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3/4/26 11:00:00

 

2012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420件,案件呈现出类型多样,系列纠纷增多的特点。

 

425,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2012年沈阳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情况,并公布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在一审审结的420件案件中,著作权类纠纷159件,专利类纠纷125件,商标类纠纷92件,不正当竞争类纠纷24件,技术合同类纠纷11件,其他知识产权纠纷9件。其中著作权案件比重居首位,商标案件有原来的单一被告向具体领域的多被告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明显增多,国外权利人在国内维权案例增多,其中包括微软集团起诉的侵害软件著作权案,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案等。

 

 

 

2012年度沈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奖励纠纷案

 

原告张某某城市被告阜新某公司职工。19922月,被告阜新某公司提出“砖窑保温洞增设温湿度保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19942月获得授权,原告是该发明创造设计人。专利授权后,被告阜新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奖金。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被告从1994年拖欠奖金至今,持续时间较长,原告是涉案专利的唯一设计人,酌情确定奖金数额为2万元。

 

点评:本案发生在1994年,根据当时《专利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随着经济发展,立法将奖金最低额调整为3000元。在考虑原告为专利获得授权所作出的贡献及拖欠时间较长等因素,酌情确定较高的赔偿数额。

 

 

 

使用公知技术不侵权案

 

原告孝感某机床有限公司享有“曲轴专用铣床”的实用新型专利,被告丹东市江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制造、被告丹东华鑫铸造有限公司使用的曲轴铣床,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被告主张原告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曲轴铣床,曲轴铣床是一项公知技术,二被告制造、使用曲轴铣床不应认定为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使用公知技术制造曲轴铣床未侵害原告专利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点评:在准里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的记住是公知技术。本案原告在申请专利前,已将专利产品售出,使公众知晓其技术内容,不应再限制其他人使用该项技术。

 

 

 

侵害“封神榜”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电视剧《封神榜之凤鸣岐山》的出品单位为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陕西旭日飞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经权利人授权,原告依法取得该剧在中国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与之相关诉讼权利。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其经营的网站与他人在“视频频道”上进行合作,为网络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业务,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行为或提供涉案影片的其他网络服务者系经权利人许可,故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

 

点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网站经营者对其在网络上提供的影视作品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

 

 

 

侵害美即面膜外观设计专利案

 

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许可,取得包装袋(绿茶清毒祛痘)外观设计的独占实施权利,包括主视图和后视图。被告辽宁某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面膜包装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设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含有被诉侵权设计的包装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点评:美即面膜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法院首选调解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内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

 

 

 

5.“毛发移植病例”引起的网络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辽宁省东方医药研究院临床医院系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私有医院,2009年来,将治疗的自体毛发移植成功案例文字和图片治疗上传到网站。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系获得“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的医疗单位,20112月开始在自己的网站传播被控侵权图片及文字。

 

法院认为,原告在网站上已注明了版权所有人为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对侵害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点评:原告展示的病例具有极大的广告价值,被告利用网络进行侵权,性质相对一般侵权案件严重。

 

 

 

6.“特变电工”虚假宣传案

 

原告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系2003年重组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被告某变压器技术服务公司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原告相似,并在官网资料中擅自使用了原告名称、虚假宣传“隶属于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网页中涉及原告的不实宣传,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

 

点评:被告在原告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情况下,注册了与原告字号相同的企业名称,并在相同经营范围和地域内进行误导性宣传,具有搭原告品牌便车的主观故意。

 

 

 

7.“笑笑”商标侵权案

 

原告株式会社蒙特罗莎于195712月在日本成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公司注册了“笑笑”商标和“笑笑 居乐屋”商标。被告某料理店个体经营者于2010115在沈阳成立日本料理店,名称中含“笑笑居酒屋”字样。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宣传资料、招牌等上大量使用“笑笑”注册商标,并在多家团购网站开展活动,侵犯了原告商标权。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停止侵权、变更经营字号、澄清事实并赔偿原告损失35000元。

 

点评:本案中被告利用团购网发布团购信息等网络宣传中使用了涉案商标行为,因网站系受被告委托发布广告,故网站宣传所致商标侵权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8.“乐扣乐扣”商标侵权案

 

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系该商标的授权使用方,被告在其实体店面和网店说销售的标志有“乐扣乐扣”商标的商品均非原告生产、销售的商品,却擅自使用了该商。经法院调解,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乐扣乐扣”商标的产品的侵权行为,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点评:作为与经营网点相关的经营者,尤应重视对所售商品的进货渠道、商品提供者的资质、知识产权来源等尽到充分的审查义务。作为销售者只有不明知、不应知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并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后,方可免责。

 

 

 

9.侵害“菓珍”商品装潢案

 

原告卡夫食品全球品牌有限责任公司20108月受让取得“菓珍”注册商标专用权。“TANG”和“菓珍”商标为原告主打品牌。被告江苏统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与原告相似,并标识有“GZHEN”和“新果珍”商标。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保护的产品包装袋上的装潢有其特有的构成要求,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意义和功能。被告产品装潢对在先使用的原告装潢全面模仿,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创立和发展自主品牌与竞争,不应采取不正当手段,依附名牌,进行仿冒,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10.真假“沈阳联通”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2003年起在各大新闻媒体中多次使用“沈阳联通”、“联通”等字样,在其营业厅和宣传中也均使用“沈阳联通”字样。被告沈阳联通黄页号簿传媒有限公司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出版发行了“沈阳联通黄页号簿”,该号簿上登载了大量的产品宣传及广告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沈阳联通”这一简称,对原告企业名称构成了侵害,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害,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点评:对于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社会公众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视为企业名称。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某一企业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企业简称也受法律保护。(记者 宋词)

 

(实习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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