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侵权,平台担何责?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2/12/5 14:11:00

  如今,数字版权产业已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数字平台版权保护问题一直是网络版权保护的重点议题。一旦出现侵权问题,数字平台的责任应该如何认定?赔偿的标准应该如何进一步明确?近日,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和陕西省法学会主办“数字平台版权保护及惩罚性赔偿问题”研讨会,邀请业界专家学者,共同探讨这一课题,以推动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界定平台责任


  无论文字作品、图片作品还是视频作品,在网络版权纠纷中,网络平台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引发业界探讨。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看来,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是其明知或应知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且为其提供帮助,平台或者网络服务商应被视为“通道”而非直接侵权者,在我国立法未改变之前,这依旧是主流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标准。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落实到程序法上就是要由原告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存在。这一举证责任要求原告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或本应采取何种注意,从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机会根据合理注意的一般标准对原告主张进行反驳和举证。


  刘文杰进一步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平台版权的注意义务问题上,如果权利人仅仅在诉讼中提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或者仅仅宏观地要求其采取有效的措施,则没有尽到举证的责任。无论依据民法典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权利人发送一个笼统的通知,简单地要求删除某件作品,却要平台自己寻找侵权内容所在位置,通常属于过高的不合理的要求。


  “在技术进步同时,制度在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还是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适用。同时,数字平台更多的是数据的传播者,应更加关注直接侵权人的责任。”陕西省社科院副研究员陈波表示,知识产权制度除了惩戒之外,还有激励功能。当下应该探讨未来能否构建合作机制,共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慎用过滤义务


  在网络侵权纠纷中,平台是否具有过滤义务,应该建立怎样的过滤机制等,存在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在长短视频版权争议中,这更是焦点性问题。


  “是否应当赋予网络服务商过滤义务,取决于内容过滤技术的发展状况。现有法律并没有规定基于关键词的版权过滤义务,且直接人工审查的成本对于企业和社会过高。”崔国斌表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版权人通过侵权通知指明具体侵权内容后,要求服务商采取合理措施过滤该具体内容以避免该内容再次出现,可能是合理的。同时,内容服务存储与发布服务商的使命并非只是内容的存储,更多是努力帮助用户发布、分发内容。努力帮助用户提升浏览量并从中获益,是网络服务商天然的需求,应当被鼓励。


  近期,“云南虫谷案”引发广泛关注,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绍玲结合该案分析了过滤技术可行性及实施成本等问题。他认为,行业的技术能力实际是需要法院在判决过程当中进行调查的。在长视频时代,平台可以通过时长加片名的方式过滤,但是在短视频时代,时长加片名的方式不一定可行,可能导致较多误伤。另外,音视频指纹过滤技术等均有一定的弊端,实际上很多视频平台都没有采取这些技术。此外,关于平台是否有义务对短视频进行过滤措施,他认为,除了考虑技术可行性,还应考虑过滤措施的成本。如果成本巨大,也不能为了保护某一权利人的利益而忽视对其他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明确赔偿标准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同样是这类案件争议的焦点。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分析了短视频版权领域相关的近500篇裁判文书,并表示,在检索到的司法判决中,法院无一例外都是适用了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总体上存在赔偿额确定过程中说理不够具体的情况。她建议,法院在审判过程当中应优先适用实际损失,这有助于判赔规则的客观化和精细化。同时也应当更加精准地分配原被告举证责任,特别是对于原告主张超过法定上限金额的部分应当适当提高其证明责任的要求,法院在判定超过法定赔偿上限的酌定赔偿时,也应当更加具体阐明考虑因素及理由。


  对于平台间接侵权责任能否直接适用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条款,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艳认为,这要综合考虑数字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因为版权人可以要求数字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但平台难以要求网络用户承担责任,且数字平台具有公共服务性的特点,因此对待数字平台不应过于苛责。对于数字平台适用惩罚性赔偿,李艳提出了两点建议:在这类案件中,针对惩罚性赔偿要求,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和适用原则,以及数字平台的特殊性,不宜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在适用酌定赔偿和法定赔偿时,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防止变相实行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以故意或者恶意为前提,由此促进文化产业和技术产业的良性有序发展。“李艳表示。


  全球数字化进程不断加速推进的当下,各界正在积极探索完善数字版权保护。重视版权治理和市场平台的构建,实现各方利益平衡,方能推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本报记者 窦新颖)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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