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请阶段主要控制环节和要求
1 申请人自愿或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或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产品原产地标记审核注册时,应按规定要求填报《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文件资料,包括:
a.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文件;
c. 产品质量检验、验收报告;
d. 产品商标及其样张;
e. 原产地标记范围界定;
f. 其他相关文件。
2 国外产品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直接由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受理。
5.3 审核认定阶段主要控制环节和要求
5.3.1 确定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所需的技术审核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标准;
b. 产品检验规程;
c. 地域界定文件;
d. 确定其他特定相关要求的文件等。
5.3.2 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的审核采用专家审核组形式进行。审核组应具备较高资质水平和技术能力,审核组组成应经各直属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小组批准同意。
审核组成员应包括:
a. 原产地管理人员;
b. 申请产品的技术专家;
c. 质量管理、质量检验专家;
d. 其他特聘专家。
专家审核组成员一般应具备高、中级技术职称(职务)审核组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申请产品专业的技术专家应不少于1/3小组人数。
5.3.3 现场审核实行审核组长负责制。现场审核结束后,应形成现场审核报告。该报告应经专家审核组成员逐一署名,同时应由被审核单位签字确认。
5.3.4 产品质量水平评定可结合该产品出口检验结果综合评定。
5.3.5 各直属局原产地工作部门根据企业申请资料和专家审核组的现场评审报告,以及产品质量水平评定资料,对该产品项目的原产地标记注册过程进行检查、总结,提出《项目审核认定报告》。该报告提交各直属局分管局长审查批准后上报国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