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售假+虚假陈述 重罚!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11/10 16:07:00

  一方是智能家居品牌“HOROW 希箭卫浴”的经营方,一方为与之具有合作关系的公司原股东所经营的建材商行。因认为后者在与自己已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其正品合同的情况下,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前者将后者诉至法院,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1万余元。


  近日,双方纷争有了新进展。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长沙市芙蓉区涛燕建材商行(下称涛燕商行)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形严重,判令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湖南希箭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希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万余元。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该案在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同时,还对其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这是天心区人民法院对侵犯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第一案。”该案承办法官马铁夫表示,以惩罚性赔偿惩戒商标侵权行为,彰显了该法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决心,提高不法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也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判例样本。


  标识近似起纷争


  湖南希箭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3月,主要经营马桶、浴室柜、花洒等卫浴产品。2018年4月,该公司受让取得了第18296212号“HOROW”商标与第12339991号“HOROW 希箭卫浴”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


  涛燕商行由经营者燕某某于2017年7月登记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陶瓷装饰材料的零售。燕某某同时系长沙希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希贝公司)原股东。


  2021年2月,湖南希箭公司与希贝公司签订《希箭专卖店销售协议》,约定湖南希箭公司委托希贝公司作为湖南省岳阳市等地门店专卖店经销商,负责湖南希箭公司“希箭”品牌产品的销售,希贝公司在合同期内不得实施窜货及侵犯湖南希箭公司知识产权等行为,但希贝公司未向湖南希箭公司缴纳协议约定的市场保证金。


  今年2月,湖南希箭公司的市场调查人员发现,位于张家界市的桑植银海大酒店(下称银海大酒店)内存在大量使用含有“HOROW”标识的产品,包括马桶、花洒、水龙头、洗手盆等(下统称涉案产品)。在完成公证取证后,湖南希箭公司于今年3月委托律师事务所向银海大酒店出具律师函,称该酒店内大量使用突出“HOROW”字样的产品,未获得湖南希箭公司授权许可,涉嫌侵犯湖南希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收到律师函后,银海大酒店向湖南希箭公司提供了涉案产品的采购合同、产品清单等,称涉案产品的供货商为涛燕商行。湖南希箭公司后来再次对银海大酒店进行了取证,该酒店的房间内仍在使用带有“HOROW”标识的涉案产品。


  今年4月,湖南希箭公司将涛燕商行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称,涛燕商行作为该公司合法供应商却大量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涉案产品,销售金额达7.8501万元,侵权性质恶劣,主张以交易金额7.8501万元为基数,按照4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


  “我不觉得我做了假,也不觉得我侵了权。2020年4月25日,我做了湖南希箭公司的代理商,中途换了无数业务人员来和我对接。2021年9月,一名拿着湖南希箭公司名片的业务人员来到我店里,说他们可以给我发出这批货,但是我现在找不到这个人了。”对于湖南希箭公司的侵权指控,涛燕商行的经营者燕某某表示很委屈,并对湖南希箭公司要求赔偿31万余元的费用表示不认可,认为由于湖南希箭公司对员工的管理混乱,业务人员更换频繁,他没有任何的防备,才导致了今天诉讼的发生。


  今年5月,希贝公司更名为湖南泰和舒适家科技有限公司,燕某某在希贝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当天将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


  是否侵权终厘清


  根据法院判决书载明,2021年10月,银海大酒店经营者彭某某的妻子黄某某与涛燕商行签订了《希箭卫浴材料采购合同》,其中约定涛燕商行确保所供产品是“希箭正品”。今年4月,在湖南希箭公司提起该案诉讼后,黄某某随即以涛燕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由诉至桑植县人民法院,要求涛燕商行进行赔偿。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涛燕商行向黄某某返还购货款7.8501万元,赔偿3倍货款损失23.5503万元、诉前财产保全费损失1720元及保险费720元,目前该案处于二审审理程序中。


  针对该案,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相同种类产品,所使用的“HOROW”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涛燕商行未经湖南希箭公司许可,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涛燕商行经营者燕某某作为与湖南希箭公司具有合作关系的希贝公司股东,多次代理和销售湖南希箭公司的正品,对湖南希箭公司的品牌、购货渠道、正品质量较为熟悉了解,在此情况下销售假冒涉案商标的卫浴产品,主观恶意明显;燕某某在庭审中未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多次回避甚至虚假陈述货品来源,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转让希贝公司的股权及希贝公司更名等情况,可以认定涛燕商行侵权情形严重。综合考虑涛燕商行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涉案产品后续使用对湖南希箭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4倍,以此确定赔偿数额为5.878万元,并酌情确定涛燕商行赔偿湖南希箭公司合理开支1.2万元。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已对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故意侵权”,二是客观上“情节严重”。马铁夫表示,司法实践中对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赔偿基数等难以认定,其中赔偿基数可选择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或权利使用费来确定,该案中原告对其实际损失难以举证,也无商标许可使用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供侵权人获利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法责令侵权人提供进货单据、支付凭证等资料,否则可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基数,这样促使侵权人提供证据,从而以获利情况确定赔偿基数。


  “在售卖商品时一定要保证获得权利人授权或进货渠道的正规性并保留好凭据,诚信合法经营,避免自身成为不法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或受害人。”马铁夫表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落实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旨在提高侵权行为的代价。但是当前我国依然存在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报记者 王国浩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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