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V与V.V.V法庭对峙,只因……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3/12/5 10:21:00

  独特的店铺装潢是经营者专属的商业标识,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让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并最终转化为店铺营业利润。倘若个别经营者出于“搭便车”目的效仿他人店铺装潢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审结一起涉及潮流零售店铺KKV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KKV店铺的装修设计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多名被告在互联网、实体店铺中使用与广东快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快客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5万至50万元不等。

 

  装潢近似引发纠纷

 

  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首家KKV店铺,由快客公司于2019年5月创立,店铺具有明黄色外墙、商品按颜色陈列而形成的“彩虹墙”、软膜天花板等元素,是受年轻人喜爱的精品集合店之一。2021年3月,快客公司对其作品“KKV品牌门店形象设计图”进行作品登记,后在北京、广州、上海等多地开设KKV品牌门店,均采取同类型装修设计。

 

  义乌三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义乌三威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主营从事V.V.V品牌管理等。其在公众号中介绍,V.V.V是一家专注为年轻家庭群体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的潮流家居集合店品牌。义乌三威公司拥有永康市三威家居用品店(下称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下称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金华市金东区三微家居用品馆(下称金华三微馆)、吴兴渊明百货店(下称吴兴渊明店)等加盟商。加盟商店铺中同样使用了包含明黄色标志性外墙、集装箱造型的主体墙面等设计要素。

 

  快客公司认为,义乌三威公司及其上述4家加盟商门店所使用的装潢设计与快客公司的装潢设计构成近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快客公司遂将义乌三威公司及其4家加盟商门店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金华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20万元。

 

  对此,义乌三威公司及其4家加盟商辩称,V.V.V门店的装修是将V.V.V的商标形成一个大的立体装修融入整体装修中,与KKV门店的装修有显著区别。此外,快客公司有很多大幅的广告标语“全家人都爱逛的店”“精致家居生活集合”等,被告则没有,这是双方装修的一大区别。

 

  两审认定构成侵权

 

  金华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快客公司KKV店铺装修及店内广告语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以及被告店铺装修装潢与快客公司的服务装潢是否相似。

 

  金华中院认为,快客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店面装修设计采用的明黄色墙面、彩虹墙等装修元素及广告语“精致家居生活集合”与现有同类店铺具有显著区别,通过在北京、广州、上海等全国各地开设店铺广泛使用,已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快客公司形成固定联系。综合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应认定快客公司开办的 KKV店铺的装修设计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

 

  同时,金华中院认为,义乌三威公司在互联网、实体招商中使用与快客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义乌三威公司加盟商店铺装修装潢与快客公司的装修装潢虽然有不同点,但从整体视觉效果判断两者构成相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零售服务与快客公司具有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金华中院判令义乌三威公司、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金华三微馆、吴兴渊明店立即停止侵犯快客公司服务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分别赔偿5万至50万元不等。

 

  上述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习借鉴”切勿越界

 

  近年来,因店铺装潢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有发生,一些经营者因“学习借鉴”他人装潢被判侵权,付出了应有的代价。那么,什么样的装潢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珂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装潢,既包括商品装潢也包括服务装潢,其中服务装潢通常表现为独特风格和装饰的经营场所、经营用具和营业人员服装等元素所构成的整体营业形象,往往具有与现有同类服务的店铺有显著区别、能够与服务提供者建立紧密稳定联系的特点。具体到该案中,法院认为受法律保护的装潢表现为明黄色的外墙面、集装箱造型的主体墙面、白色和黄色为主的产品货架、产品本身排列组合而成的彩虹感陈列样式、软膜天花板、黄白配色员工服饰、黄色配logo的购物篮、黄黑配色的广告牌等设计元素组成的整体形象。此外,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装潢还需满足“有一定影响”的要求,司法机关通常根据装潢的使用时间、区域、规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以及受保护的历史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通过该案判决,我们可以看到,一方经营者通过店铺装潢的设计创新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另一方经营者因模仿他人装潢的不当行为遭受了严厉的司法制裁。”王珂谈到,对于经营者而言,应当坚守尊重创新、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底线,不能投机取巧“搭便车”,否则往往得不偿失。同时,经营者还应当守正创新,通过优化产品质量、提升品牌形象、加强宣传推广、改进经营模式来增强市场竞争力,在遭遇他人抄袭模仿等不正当竞争情形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赵瑞科)

 

 

  (编辑:刘珊)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