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三万里》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原因是……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3/8/31 9:01:00

  又一部电影作品因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致歉。近日,国产动画电影《长安三万里》官方微博发布了致歉声明,原因是其在艺术设定集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作品《伎乐天》。该电影制作机构以印刷方式将作品进行制作,并向公众出售该动画艺术设定集,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与发行权。

 

  近年来,影视制作机构因使用素材不当引发的侵权事件并不少见。部分影视制作机构版权意识薄弱,并未意识到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相应素材的行为构成侵权。也有影视制作机构因受保护素材在其作品中出现的时间较短,而与原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并经其许可会耗费大量时间与财力,因此不愿去获得授权。当被诉侵权时,这些制作方则会称其行为属于借鉴或致敬经典。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基于已有版权作品的创作应当经过原作者许可。例如,如果一部电影是根据一部小说改编的,电影制片人需要获得该小说作者的许可。当电影使用音乐、表演、图像、镜头背景中的绘画等受版权保护的素材时,也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影视制作过程中,版权侵权风险无处不在。以电影、电视剧中最常使用的背景音乐为例,影视剧中所使用音乐的权利情况可能非常复杂,作曲家拥有版权,唱片公司拥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影视制作机构如要使用该背景音乐,就应当获得相应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的授权。有部分影视制作机构认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一首歌曲的十秒或几个小节是合法的。其实不然,对于音乐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受版权保护的素材,在无权利限制的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都是不合法的。

 

  同样的,影视剧中以受到版权保护的图像作为场景主要元素或者进行装饰时,也应当获得许可。当电影、电视剧作品中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影视片段,也有可能构成侵权。此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对陈列在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进行摄影、录像等属于合理使用,但是对由此形成的作品进行商业利用的行为并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而是构成侵权。

 

  当然,并不是只要在影视剧中使用受到版权保护的素材即构成侵权,当对社会、文化或教育等有益时,法律也允许无许可的使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及“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与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4个因素。在合理的许可条件下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把侵犯版权的风险降为零。以电影中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图像为例,如果电影制片人在未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图像作为评论或者批评的对象时,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在影视作品制作过程中,一些情形下影视制作机构可以主张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主张在纪录片中较为常见,如纪录片制作者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观点而对有关素材进行使用。纪录片制作者会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文本、图像等作品,用来分析或者说明制片人的某一观点,但这一类合理使用不应当过于广泛,以至于批判性作品成为该作品的市场替代品。此外,在纪录片拍摄过程中捕捉到受版权保护的素材也非常常见。在真实环境中拍摄经常会录制到受到版权保护的声音或者图像,例如墙上的海报、收音机里播放的音乐以及背景中的电视节目。在纪录片中,偶然捕捉到的素材是被记录的普通现实的组成部分,如果声音或图像是在事先没有预设的情况下偶然捕捉到的,是非舞台场景的一部分,则允许在合理的范围内将其作为纪录片的一部分使用,不应被判定为侵权。但是如果在电影、电视剧拍摄过程中,拍摄者主要是为了利用捕捉到的场景里的声音、图像,则应当注意侵权风险。

 

  笔者认为,影视制作机构应当尽可能地使用原创素材,并且尊重原作者的劳动成果,完善署名制度。如果确有必要使用受版权保护的素材,例如背景音乐、特定故事、特定形象等,则应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与著作权人明确约定授权时间以及素材用途。为避免侵权纠纷,影视制作机构应尽可能地使用公有领域作品。此外,使用新闻报道、研究结果、学术作品比艺术作品的侵权风险小。当使用图像作品时,如果图像是背景的一部分,对其采用模糊处理可能更有利于主张合理使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胡添凤 施小雪)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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