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仲秋:关于加快调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的建议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4/3/13 10:08:00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对市场主体而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提高竞争力、实现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一环,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则是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条件。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以司法保护为主导。我认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更适合我国国情,行政保护的主动灵活性、及时有效性、手段多样性及维权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复当事人的权利等优点,使之深受我国中小企业的欢迎。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的缺陷,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远没有发挥其应有功能,与我国中小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期待相距甚远。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执法机关不统一。《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执法;《著作权法》规定版权局负责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查处;《专利法》规定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侵权的查处。除工商、知识产权、公安、工信外,商务、文化、农业、林业、海关、食药监、质检等有关单位的管理对象都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政出多门,交叉执法,难免出现不相协调、各自为政的状况,因而损害政府形象及法律尊严。第二,执法机构不健全。除了商标管理机构外(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体系),国家对专利、版权执法机构的设置并无统一规定。实践中,地方知识产权机构的设置不是靠制度来不保证,而是靠地方政府重视程度来决定。比如,地级市、县(市)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企业遇有专利权被侵犯,司法保护程序复杂、需投入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大,而行政保护又投诉无门。第三,执法不专业。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特点是: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分开管理,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一体化,并自成独立体系。而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力和物力都相对不足,专利和商标分开管理,分散了人力物力,降低了效率。承担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一方面承担行政执法,另一方面还承担着授权登记、确权、管理、宣传及对外联系等职能,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高专业执法水平的人才并不多。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需要极大投入,这些行政机关往往感到力不从心、疲于应付。主要由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不大。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势在必行!根据我国的国情,尤其是我国知识产权人普遍期待维权及时、高效,且成本低,保护知识产权必须要发挥行政机关的行政保护作用。实践证明,建立统一权威的专门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执法效果更明显。为此,建议国家尽快调整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能分工,把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行政执法职能全部归口到具备条件的一个部门,建立一支统一、权威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特派记者 陈建明)

 

(编辑:肖悦)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