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赋能,激发高校科研的活力

文章来源: 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 2022/10/8 15:30:00

 

  从高等教育发展历程看,快速崛起的世界一流大学都为服务国家和区域、造福人类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高等学校相关的科技政策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制定。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提出,“高校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高校的首要职能和核心职能是人才培养;在人才培养的基础上,高校聚集高层次人才和创新资源,创新活动广泛且深入,因而承担着科学研究的重要职能;高校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服务社会,在科教融合、社会服务的过程中,是文化传播、科学普及、精神传承的实践载体,通过高校的社会交往和国际交流合作,增进科技创新合作、文化融合和知识传播。2021年版《科技进步法》在这五个重要使命方面涉及22 条内容,充分发挥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人才培养


  《科技进步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2016 年指出“只有培养出一流人才的高校,才能够成为世界一流大学。办好我国高校,办出世界一流大学,必须牢牢抓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并以此来带动高校其他工作。”


  在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方面,《科技进步法》第五十九条指出“强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与科学技术领域创新人才培养的结合”,突出高校在战略性科学技术人才储备的作用。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高校加强基础研究人才培养,以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2020 年指出了高校基础研究人才培养的途径,包括“加强基础学科本科生培养,探索基础学科本硕博连读培养模式。要加强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在数理化生等学科建设一批基地,吸引最优秀的学生投身基础研究”。


  在人才培养的方式上,《科技进步法》第四十条“鼓励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对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提出明确要求。


  科学研究


  中办发〔2015〕46 号文明确“高校是源头创新的主力军,必须大力增强其原始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筑牢国家创新体系基础。”此次《科技进步法》对高校科学研究的功能定位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进步法》第四条明确了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使命定位,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要发挥研究型大学在科研软硬件、人才、平台等方面的优势,强化研究型大学建设同国家战略目标、战略任务的对接,聚焦国家战略需要,瞄准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技术攻关,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二是承担基础研究的主力军。高校应发挥自身基础研究能力强、学科交叉融合高的优势,成为基础研究的主力军,中办发〔2015〕46号文就提出“加大稳定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扩大高校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科技进步法》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面临的很多‘卡脖子’技术问题,根子是基础理论研究跟不上,基础研究要鼓励自由探索和充分的交流辩论。加强基础研究是我们从未知到已知、从不确定性到确定性的必然选择。”


  高校加强基础研究的体制机制改革举措包括:


  一是鼓励探索未知,《科技进步法》第八条提出“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高校有权自主选择课题,探索未知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明确鼓励“自由探索”“探索未知科学领域”,让高校进行科研自由探索更加有底气;


  二是布局前沿科学中心,2018 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划》指出要通过“在高校布局建设一批前沿科学中心,以前沿科学问题为牵引,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前沿性基础研究”,《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五条对高校提出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的新要求;


  三是完善分类评价制度,习近平总书记2021 年指出要“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制度,建立非共识科技项目的评价机制。稳定并强化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科研人员队伍,为其安心科研提供保障。”国家“十四五”规划也要求“对基础研究探索实行长周期评价”。


  三是鼓励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展技术开发和共性基础技术研究。《科技进步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鼓励高校开展技术开发和加强共性基础技术研究,企业主导技术开发和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发展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国家“十四五”规划也明确“集中力量整合提升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平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高校应当与企业进行合作,联合开展“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究开发活动”。


  社会服务


  高校的社会服务主要有科技成果转化(输出成果)和产学研(输出知识)两类。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输出成果)方面,高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供给主体。《科技进步法》第三十条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从制度层面确立了高校加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并把技术经理人的范围拓宽到相关的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 年)对于培育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的详细规定,“支持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技术转移专业服务能力”。国家“十四五”规划中提出要“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成效的提升需要明确具体路径,《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二是产学研(输出知识)方面,产学研创新链的打通是衔接基础研究“最先一公里”和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有效路径,高校在产学研合作中作为知识的输出方,利用科技交流、学科交叉、创新资源等优势,起到重要作用。


  《科技进步法》第六条明确“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突出高校在教育与产业结合、学科交叉融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三十九、第四十条规定了具体路径,“技术创新体系”中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建立企业同高校等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合作形式包括“国家鼓励企业同高校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在政策层面更偏向于落地实操,不局限于科技创新中心。


  此外,第七十三条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共同实施”。


  三是高校从事社会服务的科技人员激励方面,近年来各项政策都在加大科研人员服务社会的激励力度。《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规定:“对于高校聘用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内设研发机构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 号)还规定高校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科技进步法》第六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国家鼓励高校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科技进步法》从法律层面扫除了人员激励的体制机制障碍。


  文化传承创新


  作为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高校应当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弘扬创新精神,应当从“发扬光大”和“守住底线”两个维度去推进。


  一是“发扬光大”。《科技进步法》第十二条明确鼓励高校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国家“十四五”规划也要求“弘扬科学精神和工匠精神,广泛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二是“守住底线”。对于高校来说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是不能逾越的底线,《科技进步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分别对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进行了规定。“高校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高校作为创新主体,要对科技伦理的监管尽到主体责任,对学术不端行为不包庇、不遮掩、零容忍,同时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弘扬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


  国际交流合作


  近年来高校的教育、研究水平显著提高,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果,高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重要职能,在国际交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国际交流合作机制方面,《科技进步法》第八十一条明确“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提供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和发起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增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在国际交流合作路径方面,《科技进步法》第八十二条明确国家支持高校积极参与和发起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设立面向全球的科学研究基金,开展全球科技协同创新。《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教技〔2014〕3 号)指出:“联合实验室是我国高校同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建设管理,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重要基地。采取国际合作联合研究中心模式、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和省部共建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三种模式。”


  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方面,标准是全球治理体系和经贸合作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七条指出“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突出高校对于工业规模化发展起到的积极作用。


  在高水平国际人才方面,第八十二条指出“国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发”,强调“多种方式支持”以应对当今复杂的国际环境。第八十四条明确“高校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该条款对上一版《科技进步法》作了调整,不再要求“高等学校聘用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可以采用柔性引才的方式聘用境外科技人才。(作者薛雅,系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创新政策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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