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缴纳商标业务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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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0/10/12 16:03:00

一、简要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均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

二、缴纳途径

(一)直接办理
   1、现金。申请人可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办事处)缴纳现金办理商标业务。
   2、支票。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转账支票办理商标业务。

   3、银行汇票。非北京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办理商标业务。
  收款人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账号:7111410182600018867,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注:银行汇票在申请人提交后需等待银行将款项解付后方可办理商标业务,大约两到三个工作日。
   4、银行信汇、电汇。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商标异议、评审业务的申请人可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汇款后请将汇款复印件连同申请书一并寄至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

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账号:7111410182600018867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注:办理商标异议、评审、业务汇款人必须和申请人一致,不要以法人,负责人、经办人等名义汇款。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商标规费全部从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的预付款中扣除,申请人无须直接向商标局汇款缴纳费用。

     1、商标规费的收缴

商标规费属于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财政收入,商标局在收取规费后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各类业务应依法缴纳商标规费,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备案(中国商标网站显示)后方可通过银行汇款(电汇、信汇)方式向商标局预付商标规费,代理机构必须以在商标局备案的本机构法定名义汇出款项,不能以法人,负责人、经办人等名义汇款。款项汇出后三至四个工作日可以记入商标局财务系统。商标网上申请开通后,代理机构付款方式不变。商标局目前尚不接受除银行汇款外的其他汇款方式。

商标代理机构汇款金额无最低限制,应根据业务量及时足额汇款,款项不足支付时,申请业务不予受理。

2、财务统一收据和扣款明细清单

商标申请件经财务部门对款后由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发文科发放《受理通知书》。

商标局每月末结账一次,结账后统一打印《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经整理、审核、校对后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次月中旬左右代理机构可以收到。统一收据的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而不是商标申请人。

商标局每月末结账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商标代理机构发送当月扣款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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