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间文艺保护 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10/28 15:20:00

  编者按


  我国民间文艺历史悠久,加快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立法,不仅有助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利用、保护和弘扬,还能激发民间文艺创作者的创新活力,更好地推动国际民间文艺版权对话交流,促进民间文艺版权产业化发展。

 


  我国拥有丰富的民间文艺资源,在经济和文化全球化背景下,有必要尽快制定我国的民间文艺保护法,并促进世界范围内的民间文艺保护。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调,要加强民间文艺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均提出,要制定民间文艺保护办法,推动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国内立法实践。民间文艺的版权立法保护,有助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利用、保护和弘扬,推动国际民间文艺版权对话交流,深度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有利于民间文艺版权产业的发展。笔者认为,对民间文艺进行专门立法保护,可以以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之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为立法依据,同时根据民间文艺的性质和法律特征来构建具体的版权保护制度。


  立法促进发展


  民间文艺的版权保护主要是私权保护,其立法宗旨是促进民间文艺的保护、保存与传承发展。我国于2011年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是针对公权保护,对私权保护所涉极少,仅要求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指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具体来讲,公权力是一种作用于公共领域的权力。公权保护有利于保持文化的多样性以及保护民间文艺之上所体现的公共利益。私权保护,则可以授予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以专有性权利,使得权利人得以控制对民间文艺的获取、披露和使用。一方面,可以确保对利用民间文艺所取得的惠益进行公平和公正的惠益分享制度,并通过有效的机制防止未经授权的利用;另一方面,还可以确保继续对民间文艺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并避免发生不良效应。此外,还可以确认民间文艺的权利主体,并且防止第三方声称对其拥有知识产权。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通过产权的确认,既可以激励民间文艺所有人的积极性,又有利于民间文艺的保护以及民间文艺版权产业的发展。


  激发创新活力


  在民间文艺的版权保护方面,应当赋予权利人以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并且保护期限不应当受到时间的限制。


  民间文艺往往可以体现创作者的民族特性,以及人格的真实反映。创作者在表达了一定的思想或情感时,其中体现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还应赋予权利人相应的精神权利,主要是表明来源的权利和禁止歪曲、篡改、贬损性使用的权利。


  另外,民间文艺是现代文化的重要创新之源,往往能够为使用人带来经济利益。当民间文艺作为一种重要的创新之“源”被直接使用或间接使用并产生经济利益时,其权利人有权根据惠益分享原则对有关的创新成果分享经济利益,其权利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基于民间文艺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特点,其保护期限也不应当受到限制,这是与现有的作品版权保护制度不同的地方。


  通常来讲,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而在民间文艺的版权保护中,同样也需要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对民间文艺的经济权利予以限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民间文艺经济权利的保护应当与现有的作品版权保护有所不同。民间文艺在为现代文化提供创作素材以及使用过程中,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与发展,如果过于强化民间文艺经济利益的保护,将妨碍人们对文化遗产的正常使用,不利于民间文艺的传承与发展。所以,对民间文艺经济权利的保护应当以促进传播和利益分享为宗旨,对民间文艺的使用适合采用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即对民间文艺进行使用时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仅需按照规定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且尊重民间文艺权利人的其他合法权利。其次,构建民间文艺的合理使用制度。规定族群内部成员基于习惯或传统的使用以及为公共利益目的的使用可以不用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使用费,但应当尊重民间文艺权利人的其他合法权利。此外,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发展有赖于民间文艺家的再创作,包括对民间文艺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而且民间文艺家对民间文艺的使用往往不是出于商业目的。因此,为了再创作作品的目的而使用民间文艺,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强化版权管理


  促进民间文艺的传播和利用,还应当加强民间文艺的版权管理。


  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成立民间文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维护民间文艺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专门机构,该集体组织代表权利人对使用民间文艺的行为,进行授权并收取相关费用,对收取的使用费进行管理,并向公众提供有关民间文学艺术资源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同时就有关民间文艺使用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在发生侵权行为时依法维权。二是加强民间文艺数据库建设,鼓励相关权利人对其拥有的民间文艺进行版权登记。由于民间文艺权利人分散、难以查找和确定等特点,而民间文艺本身是以口耳相传的形式进行传播,也不易查找和固定。民间文艺数据库的建设,就有助于民间文艺权利主体的确认,使用人可迅速查找自己所需要的民间文艺资料并与权利人联系,进行使用授权,避免造成过失侵权,从而促进民间文艺的传播和利用。三是设立民间文艺公共基金,成立专门基金委员会。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民间文艺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如弘扬民间文艺的传承活动、资助民间文艺的展示活动、民间文艺载体的抢救项目、民间文艺数据库的建设与运行等等。黄玉烨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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