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的“北互实践”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4/28 14:25:00

  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于2018年9月9日,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网著作权案件。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首都“四个中心”建设,积极应对数字经济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科技动能与司法效能深度共生、案件审理与规则提炼双向发力、司法与社会多元共治,发挥功能性法院司法职能,持续提升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以裁判树规则,校准网络知识产权发展新航向


  互联网经济模式与技术融合带来诸多新问题、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不断健全典型案例培育机制,强化规则引领力,努力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网络社会治理、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贡献司法智慧。


  积极探索新型客体保护规则


  对新创作客体作品属性的认定,是审理涉网著作权案件中常常无法回避的问题。


  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催生出大量的新型创作客体——聊天表情、百科词条、延时摄影、十几秒的短视频、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戒指设计款式、人工智能创作内容……这些构成作品吗?尤其是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和深化,人工智能利用算法及大数据分析不断介入甚至部分取代了人类的创作行为,引发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新型客体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的广泛讨论。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审理一系列知识产权案件,积极探索新型客体保护规则,鼓励新技术应用及新成果分享。


  在全球首例“人工智能”著作权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对计算机软件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及如何保护的问题进行了司法回应,认定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涉案软件生成内容虽不构成作品,但该内容凝结了软件使用者的探索和投入,为促进信息传播和文化繁荣,应赋予软件使用者相应权益。


  “给予新类型创作客体‘作品’身份,规范其授权与流转,从而促进整个创作市场的活跃,这对互联网产业繁荣有序发展非常重要。”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介绍。


  准确认定新型传播行为法律性质


  数字经济背景下,多行业融合发展,版权领域产业生态发生着新的变革。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不断革新作品的传播形态和传播方式,作品利用行为呈现出新特点。卢正新介绍,“网络用户片段式、截取式地使用已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及传播,引发大量侵犯著作权纠纷,需要在个案中对合理使用范围予以准确界定。”据卢正新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配音秀”侵权案、“见字如面”侵权案、“听电影”侵权案等均涉及对作品的部分使用,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了前述使用行为实质呈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内容,均构成对他人作品的侵权。


  在一起“共享会员”侵权案中,被告利用技术手段将购买的13个优酷视频会员账户有偿“共享”给数以千计的网络用户使用。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该行为实质是以极低的成本攫取他人的合法商业资源,以损害对方的经营利益为代价牟取自身利益,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部分互联网企业以商业模式创新为名行侵权之实,损害权利人利益,面对这种情况,需要司法裁判及时纠偏。”卢正新说。


  合理界定新型网络平台责任边界


  在以“用户创造内容”为特征的Web 2.0环境下,网络用户与网络平台关系呈现新的特点。网络平台深度参与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用户协议与网络用户共享权利、分享收益,应当对侵权行为负有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在“直播间演唱歌曲”案中,平台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其享有主播直播视频的全部知识产权等利益,北京互联网法院据此认定平台从涉案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以平台未采取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为由,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在“配音秀”侵权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平台的商业模式具有诱导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的极大风险,且平台从侵权视频的传播中直接获利,因此以平台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为由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


  坚决遏制违反诚信原则不法行为


  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空间的不法行为危害着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个案审理旗帜鲜明地向互联网乱象及不诚信行为亮明司法态度,为网络行业的创新和高质量发展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在一起“淘宝恶意投诉”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行为人利用伪造的司法文书进行知识产权虚假投诉,导致平台错误采取删除链接等措施,客观上对平台的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影响,应当对平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审理结果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错误通知”条款的立法精神一致,遏制了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维护了网络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得到行业关注。


  “刷单”虚构交易量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极大损害了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这种行为却在网络环境中屡见不鲜。在“I DO戒指”著作权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以鲜明的司法判决认定,经营者应自行承担其通过“刷单”虚构交易量、牟取不当利益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在无法查明实际销量的情况下,认定以“刷单”销量作为原告损失的计算依据。


  通过“网站备案主体审查”行政处罚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原告作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履行与其审查能力相匹配的核验义务,应对因其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的虚假备案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从源头上减少规避网站备案监管的不法行为发生。“看似是个案的审理,其实我们调研了百余件涉网著作权侵权案件。”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颜君介绍,部分不法网络用户通过受让他人的停用域名,违规沿用他人未及时注销的网站备案信息,搭建侵权信息传播网站,从而规避网站备案制度,实施侵权行为,甚至涉嫌著作权犯罪。


  “我们希望发挥判决的示范效应,发挥司法建议的敦促作用,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颜君说。


  以治理助发展,破解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新难题


  紧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针对影响和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破解难题、补齐短板,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是互联网时代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要求。北京互联网法院紧跟互联网经济模式与技术融合新趋势,在技术赋能司法、审判方式改革、赔偿标准提升等方面形成整体合力,着力破解互联网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得到持续提升。


  破解“举证难”


  针对电子证据存证难、易篡改、验证难等痛点,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伊始即主导建立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为打通行政版权登记信息与司法审判数据的壁垒,进一步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2020年9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发布了“版权链—天平链协同治理平台”,鼓励针对作品权属、授权证据进行版权登记备案,推进权属登记的确权规则与司法认定规则实现“双标统一”。


  通过版权链与天平链“双链对接”,实现版权登记信息实时交互、高效调取,确保版权数据真实可信,大大降低了权利举证和法官验证难度。权利人在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作品登记的同时将数字版权证书存储到“版权链”中,如果发现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仅需提供“版权登记号”,法院即可“一键调取”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存档的涉案作品版权登记材料,并进行区块链跨链验证,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成本,提升了证据的可采信程度。2021年3月16日,全国首例依托该平台取证、验证的著作权案件宣判,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认定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并予以采信。


  化解“周期长”


  2020年7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外发布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调研报告,2021年4月,又对外公布了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显示其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中,约八成的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类型化、同质化特点,且此类案件的起诉主体较为集中。以2020年全年为例,起诉案件数量排名前10的主体共计起诉8634件,占北京互联网法院总收案数的29.8%,具有较明显的商业化维权特点。


  针对批量类型化著作权案件占比高的特点,北京互联网法院切实贯彻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着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在图片类作品维权案件中的适用,归纳出“要素+争点+确认”的三步审理法,统一了适用标准,规范了适用流程。在立案阶段引导当事人要素式提交意见,当事人维权要点清晰明了;在审前准备阶段梳理争点,让当事人对诉讼材料充分知情;在庭审阶段法官确认核验,确保庭审流程简明高效。


  该举措大幅提升庭审效率,优化当事人诉讼体验。据悉,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著作权案件5285件,适用率大幅提升,平均审理周期为37天,比该院著作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少了14天,提起再审的案件为3件,仅占全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0.5‰。“基本实现纠纷一次性化解,有效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颜君说。


  扭转“赔偿低”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了精细化的梯度赔偿标准,在制定类案审理规范、统一判赔标准的同时,发挥系列标杆案件的震慑作用,加重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的制裁力度。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共享会员”案中,被告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播放电影《战狼2》,法院参照正常许可使用成本,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对原告200万元的赔偿请求全额予以支持,创下单部影片赔偿数额的新高。在“利用QQ群提供课件资料”侵权案中,对大量散布视频课程和教学讲义的侵权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采取模拟正常交易的计算方式,按照“课程单科售价×科目数×涉案QQ群人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为70万元,大幅高于此类案件平均赔偿额度。


  同样,针对重复使用他人图片的侵权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当事人关于再次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的约定合法有效。在“海底小纵队”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若被告自调解书签署之日起再次发生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则需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2019年,原告再次发现被告在其“唯品会”店铺中销售印有原告涉案美术作品的商品并诉至法院。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据双方的约定,判决支持了八倍于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充分体现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遏制重复侵权的司法导向。


  数字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诸多新挑战,全面深化改革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目标和新要求。“我院将立足功能型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升审判效率和水平,不断探索公平有序的数字化版权治理路径,努力营造公正高效的网络空间法治环境。”卢正新说。(通讯员  任惠颖)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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