品的选定及进行“深度”加工建立在多篇原创作品基础上,维权方往往涉及多个作者,由于形式隐蔽,被原创作者发现机率非常小,难以“联合维权”。即使能够发现“洗稿”行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措施,监管部门对“洗稿”行为的审查往往需要专业、复杂的程序运作,难以保障打击的及时性。


  对此,彭静认为,应有效规制“洗稿”行为,切实维护原创者的知识产权。


  “建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洗稿’明确列为侵犯版权的法定情形,同时规定‘洗稿’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建议立法部门完善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方法,增加‘洗稿’的条文规定,确保治理‘洗稿’行为有法可依。”彭静表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总结我国执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查处“洗稿”行为的专门性规定,明确查处“洗稿”行为的责任部门、查处方式、具体程序以及救济方式等。同时,组建专家委员会对“洗稿”行为进行认定,并加强社会公众对洗稿行为的规范监督,以确保查处的程序正当和结果公正。


  鉴于此类案件持续增多,彭静建议,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专业性,持续加强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建设,统一“洗稿”行为的裁判标准。在总结“洗稿”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洗稿”案件认定机制和统一裁判标准,实现对“洗稿”行为的准确定性和依法裁判,切实发挥知识产权的保护职能。


  “‘洗稿’行为具有随时性、隐匿性等特点,在加强职能部门监管和助力原创者维权的基础上,还要强化互联网行业对‘洗稿’行为的自律性监管,强化宣传‘洗稿’行为的违法性,完善‘洗稿’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和投诉处置机制,加大对‘洗稿’行为和相关主体的惩治措施,做到对‘洗稿’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彭静如是说。(本报记者 吴珂)



(编辑:李星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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