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有利于消除入美专利壁垒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3/4/16 9:56:00

新的《美国发明法案》已分步骤于20119162013316之间的不同时间点分步实施。该法案的改动之处不少,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发明人先申请制的确立及增订且修改了专利无效异议程序。

发明人先申请制

美国发明法案中变动最大、影响最深远的,是将原有的先发明制改成了符合国际惯例的先申请制。美国法采用的是发明人的先申请制,但又不是单纯的先申请制。换言之,假设发明人没有在第一时间提出专利申请,只要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先申请案是他人从发明人处获得的信息资料,即使发明人比先申请人晚递交申请,其仍然可以获得专利权。而先申请的非发明人如果无法提出反证,就将失去专利所有权。故此,也有学者认为,美国的发明人先申请制更像是一个先申请制与先发明制的混血儿。

新法中,另外一个显著的变化是新法给发明人1年的宽限期,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1年之内以任何形式(不限于国家认定的国际展览会或学术会议)公开披露,或他人从发明人处得到的信息去公开披露,都可能不会破坏其专利的新颖性。相对于其它国家6个月宽限期,美国的宽限期比较长,而且宽限包涵的范围比较广。

美国的先申请制度与中国的先申请制度是有些不同,即第一个申请人并不是绝对可以获得专利权,而且保护好自己研发的成果与研发过程中的数据,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新法颁布后,法官会通过现实中发生的案例来定义先申请的司法判断标准与证据标准,而随后可能产品的司法判例也将会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实践依据。

授权后异议程序

关于授权后的异议程序,《美国发明法案》增加了授权后重审、双方重审,保留了以前的单方复审,废除了原来的双方复审程序。

对于授权后重审及双方重审,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定必须在1年内完成异议程序(有特殊理由可以延长至1年半),这对中国公司进入美国市场和消除专利壁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以往惯例,当事人遭遇专利侵权威胁或诉讼时,可以选择去法院提出对方专利无效的诉请,也可以去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无效请求。由于美国专利局的无效程序耗时长,花钱多,同时又有禁止反言原则的禁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当事人都会选择法院或者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相比之下,法院诉讼周期长而且费用高。ITC虽然周期较短,但花费依然不菲。这些现实情况都在无形之中给当事人,特别是中国发明人和企业进行专利维权增加了极大的压力和负担。不少中国公司在繁冗的程序、高昂的诉讼费律师费面前,不得不选择放弃美国市场,或被迫选择交纳高昂的专利授权使用费。

这个现象还在另一方面助长了NPE(非专利实施组织,也被称为专利海盗)的疯狂生长。让人欣喜的是,新的规则将专利异议程序控制在1年内,且程序相对简单,这对于中国公司或发明人是一个大好消息。 

虽然《美国发明法案》新增加的专利异议程序有上述这些优点,但是缺点也显而易见。这个程序里面的证据程序比较简单,要求权利人提供的材料很少。根据美国法律的“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败诉后,在后面的法院或ITC程序里,不能再把已经提过的或应当提出的专利无效理由作为抗辩。所以中国企业和发明人必须非常小心的选择维权的手段,必要时候必须事先征得美国知识产权律师的意见。

中国企业需注意的事项

需要提醒中国企业的是,新修订的美国专利法允许任何人对公开后的专利申请案提出相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这些在专利授权后的异议程序中也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些程序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广大中国企业必须加强警惕,时刻注意竞争对手的申请活动,才有办法及时有效地提出适当的措施来防止竞争对手获得不应该获得的专利。通常说,防止竞争对手获得新的专利授权,会是最有效的防御手段,所以监视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活动也会逐渐成为中国企业要注意的课题和下一步需要进行的工作。(作者梁子樵,系美国欧夏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美国欧夏梁律师事务所驻杭州代表处首席代表)

 

(编辑:朱杉杉)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