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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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4/24 17:55:00

 

我国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如下:

使用原产国标记的产品包括:

(一)在生产国获得的完全原产品;

(二)含有进口成份,并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

(三)标有原产国标记的涉及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的进口产品;

(四)国外生产商申请原产地标记保护的商品;

(五)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产品;

(六)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标记的产品。

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包括:

(一)用特定地区命名的产品,其原材料全部、部分或主要来自该地区,或来自其它特定地区,其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在该地采用传统工艺生产。

(二)以非特定地区命名的产品,其主要原材料来自该地区或其它特定地区,但该产品的品质、风味、特征取决于该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以及采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制造或形成的产品,也视为地理标志产品。

如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的产品,可标有特定的“西部地区”标记,该标记视为原产地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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