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330万元!“CHARLES & KEITH”商标侵权案有果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4/1/23 9:08:00

  惩罚性赔偿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遏制侵权、加大违法成本的重要手段。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司法机关如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备受关注。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二审审结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桦洁公司)诉广州市源泰皮具有限公司(下称源泰公司)、华喆达商贸(广州)有限公司(下称华喆达公司)“CHARLES & KEITH”商标侵权案,维持了此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认定源泰公司、华喆达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二公司赔偿330万元。

 

  品牌近似引纠纷

 

  “CHARLES & KEITH”品牌创立于1996年,产品包含鞋履、包袋、皮带、太阳眼镜、手环等各类时尚配饰,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桦洁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其经授权获准使用“CHARLES & KEITH”系列商标(下称涉案系列商标),并可以以自身名义进行商标维权。

 

  源泰公司与华喆达公司分别设立于2010年7月、2019年8月,其经营范围包括皮箱、包(袋)制造,箱、包批发等。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利某,在股东股份控制和业务上存在关联关系。

 

  2019年4月,案外人邹某获准注册第32543214号“CHERLSS&KEIC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动物皮、钱包(钱夹)、背包等。2019年12月,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源泰公司名下。2020年5月,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华喆达公司名下。

 

  2019年9月,桦洁公司就第32543214号“CHERLSS&KEICH”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该商标与桦洁公司涉案系列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于2020年10月作出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与此同时,桦洁公司认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源泰公司与华喆达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箱包等商品上使用“CHERLSS & KEICH”标识,并在多家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售卖该商品,同时在全国各地开设多家加盟店,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其涉案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桦洁公司将二公司诉至无锡中院,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二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330万元。

 

  源泰公司与华喆达公司辩称,其不存在侵权主观恶意,侵权情节也不严重,其在“CHERLSS&KEICH”商标有效时合法使用该商标,在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已立刻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被诉侵权商标的商品。

 

  适用惩罚性赔偿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源泰公司与华喆达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该案合议庭认为,源泰公司与华喆达公司作为箱包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知晓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并进行相应的避让,但实际使用“CHERLSS&KEICH”商标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了拆分,将其从13个字母和符号的组合人为分割成“CHERLSS”“&”和“KEICH”三部分,该行为明显系为了使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系列商标在排列分布方式上更为相似,并非对于“CHERLSS&KEICH”商标的正当使用,相反明显具有刻意借助涉案系列商标声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

 

  对于源泰公司与华喆达公司有关其在“CHERLSS&KEICH”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已停止使用该商标的主张,合议庭认为,虽然桦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源泰公司在涉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生效后,仍然存在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但源泰公司在其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未采取措施阻止加盟商继续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仍然构成商标侵权。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方面,该案合议庭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二被告公司旗下加盟店遍及成都、南京、上海等多地,门店数量多、销售范围广、经营时间长。涉案侵权行为直接侵占桦洁公司市场份额,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给涉案商标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此外,二被告公司还存在故意隐匿侵权证据等行为。据此,可认定二被告公司侵犯涉案商标权情节严重。因此,二被告公司符合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该案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该案合议庭认为,桦洁公司以二被告公司成都门店经营情况推算其因侵权所获利益,并将之作为确定该案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的主张于法有据,合议庭综合考虑二被告公司在该案诉讼中存在极不配合,拒不提供其所控制的制造、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等相关侵权情节的证据这一情况,认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4倍,最终作出全额支持桦洁公司330万元索赔主张的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源泰公司与华喆达公司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促进公平竞争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侵权人注册与他人近似的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以不规范使用商标的方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如何准确规制此类行为时常引发讨论。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无锡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李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类侵权者假借“商标外衣”,恶意攀附在先商标声誉,“傍名牌”“搭便车”,诱导、欺骗消费者,严重损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该案中,法院基于对法律和事实的严格审慎分析和认定,探寻立法本意,在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同时,也为其他类似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该案中,法院结合在案证据,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判决同样引发关注。那么,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具体发挥着怎样的作用?

 

  李骏表示,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增加侵权者的违法成本,鼓励更多的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促使权利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打击侵权,提高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使用效率。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受害方往往遭受了实际损害,此时若仅仅对侵权者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或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惩罚性赔偿可以作为弥补受害方损失的手段,为其提供额外的赔偿。此外,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性,当侵权获利与侵权赔偿之间得不偿失时,潜在侵权人更有可能放弃侵权行为,从而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的实施还可以进一步促进维权、打击侵权,促进公平竞争,有效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既可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遏制侵权行为,又可以维护市场秩序,鼓励创新和发展,提升市场竞争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李骏表示。(本报记者 赵瑞科)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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