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网盘侵权纠纷案尘埃落定,再审法官和业内专家来说法!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4/6/6 8:49:00

  备受关注的百度网盘被诉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对上海翡翠东方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翡翠广州分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一案作出宣判,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构成间接侵权,百度公司须赔偿翡翠广州分公司经济损失等10万元。此前,该案一审法院曾判决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曾判决百度公司构成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案件受到关注

  2017年5月31日,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将电视剧《食为奴》(下称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等权利转授权给翡翠广州分公司。

  在获得授权后,翡翠广州分公司发现有用户使用百度网盘离线下载、分享、在线播放、秒传等功能传播涉案作品。2017年8月30日,翡翠广州分公司向百度公司发送告知函,希望百度公司依其提供的文件名称以及哈希值等信息,采取措施制止侵权,但百度公司认为该告知函非有效通知,未予理会。

  随后,翡翠广州分公司以百度公司构成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为由,将其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15万元。

  对此,百度公司辩称,百度网盘的秒传、分享、离线下载是百度网盘向用户提供的技术功能,这些技术功能都是中立的,具有非实质性侵权用途;使用百度网盘离线下载的时候有数据传输,下载的作品是由第三方而不是百度网盘提供,百度网盘对存储的文件也不享有控制权。

  天河法院一审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翡翠广州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翡翠广州分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百度公司构成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百度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用户使用百度网盘离线下载功能下载涉案作品,下载页面可显示文件的下载速度和进度,证明百度网盘与第三方之间存在文件数据传输,文件来源于第三方,百度网盘仅充当下载工具,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翡翠广州分公司发送的告知函,缺乏涉案作品被网盘用户侵权的初步证据,不构成有效通知,百度公司收到后未采取制止侵权措施并无过错;但是翡翠广州分公司在一审固定诉讼请求之前,向百度公司补充提交了百度网盘用户侵权的证据,百度公司仅断开侵权链接,未采取必要措施屏蔽文件的分享功能,造成了翡翠广州分公司损失的扩大,百度公司对此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间接侵权责任。

  释明判决理由

  如今,以云盘为代表的云存储在为用户提供高效存储服务的同时,也增加了用户侵犯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如何判断云存储服务商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是审理此类案件的焦点问题。对此,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了该再审案审判长、广东高院民三庭副庭长欧丽华。

  欧丽华表示,对此类案件的审理需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的理念,合理平衡著作权人、云存储服务商、用户三者的合法权益,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促进云存储产业健康发展。该案中,合议庭对百度网盘的离线下载功能进行了技术画像:先从第三方下载文件到网盘缓存服务器缓存,再与服务器中其他文件进行比对,若相同则合并存储,并向用户提供提取该文件的映射。用户使用该功能时,百度网盘与下载网址、种子文件、磁力链接等索引文件明确指向的第三方之间,存在文件内容数据传输。百度公司未替代第三方成为文件的提供者,故不构成直接侵权。

  “但是,百度公司作为云存储服务商应承担相应的平台责任,其收到用户侵权证据后,仅断开了涉案链接,用户仍可对服务器中的同一文件拥有其他链接或者生成新的分享链接,不足以制止、预防其他相同侵权行为。百度公司未采取足以有效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欧丽华介绍。

  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云存储服务商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制止侵权?对此,欧丽华表示,云存储服务商对于用户的侵权行为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其判断标准是“阻止涉案侵权行为+阻止、预防其他与涉案侵权行为相同的行为”。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不同,落实“阻止及预防”标准的具体措施应有不同。对于大量知名度不高、非热播、未被列入重点保护作品预警名单的作品,屏蔽涉案分享链接所指向文件的分享功能,通常已能达到“阻止及预防”侵权的效果。

  提供有益参考

  该案件再审判决作出后,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在业内专家看来,该案的妥善处理,既明确提出了符合客观技术事实与知识产权保护现实需要的裁判标准,为相关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也有力促进了云存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能够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伟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以网盘为代表的云存储平台内,用户向其私人空间存入的文件以及相互公开或者私密分享的文件不计其数。为释放存储空间、提高存储效率以及确保存储数据安全,云存储通常采用相同文件合并存储以及禁止外部设备搜索、抓取用户文件的技术。网盘用户存入分享文件引发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易发又隐蔽。如何确定经过合并存储处理的离线下载文件提供方,云存储服务商又该被赋予何种程度的监管责任,是云存储时代著作权保护中绕不开的话题。

  在张伟君看来,该案再审判决有两个方面值得肯定。一是技术事实调查得清楚。合议庭通过各种技术细节的核实,查明经过合并存储处理的离线下载文件不是百度公司提供,因此,这样的存储方式以及下载行为并不会导致百度公司直接侵权。二是认定云存储服务商还需采取阻止、预防其他与涉案侵权行为相同行为的必要措施,既避免著作权人疲于奔命“打地鼠”式维权,又不苛求云存储服务商承担不可预期的“错判”风险,标准适中、合理。

  “总体而言,再审判决较好地把握了在严格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前提下促进云存储产业健康发展的理念,合理平衡了著作权人、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用户三者的合法权益。”张伟君表示。(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陈虹伶 李艳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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