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运营方擅自清空邮件引纠纷,法院判决……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3/8/18 8:35:00

  当免费电子邮箱内的邮件被运营方清空怎么办?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电子邮箱被清空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对电子邮箱账号和电子邮件的数据权属性质进行了认定,确认网站对长期未登录的免费邮箱进行清空的服务条款应对用户进行提示说明,否则对该用户无效。

 

  在业内专家看来,数字经济时代,虽然数据知识产权的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和接受,但如何在实际操作中有效保护数据知识产权仍面临诸多挑战,该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删除邮件被诉侵权

 

  2006年4月6日,王某申请注册了涉案邮箱账号,并选择使用了“免费邮箱”服务。后来,因王某长期未登录该邮箱账号,邮箱内的电子邮件被清空。

 

  随后,王某将邮箱网站运营方和服务协议提供方共同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涉案电子邮箱账号和电子邮件享有所有权,并且确认免费邮箱服务相关协议中“免费邮箱用户同意,如其注册的电子邮件账号在任何连续90日内未经任何形式使用,则网站有权将邮箱中的内容删除”等条款(下称清空邮箱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二被告辩称,电子邮箱账号及电子邮件均难以成为物权客体,王某对涉案电子邮箱账号及其内的电子邮件不具有所有权。涉案清空邮箱条款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其已通过在网站发布专门公告提醒等方式对该条款内容进行了特别提示,王某也理应知悉该条款。不仅如此,该条款是在公平原则下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条款内容也多见于邮箱服务行业其他企业服务协议中,是行业惯例。网站运营方已善意地将停止服务期限延长至未登录18个月,并且进行了合理通知,已尽到通知注意义务。

 

  涉案条款被判无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围绕涉案清空邮箱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被告是否就被诉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依据日常生活经验,电子邮件可能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频、文档、收发时间、通讯录等各种内容,上述内容极有可能构成“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是以电子形式记录下来的民事主体的生物信息和社会痕迹,是稍加整理就可直接定位到具体个人的带有显著个人特征的数据集,在特定情况下还具备人格权属性。因此,电子邮箱用户应对电子邮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或权益。但此等权利或权益,并非王某所主张的所有权。

 

  法院认为,免费电子邮箱的用户作为服务使用方,无需支付直接对价就可以注册和使用邮箱产品,而电子邮箱依赖于服务商搭建的电子邮箱系统,占用大量服务器空间,邮箱服务提供方需为此承担服务器资源及运维成本,平衡服务提供方和服务使用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必不可缺。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对服务使用方的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合理且必要的,并未免除自身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也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此外,基于免费邮箱的一般使用情况,其他免费邮箱服务商提供的免费邮箱服务协议,均有类似的清空邮箱的条款约定,邮箱服务提供者有权在格式条款中约定清空邮箱内容。但是,清空邮箱条款对某一特定用户是否发生效力,仍应遵循法律规定。

 

  该案中,虽然邮箱服务确系免费,但这种免费制可以帮助运营方快速积累用户、扩大市场占有率,属于运营方的经营模式。部分运营者积累了用户后会提供收费服务,该案中的邮箱也存在有收费模式。本质上,被告提供免费邮箱服务仍然是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不能因免费而免除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被告辩称其通过网站公告对涉案条款进行了提示,但是时间久远,被告无法举证证明王某注册时双方约定的协议内容,不能确认对涉案条款进行了提示。综上,涉案清空邮箱条款与王某有重大利害关系,但被告未向王某履行提示义务,因此该条款对王某不发生效力。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合理保护数据权益

 

  该案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首例涉电子邮箱数据权属认定及清空邮箱条款效力确认的裁判案例,受到了业界关注。

 

  该案主审法官、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张倩表示,电子邮箱是一种电子信息空间,可用于收发邮件、存储文件资料和各类数据。从技术角度而言,电子邮箱收发及存储的电子邮件本质为电子邮箱服务器上记录的数据。数据作为信息记录存在于人体之外,并具有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物理存储和传播介质,具有客观性,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张倩表示,基于免费邮箱的一般使用情况,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对用户的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清空邮箱条款的内容与免费邮箱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用户注意。该案中,被告提供邮箱服务是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不能因免费而免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新兴生产要素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涉及数据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数据新类型案件。法院在该案中认定被告提供免费邮箱服务仍然是一种市场经营行为,不能因免费而免除法律责任,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彬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报记者 祝文明 通讯员 任惠颖)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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