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特稿]杨梧:加大专利权保护 加快专利法修订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3/3/8 9:26:00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建立了专利制度。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我国吸引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促进对外开放起到了促进作用。随着专利法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专利制度对激励我国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和深入实施,全社会对专利的认知度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和发明人申请并获得专利权,我国专利数量大幅增加,质量也不断提高。

 

但不得不提的是,专利权人,特别是中小企业在专利维权过程中遇到了取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效果差等困难,专利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打击了创新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创新积极性,部分中小企业因创新成果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而丧失了对专利制度的信心。

 

为更好维权权利人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在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并已于2013年初向国务院报送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建议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等立法机关加快修订专利法的进程,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有效激励创新,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作为我国专利代理行业首位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代理协会会长杨梧就加大专利权保护、加快专利法修改提出以下建议:关于修订《专利法》的具体建议:

 

第一,建议完善证据规则,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在他看来,由于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专利侵权行为的证据基本都掌握在侵权人手中,专利权人往往需要聘请调查机构或者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才能获得部分证据。此外,对于专供出口的产品,无任何标签标志可以证明生产厂家和地址的产品,以及大型、固定、不可移动的产品等,就更难获得证据。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人力和财力都较为匮乏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在专利侵权诉讼因为无法举证,最终只能任由侵权行为蔓延。因此建议修改专利法,针对专利侵权隐蔽性强的特点,完善证据规则,解决专利维权取证难的问题。

 

第二,建议完善侵权诉讼与专利无效宣告的衔接程序,解决维权周期长的问题。专利侵权纠纷经常会引发专利权有效性的争议。专利权人提起侵权之诉后,被控侵权人往往随即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请求受理侵权案件的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中止审理或者处理。根据专利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多数相关侵权诉讼处于中止状态,直到行政诉讼的判决成为终局决定,才恢复审理。这就导致专利诉讼经常要二三年才能结案。迟迟不能结束的侵权诉讼耗费了专利权人的大量时间和财力,中小企业难以承受。而侵权人往往通过拖延诉讼以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抢夺专利权人的市场,获得非法收益。因此,建议修改专利法,明确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的生效时间,使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宣告程序顺利衔接,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

 

第三,建议对恶性侵权行为给予严厉惩罚,解决赔偿低、效果差的问题。杨梧表示,实践中,绝大多数专利侵权诉讼判定的赔偿数额都低于10万元,无法弥补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更无法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更不可能对侵权人造成震慑。例如浙江鸿雁电器公司的一起侵权纠纷历时3年,耗资6万余元,但最终判赔2.5万元。

 

在我国,由于很多产业地域聚集程度高,经常是同一乡镇数十个、成百个小企业、小工厂生产相同的产品。因此,对那些受市场欢迎的专利产品,经常出现数十个小企业同时侵权的群体性侵权现象,特别是在浙江、江苏和广东等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面对众多的侵权人,专利权人往往只能挑选一两家有代表性的侵权人维权。而很多中小企业专利权人面对群体性侵权,只能望“佯”兴叹,放弃维权,甚至对专利制度丧失信心,不再申请专利。

 

此外,由于立法上没有规定惩罚措施,专利侵权的最大代价是在被认定侵权后把非法获利交还专利权人,因此对于那些经济效益好的专利产品,一些侵权人在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判定侵权后,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另起炉灶”,肆意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使专利权人倍感无奈,同时也大大损害了专利制度的权威。

 

因此,他建议,修改专利法,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恶性侵权行为给予严厉惩罚,既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肆意侵权者予以震慑,制止和预防恶性侵权行为,有效保护专利权,树立专利制度的权威,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制度的信心。(特派记者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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