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专业审判解决疑难复杂商标案件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4/4/28 13:49:00

通过专业审判解决疑难复杂商标案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一庭审判工作纪实

4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一庭(下称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一庭)邀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及多家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律所的负责人,在该院举办了商标行政案件审理座谈会。据了解,此次座谈会旨在促进沟通、增进理解,也是该庭践行北京一中院今年大力推行的审判公开,实行阳光审判的一项新举措。在会上,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一庭副庭长仪军和该庭数名法官认真听取了与会代理人就审理商标行政案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表示这些意见和建议将会帮助该庭继续提高商标案件的审判效率,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并确保案件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审判趋于专业

今年11日,为适应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需要,北京一中院原民事审判第五庭依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案由的不同,分别成立知识产权一庭和知识产权二庭。同时,将原属于刑事审判庭审理的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案件分别归由两个知识产权庭审理。其中,知识产权一庭主要负责与市场秩序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审理,具体案件类型涉及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域名纠纷、反垄断纠纷等民事案件,以及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的刑事案件等。

据介绍,分庭后,北京一中院成为北京市法院系统首家实现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模式的中级法院,而该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也进一步趋于专业化,不仅与最高人民法院所倡导的专业化审判方向相一致,同时亦为下一步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有益探索。

专业化审判的基础为案件的分类审判,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类型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比例最高。据了解,自该院开始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至今,该类型案件一直持续增加,从收案数量来看,此类案件第一次翻番间隔时间为一年,第二次翻番为4年,第三次翻番仅为3年。2011年至2013年,北京一中院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一直稳定在2000件左右。截至今年410日,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一庭已受理的商标行政案件数量为3000余件。万余件商标行政授权确权案件的审判经验,可谓是该庭专业化审判道路的基石。

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一庭现有的23名办案法官,则组成了该庭专业化审判的核心力量。他们大多具有多年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经验,并能通过集体智慧结合类型化案件的审理,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不过,保证类型化案件的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仅是专业化审判的重点之一,更为重要的是如何通过专业的审判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对新型案件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不断的探索。

新型疑难案件增多

据了解,商评委2013年全年结案14万余件,其中第四季度结案近9万件。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一庭作为审理商标行政案件的专业审判庭,承担了前所未有的审判压力。记者通过统计该庭收案情况获悉,在该庭迄今受理的3000余件案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件所占比例超过95%,而2013年北京一中院全年受理的此类案件仅为2100余件。据该庭结合商评委结案数据推算,该庭今年全年收案预计将突破6000件。

目前,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商标申请状态及提起事由的不同,主要分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商标争议行政案件及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件等几种类型。据介绍,上述案件中,商标驳回案件中一般仅存在两方当事人,即商标申请人及商评委,而其中涉及的案由亦相对稳定,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相对容易。除此之外,其他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均具有第三方当事人,且通常涉及他方的私权,审理难度较大。加之由于修改后的商标法即将实施,商评委于2013年优先审结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该类案件的行政诉讼已于2013年底及今年1月份和2月份起诉至北京一中院。因而,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一段时间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在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一庭的总收案中所占比例将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其他3个类型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占比例将会有所提高,随之而来的案件审理难度亦将逐步增加。

此外,由于案件整体数量的上升,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一庭受理的涉及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数量亦随之增多。据介绍,新型案件主要为与域名纠纷、反垄断纠纷等相关的商标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则主要体现为需要明晰法律适用要件的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或历史沿革等事实比较复杂的案件。同时,“三审合一”后,该庭承办的审理与商标有关的刑事案件,对于该庭长期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及行政案件的法官而言,亦属于疑难案件之一。

多项举措应对压力

据介绍,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一庭目前已收案件中,涉外或外阜案件所占比例极高,此类案件存在送达程序繁琐,时间冗长等特性,对于案件审理时限造成极大影响。考虑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均具有严格的审理期限要求,因此,如何在无法控制案源数量上升的情况下,如何既提高审判效率又保证审判质量,成为该庭今年审判工作重点。

为此,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一庭首先是进一步发掘法官的办案潜力。目前,该庭法官人均受理案件总数超过160件,最多的已超过180件。该庭法官除完成自身必要的庭前阅卷、开庭、评议、汇报、撰写裁判文书等审判工作之余,还承担了协助书记员整理各种案件开庭笔录和完成案件的送达应诉手续等工作。为保证全年均衡结案,该庭的法官们除正常8小时工作外,几乎每天都会加班2个小时左右,有时周末甚至也会加班办案。

而鉴于目前商标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审判形势,该庭于今年2月主动与商评委开展座谈交流会,就如何提高此类案件的审判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等问题进行沟通,并将其中的共识写入会谈纪要。通过此次会谈,该庭与商评委就简化商标行政案件的应诉手续、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交换、相互运送法律文件等问题达成共识。就目前而言,上述举措极大提高了商标行政案件的审理效率。

为保证案件审理和裁判标准统一,实现司法公平、公正,该庭自成立以来,还曾先后开展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介绍”“二审发回改判案件介绍”等讲堂活动,老法官还通过这些活动将其多年的审判经验传授给年轻法官。及时的调研总结,也是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该庭法官在繁忙的案件审理之余,先后参加了“中美地理标志研讨会”“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等与其案件审理相关的研讨会,并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确定了《商标行政案件中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的协调》重点调研课题。

此外,结合自身多年的商标案件审理经验,该庭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商标评审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提供过建议。

据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一庭庭长崔学锋介绍,该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激增而引发的“案多人少”的局面仍将持续一段时间,不过在北京一中院党组的领导和关怀,以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该庭干警有信心有能力在接下来的时间排除万难,按质保量完成各项审判任务,继续传承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记者杨强 通讯员 王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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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一庭案例选

 

“腾格尔及图”不犯他人姓名权

——腾格尔诉商评委,第三人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至2001年在甜点、酒、饭店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了“腾格尔”及“腾格尔及图”等7件商标,并均被核准注册。

上述商标获准注册后被歌手腾格尔以侵犯其姓名权,并会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向商评委提起争议申请。商评委认为,腾格尔关于姓名权的理由已超过5年争议期限,遂裁定维持上述商标的注册。

腾格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理由为:其姓名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已申请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使消费者认为该商品与腾格尔有关;“腾格尔”是代表民族形象的代表,该称谓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显然损害民族感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腾格尔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代表民族荣誉,法院不予支持。腾格尔主张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主张,属于特定主体姓名权的范畴,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构成不良影响,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案例评析】

该案中,虽然腾格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该知名度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权益应依赖于姓名权加以主张,但姓名权显属特定的民事权益。腾格尔的姓名权之所以没有得到保护,原因在于其自身怠于行使权利。若法院在权利人未及时行使其私权的情况下,认定争议商标构成不良影响情形,将实质上使商标法规定的5年争议期限失去法律意义。(王东勇)

“铁棍山药”通用名称起诉争

——怀山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王飞程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23月,河南省温县农科种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注册“铁棍”商标,并于20033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山药(未加工的)”商品上。该商标后经核准转让至怀山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怀山堂公司)。

20101月,王飞程对“铁棍”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其认为“铁棍”为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土特产铁棍山药的通用名称,“铁棍”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不能成为注册商标。

商评委认为,“铁棍”商标指定使用在“山药(未加工的)”商品上时,为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因此撤销该商标。

怀山堂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通用名称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变化,“铁棍山药”称谓早已销声匿迹,已被“太谷山药”取代。“铁棍山药”现今被人知晓,是因为经过怀山堂公司及其前手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铁棍牌”山药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被相关公众简称为“铁棍山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河南省焦作市地区,特别是在温县地区,怀山药的栽培有上千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历史,其品种包括“铁棍”和“白皮”等,较新的相关国家标准也对此予以确认。铁棍山药为怀山药的品种之一,“铁棍”商标指定使用在山药商品上时,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并据此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评析】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的通用名称之所以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首先在于其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次,商品的通用名称若成为该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将导致本应由全行业共有的公共资源被独占,极大损害同业生产经营的利益,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董伟)

“他留乌骨鸡”注册引发争议

——他留乌骨鸡养殖协会诉商评委,第三人永胜福凤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他留人”系彝族分支,主要分布于云南省永胜县的营山、双河等地区,“他留乌骨鸡”为当地特产之一。“他留乌骨鸡”养殖协会于20073月在永胜县民政局注册登记成立,并于20096月提出第7450553号“他留乌骨鸡Ta Liu Wu Gu Ji及图”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6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1类活鸡商品上。

20125月,永胜福凤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福凤禽业公司)就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理由为:争议商标与该公司在先注册的并核定使用于第31类活家禽等商品上的“他留TALIU及图”商标构成近似。

商评委于201310月作出裁定,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为由,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他留乌骨鸡养殖协会于今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作为争议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系为了公共利益,用以证明乌骨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以及其他品质特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目前,该案处于二审阶段。

【案例评析】

在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相关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比较时,不应将具有不同功能的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进行近似性的比对。因为证明商标,主要功能在于表明所提供商品的原产地、禽类品种、饲养方式、禽类质量、形态特征等特定品质;引证商标则为商品商标,其主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因此该案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混淆。(侯占恒)

“虎標”异议主体范围不限

——平舆冰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新加坡虎豹企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10月,平舆冰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冰王公司)在花露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虎標”商标。在法定异议期内,新加坡虎豹企业有限公司(下称虎豹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其认为“虎標”商标申请损害“厦门虎标医药有限公司”的字号权,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该异议经过商标局审查,以及商评委复审后,“虎標”商标申请未予核准注册。冰王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因此,现行法律并未限定依据在先权利提出异议的主体范围,故任何人都可以依据在先权利对商标提出异议。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冰王公司的该项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案例评析】

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针对商标禁止注册的相对条款,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前述案例中,如果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异议人虎豹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其是在先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如果举证不利,则有可能丧失异议人资格,直接导致异议不被受理,或者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案有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穆颖)

“啄木鸟”被侵权获赔百万

——桂林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北京锐信宏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20138月,桂林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其“WOODPECKER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在全国口腔医疗设备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北京锐信宏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在明知原告涉案商标的情况下,仍在其对外贸易的光固化机和洁牙机外包装、宣传材料等上突出使用了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并在eBay等电商交易网站、交易平台公开向境内外消费者宣传、许诺销售并销售标有原告商标的光固化机和洁牙机。被告主观上存在着侵权故意,客观上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通过从网站的销售记录得知,被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收益为252.4988万元。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2.4988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2万元等。

被告则辩称,其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佛山市南海区普睿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普睿特公司),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明,涉案商标于20097月被核准注册,权利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牙科设备、超声洁牙机、光固化机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认可其在eBay网上销售了使用仿冒原告涉案商标的光固化机和洁牙机商品。虽然被告诉称该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为普睿特公司,并提交了采购合同、送货单、录音光盘等证据予以佐证,但由于上述证据中并未出现涉案商标或者任何商标使用情况,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在eBay网上的销售行为系符合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案例评析】

该案中,根据原告的证据显示,被告共17个账户共销售光固化机1.0688万台,销售额(按照其网站价格)至少为人民币252.4988万元。如按照现行商标法的法定赔偿,至多赔偿50万元。但根据案情被告获利明显不止于此。如按照修改的商标法的法定赔偿,至多为300万元。故该案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0万元,实际是参照了新商标法的法定赔偿的规定。(邢军)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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