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发布惩罚性赔偿裁判指引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4/26 20:04:00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4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指引》。


  裁判指引在最高法院关于惩罚性赔偿解释的框架内对允许探索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以进一步增强惩罚性赔偿在审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指导全省审判实践,统一裁判标准,同时增强当事人对判决的可预期性,提升裁判公信力。


  裁判指引包括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分五个部分共二十二条,明确了山东法院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五个部分分别为总则性质条款,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请求和举证责任;侵权故意的认定;侵权情节严重的认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先行判决与行为保全。附件包括示范说明和典型案例两部分内容,对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作了详细示范,并对最高法院发布的“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作了梳理与提炼,进一步明确了裁判指引条文含义。


  根据裁判指引,原告举证证明“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等八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人民法院在审查被告是否具有侵权故意时,应当综合考虑原告主张的权利状态稳定性或者是否存在阻碍创新等因素,具有“原告主张的商标权处于撤销审查程序或者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等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对于侵权事实已经查清,能够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但案件标的额较高,赔偿数额计算较为复杂的,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权。


  裁判指引还对知识产权贡献率问题、销售量与利润的确定、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确定和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等内容做出了规定。(赵瑞科 鲁法)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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